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处罚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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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处罚实施细则1

 

*******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处罚行为,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各机构及其人员,是对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施行处罚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关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构成犯罪的,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以上事项的处理,检查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实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相结合的手段。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对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和没收非法所得、扣发绩效工资等。

行政处分指对有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手段进行惩罚。

人事处理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处以停岗接受培训、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手段进行处理。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可单独处罚,也可合并处罚。

如同时涉及两项以上经济处罚的,罚额则累计计算;如同时涉及两项以上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的,则从重处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以经济处罚为主,情节严重的则依据或参照《*******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

我行同时采用记分制对违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

记分办法为经济处罚每满10元记0.1分,满20元记0.2分,以此类推;员工有作案动机或因严重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记10分。

一次性违规记分达5分或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记分达7分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的处分;一次性违规记分达7分或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记分达15分的,给予停岗接受培训的处分;一次性违规记分达10分或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记分达20分的,视情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违规行为按照其实际违规时间进行记录,以月为计算单位,连续12个月为计分周期。

第十三章“对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中提及的负责人的违规行为不适用记分制。

第六条检查发现*******总行各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及一级支行正副行长在其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其他人员存在一次性经济处罚达5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记10分的违规行为的,则无限期追溯其应负责任。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有关行政处分中所规定的停岗接受培训,是指员工接受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方式为自学和跟班学习相结合,学习内容以原岗位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能为主。

一个月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对被停岗的员工进行考试和考核,综合成绩在75分(含)以上的恢复原岗位工作;综合成绩在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调离原岗位;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下的,解除劳动合同。

在员工停岗接受培训期间,单位只发给其基本工资并为其继续缴交相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新参加我行工作的员工适应期为半年,在适应期内只罚款不记分。

适应期自其参加我行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除各级稽核部人员对操作性风险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外,各级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或支行的操作性风险也负有管理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或网点相关业务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稽核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否则,部门负责人应视责任情况连带给予处罚。

第一十条对于违规人员的经济处罚,由总行及各一级支行稽核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罚;对于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则先由总行监察稽核部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交由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处理。

第一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

第一十二条稽核人员和其他部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应按本实施细则条款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如发现稽核人员及检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对营业网点业务人员违规的处罚

第一十三条本章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库管员、综合柜员、结算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是指对直接经办人员所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授意或协同操作等的相关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库管员、综合柜员、结算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等。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50-100元:

第一十四条不按公示的营业时间对外营业的。

第一十五条被客户向上级投诉经查属实有效的。

第一十六条开销户登记簿、有关分户账未按规定时间打印的。

第一十七条不按规定审查凭证,受理的凭证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不合规的。

第一十八条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不坚持一笔一清的,现金业务不坚持先收款后记账,或先记账后付款的,转账业务不按规定处理的。

第一十九条营业网点办理大额转账、大额提现、大额存款未按规定登记、审批、报告、备案的。

第二十条按规定所有须客户签名或盖章的业务不经客户签章确认的。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上缴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设置各种账簿、登记簿,不按规定登记、使用和保管的。

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查询查复凭证不妥善保管的。

第二十四条所有收费业务没有按规定执行收费或收费不及时入账或收费入错子目未及时冲正的。

第二十五条对汇兑凭证进行压票的,或不按规定退票的。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正确选择结算渠道的。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更正错账的。

第二十八条办理业务未按规定换人复核或交叉复核的。

第二十九条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输入柜员卡密码时未遮挡的,其他人员未主动回避的。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办理定期提前支取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为客户办理更换卡、折(损坏、满页)时,未收回旧卡折的。

第三十二条营业终了或午休期间不按规定清点柜员尾箱、或营业终了对尾箱不执行双人上锁入库保管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出库存限额的。

第三十四条营业部或网点库房门的备用钥匙和密码未按规定上缴保管的。

第三十五条尾箱出入库不按规定操作的。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前台柜员不按规定每星期互相交接尾箱或调拨现金的。

第三十七条尾箱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东西和私人物品的,或将规定允许存放范围以外的物品放入库房的。

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客户或账户等信息修改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各项业务交接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

第四十条跨机构单据传递未按规定做好运送、登记、交接等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登记的。

第四十二条重要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登记、保管的。

第四十三条不按规定办理电话银行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无理拒绝办理我行已开通的相关业务的,或对客户已确认开通的业务(如对账协议、短信通等)漏在综合业务系统上开通的。

第四十五条营业网点事后监督人员不按规定开展事后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会计档案的编号和封面填写不规范的、签章不齐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七条对公账户或对私账户的开立和注销,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开户时手续、资料不齐或审查不严的;

2、开立支票户没有按规定预留印鉴的;

3、未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的;

4、不按规定办理对公账户销户,手续不齐全的;

5、开户资料已过期未更新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业务的;

6、未按客户资料正确录入综合业务系统,或沿用存量的客户信息开立新账户时未及时对客户信息进行完善及补充;

7、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人民银行账户、现金管理规定,存在公款私存、通过非基本账户提现、临时账户或专用账户未经人民银行审批提现等情况的。

第四十九条办理开立验资户业务时不按规定进行账户控制的。

第五十条办理存折、存单、票据、银行卡等凭证及印鉴挂失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客户预留签章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收到客户的空头支票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办理联行结算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不按规定发送往账、处理来账的;

2、不按规定及时核对联行资金的;

3、不按规定及时查询、处理发送失败的往账,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正常结算的;

4、其他不按规定办理联行结算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影像支票操作规定,岗位分工不明确,影像支票保管不当,收妥支票无勾对的。

第五十五条代客户填写托收支票背书内容的,或代客户填写转账凭证背面收款人信息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内部账制票、记账、授权三分离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营业网点负责人不按要求每月不定期查库(含本外币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或查库无记录的。

第五十八条不按规定手续进行查库的。

第五十九条不按规定执行节假日库存检查制度的。

第六十条不按规定使用库房钥匙、密码或库房钥匙、密码存在交叉交接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库房管理“五同”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营业网点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在监控录像下尾箱双人封箱、双人开箱制度的。

第六十三条业务人员在临柜工作期间代客户(或本人)存取款的(属代收代付业务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以下行为的:

1、未按规定向客户出售、发出重要空白凭证的;

2、因保管、使用不善,丢失(包括错给客户)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造成账实不符的;

3、其他不按规定管理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柜员代客户保管存折、银行卡等重要凭证和印章的;柜员自己的存折、银行卡等重要凭证和钱包、手袋等私人物品放在营业抽屉里的。

第六十六条未按规定管理柜员IC卡的。

第六十七条营业时间工作人员离开柜台,所保管的业务印章、私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柜员卡未按规定保管的。

第六十八条营业网点负责人不督促执行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联行密押、各类印章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弱化内控制约,放任经办人员违规操作的。

第六十九条授权柜员在办理业务授权时不认真审查的。

第七十条未执行事后监督制度或事后监督工作覆盖面不符合规定的。

第七十一条当天营业终了未按规定进行日结的。

第七十二条发生业务差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被客户投诉的;

2、引起纠纷的;

3、导致经济损失的;

4、造成负面影响的;

5、未及时上报的。

第七十三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业务的。

第七十四条不按规定管理对公账户档案资料的。

第七十五条会计档案的内容不完整、装订不及时、不按规定顺序装订、未在规定时间内抄具清单上缴保管,上缴不及时的。

第七十六条会计档案未按要求做到分类保管、登记,存在虫蛀、鼠咬、霉烂等现象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不执行双人领用印章的。

第七十八条对各项检查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200-300元:

第七十九条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正副匙分管、印押证分管分用等制度的。

第八十条违反规定,在没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

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办理密码解锁、不动户激活业务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规定办理存款继承而产生纠纷的。

第八十三条营业终了,现金、金银、账、证、印、卡等不按规定进行保管的。

第八十四条遗失有效记账凭证或传票附件的,或遗失收回的已用重要凭证的。

第八十五条未按规定经有权人同意私自将库匙、柜员卡、凭证、重要印章等带出营业场所的。

第八十六条遗失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的。

第八十七条不按制度规定,私自对外公开我行的录像记录、内部文件、内部账务资料的。

第八十八条不按规定对内部账进行核对。

第八十九条会计档案未按规定办理借、调阅登记手续的。

第九十条营业期间柜员将保管的钥匙随意放置的,营业终了不按规定将库匙存放保管的。

第九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期落实整改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300-500元:

第九十二条营业网点业务员同时持有业务柜员卡(ATM柜员卡除外)和授权卡,自行授权操作的,或授权柜员在业务授权时将授权卡交与别人授权的。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

第九十四条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放任单位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规定开具存款证明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规定办理虚假验资的。

第九十七条违规出现前后台混岗的。

第九十八条会计档案在销毁前,没有造具“销毁档案清册”、并报总行批准,而自行销毁的。

第九十九条由于人为原因丢失会计档案的。

第一百条员工钥匙(含保险柜匙、网点门匙等)遗失不上报而私自配制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为储户保密”原则,泄露客户账户信息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网点人员发生业务差错或明知其他员工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而没有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记10分:

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白条抵库的。

第一百零四条擅自取得授权卡自行授权的。

第一百零五条各类业务印章不按规定刻制,作废业务公章不按规定上存处理而自行销毁的。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规定,丢失业务印章、库匙的。

第一百零七条存在收回贷款本息、吸收存款不入账、办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不入账、挪用库款、挪用内部资金、截留利息、掺入假钞、虚存虚支、盗取客户资金、侵吞长款等故意行为的。

第一百零八条私自动用有价单证,开具空头支票、存单(折)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发生数据丢失或泄漏客户资料的。

第三章对银行卡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库管员、综合柜员、制卡人员、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自助设备技术维护人员、客户经理、营业网点负责人员、一级支行市场部负责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是指对直接经办人员所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授意或协同操作等的相关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库管员、自助设备管理人员、综合柜员、客户经理、营业网点负责人员、一级支行市场部负责人员等。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50-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柜台办理个人发卡等需要使用《个人账户开立申请表》的业务时未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账户开立申请表》的,对《个人账户开立申请表》审核不严的,未审核客户身份证的(仅指有规定要审核的),或者在客户申领信通卡时没有主动向客户配发《安全用卡须知》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特约商户的开户网点没有依据事前与特约商户的约定,及时打印、交付《POS收单入账通知书》和《POS收单商户对账明细》,引起商户投诉的。

(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处罚营业网点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前台柜员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投诉(自助设备业务差错、POS业务差错和自助设备“假钞投诉”等)或者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纠纷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现自助设备业务差错没有及时上报处理的,上报资料不全、不正确的,或者账务处理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级支行指定的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执行自助设备巡查工作的。

(一级支行未明确指定工作人员的,处罚相关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助设备管理员没有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当天(交易日的下一工作日)未按规定及时打印自助设备业务传票,并按正确方法装订入当日传票的;

2、未按规定进行自助设备对账和清点现金的,有对账和清点现金但未登记或未按规定格式登记的;

3、ATM(CRS、BST)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技术人员和维护公司进行维护,或没有对维护情况进行登记的;

4、不按规定为ATM(CRS、BST)进行加钞、加纸、清洁等必要维护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经办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存折、信通卡(或密码信封)的交接手续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批量发卡时,没有按规定保管信通卡和密码信封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信通卡资金转账存入的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条自助设备管理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规定保管和分管自助设备的IC卡(及其密码)、夹万匙、钱箱匙、保险柜密码的;

2、未按规定流程办理备用钥匙和密码的封存上缴的;

3、未按规定对ATM保险柜密码进行更新的;

4、未按自助设备管理员业务交接规定进行交接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级支行自助设备技术维护人员不及时维护、报障或配合维护自助设备或维护处理失当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柜台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吞卡吞折领取手续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助设备管理员或其他业务人员办理信通卡销卡(户)业务时没有收回已注销的主卡及附卡(客户书面确认遗失的除外),或者违反规定没有对收回卡、吞卡、作废卡进行登记、剪角、上缴或上缴交接不规范的。

(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处罚营业网点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特约商户的管理工作中,客户经理(或一级支行指定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未按规定检查POS机具的置放;

2、未按规定及时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并传真到总行零售业务部留存的;

3、未按规定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并传真到总行零售业务部留存的;

4、未按中国银联规定的手续向特约商户办理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特约商户手工压单保管不善,在传递过程中丢失其中任何一联或者超过时限递交到零售业务部的。

(责任人为客户经理或一级支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在营业网点环节发生丢失或延误的,处罚该环节经办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特约商户的调单、退款、追讨等业务跟进不及时(超时限),给我行或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银行卡风险事件联系人、客户经理或其他经办人员发现银行卡风险事件不上报、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而造成损失或纠纷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200-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信通卡制卡员违反双人制卡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ATM、CRS现金管理中“双人经办、现钞过机、全程摄像”规定(已上锁钞箱在运送过程中不能摄像的除外),回收钞票未经点验直接收存的。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规定,在ATM、CRS保险柜柜门上锁后,未将密码拨乱的或不是由密码持有人打乱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维护公司的维护人员对ATM或CRS进行打开保险柜的维修后(管理员先取走全部现钞的除外),自助设备管理员没有按规定先对现金进行清点而直接开机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维护公司人员对我行自助设备进行维护时,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陪同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核实,由于经办人员未履行信通卡风险告知义务而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300-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遗失所保管的自助设备吞卡、吞折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在审查不严或知情的情况下,发展以下商户成为我行特约商户的: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涉及赌博、博彩、色情等非法活动的,非法买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的商户;

3、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4、恶意经营POS机套现的经营组织;

5、其他按规定禁止发展成为特约商户的组织或机构。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已倒闭的特约商户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和收回签购单,造成收单行资金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没有把相关风险条款告知商户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记10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ATM、CRS等自助设备中故意掺入假钞、故意造成短款、侵吞长款或盗用ATM钞箱现金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我行工作人员通过违规手段掌握或试图掌握银行卡及自助设备机密信息的,或者帮助他人达到同样目的的。

第四章对代收代付业务违规的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综合柜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员、电脑管理员、市场部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是指对直接经办人员所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授意或协同操作等的相关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综合柜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员、电脑管理员、市场部人员等。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50-1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与委托单位、客户签订各类协议或未按规定修改、重签协议,或未按规定建立及保管客户档案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立委托单位、增加客户协议时信息录入错误或操作不当,造成代收代付业务不成功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委托单位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按规定签章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以手工录入方式进行批量代付,未按规定要求委托单位提交资料及代付前未逐笔核对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向委托单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或在与委托单位交接时未派发《安全用卡须知》的。

v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未按规定要求委托单位提交的批量代收代付业务申请单,或对该申请单不按要求装订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代理业务中未按规定流程操作,发生重复发放或重复代扣,而给我行或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或对我行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数据没有按规定进行杀毒、备份、保管工作,或未按规定进行数据传递或交接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未按规定对代发数据进行核对的。

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200-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申请入账时,复核人未按规定复核入账交易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未按规定通过2622科目进行代付的,或代付不成功时未按规定办理退款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未经有权人审批,擅自对委托单位进行减免手续费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未经我行同意,擅自与客户签订代理业务,或没有签订协议书而违规受理代理业务的。

对触犯以下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笔)罚款300-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更改数据,造成代收代付数据和委托单位提交的数据不一致的。

第九章对计算机应用管理违规的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综合柜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员、电脑管理员、科技部业务操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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