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手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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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手册样本

 

财务制度管理手册

 

所属公司万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献类型手册

编制部门财务部

规制编码VKDC-JG1001--001

生效日期6月15日

修订日期11月11日

修改记录

版本

修改时间

修改内容

1

-6-5

2

-11-11

 

管理制度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集团公司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在集团控股公司范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全资、参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准则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本财务工作制度,并形成各公司财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  集团公司本级和各级子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要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并接受关于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监事会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集团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集团公司范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引基本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最后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后责任。

公司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她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订立,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集团公司如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1、决定公司投资筹划。

  2、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聘任或辞退会计师事务所。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8、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

  9、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担保行为。

  10、变更融资资金用途。

  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她财务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公司如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制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订立、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8、提请聘请或辞退为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其她财务事项。

  第八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要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除需按其所在单位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要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九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寻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筹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贯彻董事会有关财务决策,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立财务总经理岗位,按照公司人事制度规定任免。

财务总经理为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详细分管负责所在公司寻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法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她因素暂未设立财务总经理岗位,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总经理委派制,各级子公司财务总经理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委派财务总经理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经理重要职责和权限涉及: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行为以及其她有也许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解决。

  2、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本工作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筹划草案,详细组织贯彻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有关财务预算、筹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筹划和既定方案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解决。

定期完毕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筹集、回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寻常经营管理资金需要,有效减少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所在公司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增进资产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解决。

  6、参加所在单位经营筹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订立、资产购买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讨论和研究,为公司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根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所在单位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税务谋划,合法减少项目税务成本。

  8、详细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本工作制度,采用有效办法保证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依照实际状况提出合理配备财务人员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内部审计以及关于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

  11、依照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有关其她职责。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详细负责贯彻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毕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人员原则上不得聘请为公司财务人员。

  各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要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接受后续教诲。

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因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必要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送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她经营资料。

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和结算工资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执行统一会计政策。

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政策、会计预计和详细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必要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规定。

  集团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制定和变更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各级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不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状况建立和健全基本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本工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详细会计核算办法和寻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和指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主管部门规定期间和格式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要按照总公司规定准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真实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精确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规定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有关财务信息,违背规定规定提供,各公司有权回绝。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公司正式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正常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由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成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成本费用开支,保证各项经营筹划和财务目的如期实现。

财务预算执行状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重要根据。

  集团各级公司应制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详细流程和基本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贯彻原则。

各级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规定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

各级公司每年应成立本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准时完毕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从本单位实际状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的规定,又符合公司实际状况,切实可行。

各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负责人,采用有效办法保证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筹划变化、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状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对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集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  集团各级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定和既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有关公司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关于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财务部门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及税务认证,提出相应报告。

详细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投资项目,有关公司及时组织实行,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行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贯彻项目投资节点筹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用有效办法严格控制成本,保证预期经济效益准时实现。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详细实行投资公司应对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级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获得其她公司控制权时,应对目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价值作为定价参照根据。

  严格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投资期满有关股权转让,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各级公司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如下原则拟定重要归口管理部门:

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办公、交通运送等固定资产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成本中心负责管理。

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在资产寻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她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级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在年度预算内重大资产可以由在董事会授权范畴内由总经理审批,出售、处置任何重大资产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一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增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伙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她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并按规定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资金筹集应依照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备法人资格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资金由总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集团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筹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筹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各子公司也应依照自身实际状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资金预算应与公司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贯彻,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筹划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司所有资金必要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禁止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资金管理基本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保证应收资金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司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印章必要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支付必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她财务人员不得办理关于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所有资金支付必要根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手续,并获得合法有效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

由于特殊因素暂时未能获得合法有效票据,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负责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她不利影响,应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资金借给其她单位或个人必要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资金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通过金融单位委托贷款解决,保证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必要按照规定在授权范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有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她任何形式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钞票管理和监督,在规定范畴内使用钞票,保证库存钞票安全。

财务部门应建立钞票定额制度,对于超过定额钞票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必要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她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所有开户银行账户必要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银行账户必要以本单位名义开立,不得违背规定以其她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禁止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资金收支必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钞票,保证账实相符,浮现账实不符情形必要及时查明因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关于人员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完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有关业务流程,保证应收及预付款安全回收。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司应相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因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负责人等,定期清理,准时催收。

台账中记录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应收账款外,还应涉及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依照合同商定应收销售房款及其她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有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保护,采用有效办法保证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对于期限较长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项会议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共同谋求解决办法。

  第五十四条  由于客观因素的确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获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因素离开原工作单位,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寻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购买、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本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拟定下年度固定资产购买筹划,并按照预算实行固定资产购买,超过预算范畴内固定资产购买,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购买在董事会授权范畴内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同步报董事会备案,固定资产出售和报废处置报董事会审批出售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公司禁止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买固定资产,所购买固定资产必要所有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条  各级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保证账实相符,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因素,分清责任。

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董事会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她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减少各种物料、设备采购成本。

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已竣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二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资产以及其她资产按照本制度其她章节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管理。

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依照公司实际状况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  各级公司在年度预算内银行贷款由董事会在授权范畴内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年度预算外银行贷款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公司如下担保及依照集团章程规定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本级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2、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八章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六条各级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根据、凭证,并规定所有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七条各级公司应建立完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成本、费用支出应真实、合法,并获得有效原始凭证。

第九章税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各级公司必要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建立税务台账,管理税务档案,上报税务报表。

第六十九条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

第七十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第七十一条保证税金核算精确、完整,对的反映公司纳税状况。

  

第七十二条充分尊重税法,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谋划,合法减轻税收承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章  利润分派管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分派:

  1、如有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此前年度亏损,弥补此前年度亏损。

  2、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额合计超过股本50%之后可不再提取;

  3、依照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4、依照股东大会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派。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准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七十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不得具有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必要保证提供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并就财务报告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和披露财务信息必要提前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各公司必要建立会计档案保管、保存、立卷、归档、、借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储、以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十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她单位如因特殊因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我司财务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八十一条公司必要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财务管理工作全过程风险控制活动以防范如下风险 :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

没有完全按照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精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

没有建立或实行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她资产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减少或消失。

  

  3、舞弊风险。

以故意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合法收益。

  

第八十二条通过财务风险管理旨在公司为实现如下目的提供合理保证:

  

  1、将财务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的相适应并可承受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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