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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财务顾问协议书

 

开普集团有限公司暨

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

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企业战略发展与资本运作财务顾问

协议书

 

二00一年一月五日北京

第一条本合同签约基础

一、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1992年12月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原化工厂为独家发起人,采取定向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普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

企业改制后,在继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塑造企业新形象的同时,一直着力于股票公开上市并做了大量有效工作(包括使用原额度审批制下省九七年度国主板上市指标,经省政府推荐,将全套申请材料上报证券会,后因种种原因致使上市工作搁浅至今)。

开普集团有限公司与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希望在前几年持续努力的基础上,抓住中国即将入关、相关行业发展正在呈现良好转机的外部形势和企业自身有利条件,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品牌经营战略和高科技发展战略,在尽快促成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主板上市的同时,在整个集团公司围有效开展全位的资本运营,使不断加强行业竞争能力、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确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明确地位,迅速发展成为真正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和广泛社会知名度的、以上市公司为主力军的集团企业。

二、乙作为一家熟悉并擅长国外金融和资本市场运作,和国际及国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有广泛联系和合作的专业性投资顾问公司,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和跨国发展、国外融资、上市培育、收购兼并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和专精的业务经验,同时在国外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资源网络。

三、在市财务开发公司鼎力联络的基础上,本协议甲乙双通过多次接触与沟通,在乙已经为继续推动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上市做出有效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义专业意见的前提下,现就通过乙资源与专业服务正式充任甲战略发展与资本运作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共识,并形成本协议书。

第二条甲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一、根据乙的要求及时提供乙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全面、真实、准确、详尽。

二、在乙现场工作期间,为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有关人员的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等。

三、按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按时向乙支付费用。

四、对乙提供的专业意见及建议予以充分尊重,及时反馈,并对乙能更好地提供专业服务而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予以积极配合。

五、审议、确认乙提供的工作计划、差旅费预算等需要甲确认的文件、事项。

六、对乙的所有正式项目成果及相关的建议、案之文本拥有最终的选择权、决定权和执行权。

第三条乙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一、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和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防和规避各种风险,维护甲利益,利用自身广泛的、尤其是与本项目有关的人脉资源,为甲整体战略提升、各种途径的有效资本运作、特别是尽快实现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主板公开上市提供高质量的专业财务顾问服务。

二、为本项目配备符合工作需要和要求的项目工作小组,在充分调查、分析和与甲有关领导、专业人员及相关政府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顾问项目要求的、切实可行的案,并在获甲认可后予以实施。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案与工作成果

一、项目小组

1、项目首席负责人

温元凯(教授,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裁)

2、项目小组组长

平(博士,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

3、项目小组成员

郭晓维(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留美

访问学者,硕士)

云飞(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清华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志勇(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上海

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二、项目启动

在乙收到本协议项目第一期顾问费后三天,由温元凯教授亲自带队,率项目小组赴项目所在地启动本项目:

1、对目标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考察、诊断;

2、与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目的的沟通;

3、针对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实现国主板公开上市的第

一期服务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获甲认可。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小组工作成员留驻目标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制订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国主板公开上市的操作实施案(包括选择券商的技术考核性案)并获甲认可。

2、推荐和落实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主承销商,签订券商辅导协议,制订辅导与上市推进日程一览表。

在券商辅导的同时,充分利用乙资源有效指导和配合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推进国主板上市操作各个环节的工作。

3、运用乙所拥有的资源网络和专家系统,协助甲进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和战略管理工作。

通过双及时的沟通,充分的行业市场调研和多论证,协助甲编制和调整集团公司下一步中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奠定甲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新的战略规划应充分论证甲未来在本行业、高科技产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条件,企业在三到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相应的人才战略、组织机制、资本组合案。

4、定期(每月一次)向甲提供对公司有重要作用的行业动态、有关重要会议、人才、新项目、资金管道、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政策走向、媒体通路等综合信息服务,帮助甲建立稳定的外部信息交流和磋商机制。

5、根据甲的具体情况,经过深入的调查,按照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协助甲推进部股权改造计划,在企业部确立符合现代企业运作规律的激励、约束和利益机制,奠定甲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并以此作为进一步吸收新的战略合作合资伙伴、重量级人才加盟以及建立包括对现有人才骨干的合理和量化的激励机制基础。

6、根据甲的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提出甲进一步开展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引进战略合作合资伙伴的可能途径、基本框架和思路;为甲在本行业、高科技产业及相关产业诸领域的投资开展必要的资产重组、剥离整合、兼并收购行动、物色新的投资项目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培养未来可作为分拆上市的题材等资本运作面适时提出建议和总体策划,帮助物色寻找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和操作路径,并在项目运作时提供实施的指导和组织人员的配合。

7、为甲整合引进事关企业战略发展、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市场营销策划、研究与开发、企业文化、公关策划、竞争与商战谋略、金融运作和跨国发展等面的战略资源,进一步扩大甲运作资源半径,使甲保持资本结构、资产体量和经营效益进一步改善和扩,提升甲不断成长的业绩形象和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价值,使甲能够逐步实现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不断吸收到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的资源和资金。

8、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甲的实际条件,对甲开展跨国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和进行跨国生产、品牌经营战略和开展跨国金融运作等举措适时提出建议,提出可能的途径、基本框架和思路并向甲引荐相关的渠道和资源;在此过程中适时协助甲组建海外运作平台,以作为甲开展跨国拓展的窗口和基地,逐步拓宽甲进一步吸收引进海外的人才、技术、资金和信息等资源的管道。

第五条费用与支付

一、甲为本协议书下乙财务顾问服务项目向乙支付顾问费人民币八十万元,并分四次支付:

1、本协议书生效后一支付第一期顾问费人民币三十万元;

2、在乙项目小组第一次进驻目标企业、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以乙工作成果获甲确认、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券商正式签订主承销协议为标志)后一支付第二期顾问费人民币十万元;

3、在证券会正式受理甲申报材料后一支付第三期顾问费人民币二十万元;

4、在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证券会发审委正式核准国主板上市后一支付第四期顾问费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乙按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5—0.8%向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另收取融资服务费,并由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此比例在每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支付给乙。

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乙及主承销商的融资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上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2.8%,如由于主承销商收取的融资服务费比例过大造成乙不能按本协议条款收取融资服务费,则由乙自行与主承销商协商处理,甲不为此承担任责任。

三、由于甲需要而从本协议书项目所延伸出来的其他专业服务另行收费,具体条款由双适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四、乙因本项目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由甲直接承担,但乙须事先提出预算并获甲确认。

第六条保密约定

一、乙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了解和获悉的有关甲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有实际需要必须向第三人披露,应事先通知甲并获同意;

二、甲对乙提供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和案,尤其是各项分析资料等负有保密业务,未经乙同意(书面确认)不能提供或传播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第三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双任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须向守约支付违约金(按本协议标的额的5%计);如违约给守约造成其他损失,违约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的任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书即告终止:

1、本协议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双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鉴于市财务开发公司与本协议各的特定关系,本协议特别约定:

1、市财务开发公司对本协议的正常履行及相关工作的有效推进负有必须的协调责任和义务。

2、经乙要求并审核同意,由市财务开发公司信贷部副主任秋生代表市财务开发公司实际参加本协议下项目小组工作,其具体工作分工由项目小组统一安排。

3、本协议甲与市财务开发公司之间历史和将来可能的经济关系由本协议甲与市财务开发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与乙无涉。

二、鉴于本协议各同意由开普集团有限公司和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本协议甲承担本协议下的责任、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及享受本协议下的利益,本协议特别约定:

1、开普集团有限公司和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条款围单独或共同作出的任决定或处置均代表甲;

2、乙在本协议条款围需要甲配合、协调的任事务,

开普集团有限公司和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均有责任和义务单独或共同予以配合、协调;

3、由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承担本协议下的付款和其他经济责任,作为共同甲之一,开普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和保证责任。

第十条生效和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均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1、开普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

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地点:

北京市静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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