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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体育高级教练资格条件修改稿

广东省体育高级教练资格条件(修改稿)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体育高级教练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体育高级教练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体育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体育高级教练必须具备较系统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体育高级教练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体育教练在承担训练教学、参加国内外比赛和选拔、培养、输送后备人才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审体育高级教练资格(以下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

在我省体育事业单位中,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岗位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教练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级教练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五)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博士学位或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教练职称。

第十条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

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由省人社厅委托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的体育高级教练职称外语考试。

二、有效期: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或广东省体育高级教练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年至1965年(含)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五、业余体校教练,申报本资格时,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参加体育教练员职称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试当年评审有效。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申报人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继续教育科目内容及具体要求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优秀运动教练:

1、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向国家队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2、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3、承担优秀运动队训练教学任务,工作业绩与水平能力突出,能够完成上周期目标任务并能胜任新周期所在中心(队)任务指标。

(二)业余体校教练: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条件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中,获得单项3人次冠军或2人次冠军并2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3次前三名。

2、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获得单项2人次冠军或亚运会1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2人次前三名。

3、1人次以上获奥运会前六名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冠军。

4、向国家队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或有2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比赛,并有1人次取得一次全国最高水平单项比赛冠军。

5、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或有3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或亚运会比赛,并取得一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6、非奥项目教练、体能教练和艺术教练评审高级教练职称,按队伍助理教练条件评审。

队伍副教练级别一般低于队伍主教练级别。

二、业余体校教练条件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6至10名运动员以上(原要求9至14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七年内(省体校教练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有3人次获冠军或2人次冠军并2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5人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4人次冠军、集体项目3次前三名。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4人获运动健将。

4、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2至4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一级教练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社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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