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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讲座心得5篇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5篇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

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而官僚、军事和警力那么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效劳,是相当重要的局部。

下面是WTT带来的有关法律事务讲座心得,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1

中国古代5000年的历史,各个朝代都竭力推行德制,可是假如有些人真的没有“德”,那的德制只能是浮云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承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

不会。

所以,解放了以后,我们推行的是“法制”。

假如这世界没有“法”,会怎么样?

我想我一定会天天泡网吧,人们肯定吸毒的吸毒,练法-轮-大-法的练法-轮-大-法。

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呀!

!

!

所以说,法律,是不能没有的。

法律与平安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是的,未成年人也犯罪。

别不相信,比方你放学走了一天小路回家,你会生怕自己被打劫。

假如这是你看见一个大人,你可能不会很害怕。

但是假如你看到一个年级到高二年龄的男孩(包括辍学的),那你可能会很害怕。

可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假如连未成年人也走向犯罪的道路的话,我们祖国将来的希望在哪?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破绽。

这让很多律师抓住来利用。

所以说,我们的心中也要有个道德底线,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要有个明白。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2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根底。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标准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那么,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如今:

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那么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理论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理论不等于实验,理论是整个人类社会的理论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如今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方案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那么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考虑,独立判断。

即不受别人影响,要自己考虑,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历,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根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历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历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历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标准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标准,因此法学也就有了标准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标准不标准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标准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标准性、逻辑性、体系性。

标准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标准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标准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于法律规那么。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那么。

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那么,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考虑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那么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假如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似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那么,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如今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那么,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假如有两种解释,那么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那么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那么,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根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如今还存在形式正义与本质正义的问题。

如今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本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本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本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本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答复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才能,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未被司法机关觉察,或者虽被觉察,但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迫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奉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仅如实供述所犯罪局部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局部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

犯,主犯那么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讯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迫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详细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分,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露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别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到案后,揭露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检举、揭露别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3

法制、法治社会的根底:

政治上人人权利平等不存在压迫;经济上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

法制、法治社会的标志:

不存在人民群众最不要的黑社会、娼妓、毒品、贫民窟和高犯罪率。

所以资本私有制社会、封建社会帝皇制都绝对不可能做到法制、法治社会。

我们社会时期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标准作为根底理念建立的。

也就是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作为标准来衡量一切、评判一切,裁定任何事、任何人。

但如今不是社会而是资本了,所以改革开放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官僚资产阶级的是好、有害于官僚资产阶级的是坏”标准作为根底理念建立了。

法律本来是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但损害别人权益的投机倒把、尔虞我诈行为却会被资本社会捧为典范楷模。

比方如今的资本社会,十元钱的东西假如能设法卖出二十元、三十元、四十元、……,或者搞个小公司使用欺骗手段吞掉了大公司,也都不属于诈骗,反而会被人们交口称赞,且更是会被媒体大肆炒作为成功人士、当代英雄。

而且资本社会更怪异的是,一边自称是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一边却不管是什么话也不管这是大家都同样在说的话,只要是有人要找茬告你,就能以你说了这个话而开庭把你当被告。

因此资本私有制社会有很多靠告人知名、靠告人生存的人,甚至还有纯粹基于自己的觉得好玩而经常抓住别人的一言半语来告人玩兴趣。

典型例子,台湾李敖告了许许多多的人,连他自己都记不得告过哪些人了。

社会性质和制度:

封建社会帝皇制:

整个国家的资和财富由一个大家族霸占,唯独皇帝有权把消费资料分封给亲属私有或臣僚私有,大多数人没有生存所需的消费资料,要活着就得去为少数人(地主阶级)效劳、劳动受压迫剥削。

资本私有制:

整个国家的资和财富由少数人霸占,大多数人没有生存所需的消费资料,要活着就得去为少数人(资产阶级)效劳、劳动受压迫剥削。

社会公有制:

整个国家的资和财富由整个国家的人民共同拥有、共同消费、共同享受,任何私人不占有消费资料,使得没有任何人可以骑到任何人头上剥削压迫。

目前我们人类所用的经济衡量指标:

一、人民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社会福利保障状况。

二、物价稳定状况、失业率状况、财政收支状况。

(此标准用于任何国家或时期,不以此标准衡量的一律无效!

目前我们人类所用的衡量社会或时代好坏的指标:

一、人民群众最不要的黑社会、娼妓、毒品、贫民窟和高犯罪率的状况。

二、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社会福利保障和安宁的社会环境状况。

(此标准用于任何社会或时代,不以此标准衡量的一律无效!

目前我们人类所用的衡量事物好坏的标准即是:

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

目前我们人类所用的衡量人好坏的标准即是:

言行有益于人民的是好人;言行有害于人民的是坏人。

用这些标准去衡量任何人与事都能立即清清楚楚、清楚无误(但仅限于人类,而畜52生不会也不懂得使用这些标准衡量)。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4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立,进步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才能和程度,进步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程度,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根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才能,受益匪浅。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立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标准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根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视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视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破绽,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程度有待进步,行政执法监视亟待加强等问题。

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会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开展。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缺乏。

这次培训,教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

但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穿。

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进步自己的知识程度与业务才能,进步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展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进步工作才能和方法。

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获得实效的本领和才能,进步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

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化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缺乏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考虑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结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开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满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可以摆正思想,坚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培训中,教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化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化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通过培训,结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可以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标准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巩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顶峰。

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台,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气氛。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5

在学习法律根底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一定要自觉维护社会法律权威。

社会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法律树干的因素。

例如,要进一步进步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施行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化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把握我国社会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别人宣传法律知识。

特别是要宣传社会法律观念,帮助人们彻底铲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剩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法律权威的良好风气。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蔼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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