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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姜明安行政法讲义汇编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  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

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                 形式:

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

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

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  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

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  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         行政法

一、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

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

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

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

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

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

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         行政法学

(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的法源概述

(略)

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  宪法与法律

二、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  行政立法

四、  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

二、  判例           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三、  习惯和惯例     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

四、  行政法理       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

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基础性

(2)高度抽象性(3)普遍性(4)指导立法、执法(5)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二节         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

二、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  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四、  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  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

第三节         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  正当程序原则:

告知,陈述、申辩,救济

二、  行政公开原则:

公开进行,查阅,公布,采访

三、  行政公正原则:

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

四、  行政公平原则:

平等对待

 

·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  初创阶段(1949-1957)

二、  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三、  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

四、  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

(1)    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2)    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3)    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4)    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5)    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6)    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略)

第三节         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一、  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

二、  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

 

控权论

管理论

平衡论

行政法的目的

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又防止公民权利滥用

行政法的内容

限制政府权力

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

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法行政

管理原则

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手段

司法审查、行政程序

强制、命令

综合运用,淡化权力色彩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一、  行政法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二、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相对人

三、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略)

 

·第六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  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双重性质

             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

(二)特征

(1)      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      行使职能方式上,主动、经常、不间断

(3)      组织体系上,领导——从属制

(4)      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

(5)      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上,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  依职权范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  依管理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  依是否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及存在时间长短,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  依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  依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  以相互关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  概述

二、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  经济调节

(2)  市场监管

(3)  社会管理

(4)  公共服务

三、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     行政立法权

(2)     行政命令权

(3)     行政处理权

(4)     行政监督权

(5)     行政裁决权

(6)     行政强制权

(7)     行政处罚权

四、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  中央行政机关

(1)      国务院

(2)      国务院工作部门

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2)      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3)      乡、镇人民政府

三、  民族自治地方机关

(1)      自治区人民政府

(2)      自治州人民政府

(3)      自治县人民政府

(4)      民族乡人民政府

四、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2)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

 

·第八章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一、  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

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  公务员的分类

西方:

政务类、业务类

我国: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三、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      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

(2)      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4)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         公职关系

(略)

 

·第九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      依是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

(2)      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

(3)      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

(4)      依影响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

(5)      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      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      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      行政救济主体

(4)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二、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申请权

(2)      参与权

(3)      知情权

(4)      正当程序权

(5)      批评、建议权

(6)      申诉、控告、检举权

(7)      申请复议权

(8)      提起行政诉讼权

(9)      请求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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