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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

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

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九、验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

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1月17日强调,我国已确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间表,最后期限是2013年6月底,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言或许预示,国内煤矿安全避难系统迎来集中建设时期,中国矿工在灾难面前无处求生的境地或许能从此改写。

要求达到的标准

1、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5、压风自救、压风自救系统组成:

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3.2压风自救系统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

3.3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时,面罩用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

3.4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5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6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7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8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9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0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3.11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

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mm;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

6、供水施救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

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5.1.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煤矿六大系统的要求和六大系统的

主要内容是那些?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

信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控和预警瓦斯、火、冲击

地压等重特大事故。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甲烷浓度、风速、

风压、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

主通风机开停等,当瓦斯超限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或掘进

巷道停风时,自动切断相关区域的电源并闭锁,同时报警。

系统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火灾监控与预警、矿山压力

监测与预警等功能[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中也发挥着

重要作用。

当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后,系

统的监测记录是确定事故时间、爆源、火源等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监测数据突变等信息分析爆炸时间。

根据监测的瓦斯浓

度和时间顺序等分析爆源。

根据监测的设备状态分析火源。

根据监测的局部通风机、风门、主通风机、风速、风压、瓦

斯浓度等分析瓦斯积聚原因。

根据监测的瓦斯浓度变化,分

析波及范围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般由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或电控箱)、主站(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

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

网络接口和电缆等组成。

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

(或电控箱)等设置在井下,其他设备设置在地面。

瓦斯监测是防治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的重要

参数。

因此,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等

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当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

时,声光报警,提醒领导、生产调度等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

处,及时处理事故隐患,防止瓦斯爆炸等事故发生。

当甲烷

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区域电源,避免或减

少由于电气设备失爆、违章作业、电气设备故障电火花或危

险温度引起瓦斯爆炸;避免或减少采、掘、运等设备运行产

生的摩擦撞击火花及危险温度等引起瓦斯爆炸。

局部通风机及其风筒风量监测是防治局部通风机停风

和风筒漏风造成瓦斯积聚的有效措施。

因此,局部通风机必

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必须设置风

筒传感器,当局部通风机停风或风筒漏风,切断供风区域电

源,并声光报警,防治停风造成瓦斯积聚,进而造成瓦斯爆

炸事故。

煤矿必须设置风速、风压、风门状态、主通风机等传感

器,及时发现通风系统隐患,防治瓦斯积聚和瓦斯爆炸事故

发生。

系统通过监测煤岩体声发射、瓦斯涌出量等,结合瓦斯

地质信息等,实现煤与瓦斯突出预警。

系统通过监测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

温度、压差、烟雾等,控制风门、风窗实现均压灭火,控制

制氮和注氮等,实现火灾监控。

2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

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

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

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

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和电缆等组成[4-5]。

由于煤矿井下无线传输衰减大,GPS信号不能覆盖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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