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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租房合同备案.docx

温州租房合同备案

温州租房合同备案

  篇一: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居住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县级组织、乡镇负责、部门共责、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站多能”的格局模式,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机构(站点),充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办)。

综治办应当加强辖区社会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负责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员多能”的工作格局,统筹整合基层辅助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安监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等政府部门辅助人力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综合运用”的模式,人、财、物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依托原有网格划分和人员组成基础,将增加辅助力量科学分配每个基层网格,以驻村(驻格)干部为主,原有网格力量、新增网格辅助力量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登记备案、队伍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第七条专职管理队伍直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专职队伍的业务指导,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备案的相关材料,采集、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基础信息,实地检查居住出租房屋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对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对非商品房屋租赁进行申报登记,督促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

  

(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日常管理、检查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从事涉及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

  第九条社区、村居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等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对出租人申报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及时将各类基础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的排查、责任告知和信息上报工作,查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安全防范等情况;

  (三)及时记录日常检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公安、消防、住建(房管)、安监、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城管与行政执法、住建(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违规用电用气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三)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含);

  (四)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七)居住间应当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八)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九)30人(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第十八条商品房屋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应当对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

  第十九条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二)居住出租房屋为3层(含)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二十条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二)居住间与疏散楼梯之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篇二:

租房合同如何备案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三、受理条件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租赁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

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

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

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

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

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

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xxx与承租人xxx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

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

xxx平方米房屋用途:

xx

  租赁期限:

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

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

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

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

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

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房东注意:

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三:

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

“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

(谢谢gxy)办理时间为:

周一~周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

30~4:

30。

  应缴费用:

登记费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

30-11:

30,13:

30-16:

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

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

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

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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