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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由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白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次第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那么»,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贮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则者外,均适用本规那么。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对等互利、协商分歧的原那么签署。

第四条本规那么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进程。

主要运输方式有:

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中转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

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停止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

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

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规范要求的运输设备,应契合集装箱定义。

集装箱分为国际规范、国际规范和非规范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停止汽车运输的货物。

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运输类别

第八条依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风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依据集装箱箱型状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际箱汽车运输。

第三节运输车辆

第十条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顺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

第四节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

第十二条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的设置和装备,应契合GB/T棗12419«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装备»的要求。

第十三条场站作业人应装备集装箱公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公用吊具,装卸机械的额外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顺应进箱作业。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实行、变卦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方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见表一〕。

第十五条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称号、数量、性质;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

〔三〕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称号、地址、、;

〔四〕起运地、抵达地;

〔五〕运输时间、交接方式;

〔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运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称号、数量、重量或体积;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

〔三〕装运集装箱船名、航次,场站货位,进港、站日期或卸船、车日期;

〔四〕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称号、地址、、;

〔五〕接箱、货地点〔起运地〕、卸箱、货地点〔抵达地〕;

〔六〕运输日期;

〔七〕箱、货交接方式及提、还空箱地点;

〔八〕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九〕货物价值,能否保价、保险;

〔十〕运输要求和特约事项。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分歧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节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需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

〔二〕托运拼箱货物要写明详细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物除要写详细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

〔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风险货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一张运单托运;

〔四〕托运的整箱货物,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见表二〕;

〔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

〔七〕应运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需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托运集装箱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托运的普通集装箱货物中,不得夹带风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珍贵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度有关部门规则需操持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反省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称号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托运需求具有运输包装的货物,应依照国度规则的规范停止包装,对没有一致规范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平安和货物质量的原那么下停止包装。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操持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央求,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坚持温度;

〔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可以到达的期限;

〔三〕托运风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规范«汽车风险货物运输规那么»操持。

第三节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求布置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赞同,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反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

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货物抵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需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央求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操持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央求。

第二十八条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附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停止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署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反省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零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称号、数量、重量、体积能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反省货物包装能否良好,发现不契合规则或能够危及平安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赞同,做好记载,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结果由托运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要依据受理的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状况,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越有关限定载质量的规则。

第三十二条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外向收货人收回到货通知。

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预备。

第四节合同的变卦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作以下状况之一者,允许变卦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实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缘由,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实行运输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实行成为不能够或不用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赞同。

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运前,由要求变卦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卦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方式〔信函、电报、等〕。

运输合同只能变卦一次。

第三十四条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作的费用,由要求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方担负,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则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运单允许按以下规则变卦或解除:

〔一〕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赞同,可以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出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托运人提出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担负因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作的费用。

〔二〕集装箱货物起运后,不能解除运输合同;但经托运人征得承运人赞同,可以变卦货物抵达地和收货人,变卦运输合同所发作的费用,由要求变卦运输合同方担负。

〔三〕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由要求变卦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卦书或采用书面方式。

第四章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到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

第三十七条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坚持箱体完整,封志完整,箱内货物发作灭失、缺少、蜕变、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担任装、拆箱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作灭失、缺少、蜕变、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蜕变;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违犯国度有关法则,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置;

〔五〕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所形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用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形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形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商定时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错运抵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则的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形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则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形成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发作以下过失形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由托运人担任赔偿:

〔一〕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风险货物或其他违犯风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行为;

〔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三〕货物包装质量不契合规范,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称号或装卸地点形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惹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担任赔偿。

第四十五条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在场站寄存时期发作缺少、蜕变、污染、丧失〔箱体完整,封志完整除外〕,或在场站装卸作业中,由于场站作业人的作业不当,形成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场站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装拆箱作业人装箱、拆箱操作不当,形成货物损坏、蜕变、污染或集装箱箱体损坏,装拆箱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装拆箱、装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条集装箱装箱和拆箱作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装拆箱作业人担任。

第四十八条装拆箱作业人在装箱前,应按规则仔细反省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宜装运货物时,应拒绝装箱,并立刻通知集装箱一切人或承运人。

第四十九条集装箱的目测反省:

〔一〕外部反省,集装箱外表有无损伤、变形、破口等异常。

〔二〕外部反省,集装箱内侧六面能否有漏水、漏光、水迹、油迹、残留物、锈蚀。

〔三〕箱门反省,箱门、搭扣件、密封条有无变形、缺损,箱门能否开启180度。

第五十条装拆箱作业人应依据货物的性质,严厉按装箱积载的要求装载货物,并采用适宜的方法对箱内货物停止固定、捆绑、衬垫,防止货物在箱内移动或翻倾,其所需资料费用由委托装拆箱作业的人承当。

第五十一条装箱进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装拆箱作业人应做好记载,并及时通知有关方后,再决议能否装箱。

第五十二条货物装箱后,装拆箱作业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则施加封志,并按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第五十三条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做到轻装轻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平安。

第五十四条集装箱整箱货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反省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记载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集装箱拼箱货物在承运前,承运人要仔细核对货物品名、数量能否与运单相符,运达后,经场站作业人、收货人查验签收。

第五十六条在集装箱货物交接进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或箱体损坏等状况,交接双方要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见表四〕,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交接责任的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承当,交接后由接方承当,但假设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交接后的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交方缘由形成的,交方应按有关规则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运输费用和统计

第五十八条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所发作的各种费用,依照«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那么»、«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那么»操持。

第五十九条集装箱汽车运价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元/箱。

第六十条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装卸费收按不同箱型的重箱、空箱的箱次计费,计价单位为:

元/箱。

第六十一条集装箱汽车运输统计按箱型分类,国际集装箱的统计单位为规范箱〔TEU〕,国际集装箱和非规范集装箱的统计单位为自然箱。

第七章货运事故处置

第六十二条集装箱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或场站寄存期内发作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灭失、缺少、蜕变、污染、损坏、误期。

集装箱货运事故发作后,承、托运双方及有关方都应积极采取弥补措施,力争增加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展,并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

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场站作业人要求集装箱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的次日起的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五〕,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同时,应随附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运单、货物价钱证明等有关文件。

保价运输还应附声明价钱的证明文件。

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第六十四条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天内将处置意见通知托运人、收货人。

特殊状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伸。

托运人、收货人收四处置意见的次日起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员即付结案。

第六十五条集装箱货运事故的赔偿价钱按以下规那么计算:

〔一〕执行国度定价的货物,依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则的价钱计算;

〔二〕执行国度指点价钱或市场调理价钱的货物,比前项国度定价货物中相反规格或相似商品价钱规范计算无法对比计价的货物按每公斤不超越5元计算;

〔三〕集装箱的计价按集装箱的净值计算,如能修复、修复发作的实践费用计算;

〔四〕各项赔偿价钱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钱为准。

〔五〕对灭失、缺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钱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全部或缺少局部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六〕赔偿费一概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十六条操持保价运输的货物,按声明价钱赔偿;实践损失低于声明价钱时,按实践损失赔偿。

第八章运输合同争议的处置

第六十七条承运人、场站作业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进程中发作纠纷,应及时协商处置,协商不成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央求调停、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那么

第六十八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式样及填写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九条托运人按普通货物、零担货物或特种货物托运,而承运人采用集装箱运输时,适用于«汽车货物运输规那么»。

第七十条本规那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担任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那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监视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规那么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有关单据运用说明

一、集装箱汽车运单

集装箱汽车运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托运人留存;第三联,承运人留存;第四联,载货同行及运费核算联。

本运单是第四联式样,仅第四联有收货人签章,其他三联没有。

运单规格为150×260〔mm〕,每本25份。

二、货物装箱单

货物装箱单一式四联,第一联,装箱人留存;第二联,托运人留存;第三联,承运人留存;第四联,随车同行。

货物装箱单可依据需求增减联数。

货物装箱单规格为200×160〔mm〕。

三、运输合同变卦书

运输合同变卦书一式二联,要求变卦合同方留一联,另一联递交对方。

四、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

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一式三份,承运人、托运人及有关方各一份。

运输合同变卦书、集装箱货运事故记载、赔偿要求书规格均按«汽车货物运输规那么»及货运单证有关规则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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