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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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docx

辽宁城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

 

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前言

2008年6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对强化我国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优化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促进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是全国性的统一劳动定额标准,于辽宁省而言针对性不强。

同时,随着近些年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象、作业组织方式、生产条件和作业手段的不断发展变化,制定符合辽宁省实际情况、适应新形势下的《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定额导则》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2015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编制计划,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导则编制工作。

本导则以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为基础,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分析,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导则主要内容:

1.总则;2.主要概念及说明;3.工作内容;4.工作量计算规则;5.作业定额标准;6.定员标准;

主编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编制人员:

徐长勇、于剑雨、郭任宏、梁东花、刘畅、胡洋、蒲东栋、刘庆丽、宋薇、陈冰、薛玉伟、周颖君、刘晓、张黎、张媛、王璐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为了规范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管理,适应新形势下的辽宁省环境卫生工作的特点及现行劳动条件、作业方式,有利于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简称《定额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定额导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城市、独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范围内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水域垃圾清除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处理,环卫设施保洁、机动车清洗等作业。

1.3编制原则

1.3.1依法编制的原则

本《定额导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指导,贯彻《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等规定,结合全省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实际编制。

1.3.2科学合理原则

本《定额导则》以本省部分城市调查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和本省各城市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力求体现其科学性、合理性及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和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1.3.3规范统一原则

本《定额导则》参照现行国家及部委颁布有关法规、标准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劳动性质相同的工种、岗位,按统一标准和要求划分各类人员的定额和定员标准。

1.3.4效率优先原则

根据“高效、精简、满负荷”的要求,确定定额、定员标准,全面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社会平均劳动效率,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和生产条件改善的要求。

1.3.5实用原则

本《定额导则》既考虑到目前市容环境卫生行业专业分工和劳动组织的基本现状,现有定额、定员的水平,又考虑到新的技术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组织状况的改变及垃圾、粪便处理技术的发展等因素,按照质与量的关系和行业新工种的发展,制定适用于市容环卫行业发展的定额、定员标准,使定额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3.6全行业管理原则

本《定额导则》作为全省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统一劳动定额标准,其对象、范围、内容涵盖了本行业各类作业和劳动工种,体现了全方位、全行业管理的要求。

1.4引用标准

Ø《劳动定员定额术语》(GB/T14002—2008)

Ø《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工时构成》(GB/T14163—2009)

Ø《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

Ø《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Ø《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Ø《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Ø《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1.5有关说明

1.5.1本定额基本概括了环境卫生一线劳动作业工种的工作内容,反映了城市环境卫生整体作业过程和内在有机联系的特点。

为便于查阅,本《定额导则》环境卫生作业按工作内容、计算规则、定额表的顺序编写等几部分编写。

对环境卫生作业各工种的计量单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影响环境卫生定额、定员的特殊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增减系数。

1.5.2本《定额导则》制定原则是主要工种定额不低于国家标准。

考虑到我省环境卫生作业发展前景、城市建设和发展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因素,某些定额亦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1.5.3环境卫生作业包括“量”和“质”二个方面。

《定额导则》是对作业工作量的规定。

不同城市在人员安排、作业时间、作业次数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可根据本市、县(镇)实际条件和需要酌情组织实施方案,但均需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5.4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和环境卫生质量的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模式必将随之发生变化,各市县都在探索新的模式。

有关作业定额有待进一步摸索经验、积累数据后逐步完善。

2主要概念及说明

2.1定额含义

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活动时,在人力利用方面应遵守的标准。

劳动定额分别有产量定额、时间定额和人员定额。

2.2定额内容

2.2.1工时定额

完成一定质量下的一定数量任务所需的劳动消耗时间限额。

2.2.2任务量定额

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限额。

2.2.3人员定额

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需配置的人员限额。

2.2.4定额时间构成

定额时间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由准备和结束时间、有效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放宽时间(技术性放宽时间+组织性放宽时间)、个人生理需要与休息放宽时间共同构成。

即:

T=Tzj+Tz+Tzk+Tjxk

式中:

T:

定额时间;Tzj:

准备与结束时间;

Tz;有效作业时间;Tzk:

作业宽放时间;

Tjxk;个人生理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3工作内容

3.1道路清扫保洁

使用人力清扫工具、人力车辆、扫路车、洒水车、洗扫车等清扫保洁工具,对城区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桥面进行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清除并收运路面废弃物。

作业结束后,保养、清洁作业工具、车辆。

3.2道路除雪

使用除雪机械、工具和除雪融剂,清除道路、天桥、广场等处的积雪。

3.3垃圾收集

使用作业工具、收集车辆、对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及其他委托代运垃圾进行收集,运至中转场地或指定处置地点。

作业后清洁垃圾收集地点及收集容器,保养、清洁车辆。

3.4垃圾中转

将人力车或小吨位机动车收集后倒在中转站点的垃圾,经集储或压缩后,由人工或机械装入运输车辆。

作业后保养机具,清洁场地。

3.5垃圾运输

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将直接收集的垃圾或转运站点中转的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或垃圾最终处置场地。

作业后保养、清洁运输车辆。

3.6水面漂浮垃圾打捞保洁

使用保洁作业船和专用保洁器具与设施,清除水域内的废弃物,对水域环境进行清洁维护。

一般可分为水面保洁、岸线保洁、滩涂保洁、船舶(码头)废弃物收集作业等。

3.6.1水面保洁

使用保洁作业船和专用器具清除、打捞水面漂浮废弃物。

3.6.2岸线保洁

使用保洁作业船和专用器具,清除附粘在河道驳岸、防汛墙及其它固定设施等处的废弃物。

3.6.3滩涂保洁

使用保洁作业船或人工清除、收集滩涂(河滩、湖滩、海滩)废弃物。

3.6.4船舶(码头)废弃物收集

使用保洁作业船及专用机具(或人工),清除、收集各类船舶、码头产生的废弃物。

3.7粪便收集运输

使用作业工具、运输车辆对城市的粪便进行收集,运输至指定地点,倾卸入储粪设施或粪便处理设施,作业后清洗作业场地,保养工具和车辆。

3.8垃圾、粪便处理

将运进垃圾场(厂)的垃圾,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理工艺,使之无害化、减量化或回收利用,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将运入粪便处理场(厂)的粪便,采取生化处理等处理工艺,使之符合现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9废物箱清理保洁

使用保洁清洗工具、物品及垃圾收集车辆,对道路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清理、保洁、维护,箱内废弃物收运,作业后保养、清洁车辆。

3.10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使用保洁工具、物品,对公共厕所及其周围附属环境进行清扫、冲洗、除鼠、灭虫,保持公共厕所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洁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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