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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项目委托开发规定合同

编号:

  

 

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XXX

乙方: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签定地点:

北京市

 

目  录

 

委托方:

XXX(以下简称为“甲方”)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服务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之机构,具有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拟委托有相应实力的机构为甲方进行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研究开发;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之机构,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特定的技术知识,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研究开发服务;

3、甲、乙双方已经就本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1本合同:

指合同主体文本及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属“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合同主体文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双方:

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的全称,本合同双方亦称甲、乙双方或本合同各方。

1.4合同总金额: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的委托开发应获得的报酬之金额。

1.5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击、洪水、地震及动乱、暴动、骚乱、罢工等,但不包括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1.6本合同所称的验收包括本项目项下各阶段的工作成果的验收。

1.7甲方的关联公司:

是指甲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构,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成为关联公司。

“控制”指对受控或共同受控机构选举董事(或其它管理负责人)的股份或其它证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支配受控机构的权利。

1.8背景知识产权:

指本合同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由合同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在独立于本项目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

1.9前景知识产权:

指本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1.10商业利用:

就专利权而言,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实施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就著作权而言,是指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发表、修改、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就有关技术秘密的权利而言,是指在不违反双方保密约定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含有该技术秘密的产品或使用该技术秘密方法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行为;就其他知识产权而言,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本合同所称商业利用不包括许可或授权他人进行上述行为。

1.11开发成果:

乙方在本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所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及所有相关开发文档(包括项目开发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成果及相关开发文档),以及上述技术成果的中间成果、过程材料。

二、委托开发的(目的与)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研究开发,要达到的目的及委托乙方研究开发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为确保本项目的正常实施,乙方除应提交合格的开发成果外,并应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培训、安装、调试、检测等相关服务。

三、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乙方应确保其交付的开发成果满足甲方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开发成果应该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和参数见附件二。

在开发过程中,当甲方对需求进行合理变更时,乙方应与甲方友好协商,按甲方要求完成变更,成果交付时间及变更开发内容导致费用变更的,双方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

四、委托开发的成果以下列形式提交

乙方完成的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过程材料、中间成果以及最终成果等,应全部交付给甲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本项目中开发成果形式应该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标准文稿、□图纸、□论文、□报告、□计算机软件、□样品、□样机、□其他:

____________。

本项目开发成果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源代码以及描述软件流程、算法、设计思想的软件设计文档。

乙方提交的开发成果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如果其中包括乙方在本项目之前已经开发完成的代码,乙方应通过正式文件明确告知甲方,还应在提交的开发成果中显著地进行标识,否则视为本合同下的开发成果。

 

五、委托开发计划及人员安排

5.1.乙方需按照如下的约定,完成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标准,将所完成的开发成果提交给甲方:

期别

起止时间

完的内容

应达到的标准

提交开发成果的形式

第一阶段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阶段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阶段

年月日至年月日

5.2.双方同意,乙方应每__3__天就研究开发情况向甲方进行汇报。

汇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甲方确定并事先通知乙方。

乙方应认真履行此项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履行,每拖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从法律上讲,应有上限)。

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每次汇报情况应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视为本项目的中间成果。

5.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计划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延迟或进行内容上的变更,一旦造成损失,须追究经理责任。

方不得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为由将研究开发计划按甲方付款逾期日数中止或顺延,除非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

如果进度计划拖延是因为乙方实际上没有启动或没有实施研究开发计划造成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并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双方人员,对项目进展的重要阶段组织评审,通过协商解决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履行合同。

甲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征得甲方同意。

5.5.乙方主要参研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

职称/学历

在本项目中的职责

工作量(%)

乙方应保证其实际从事研发工作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及能力,经甲方确认之参与研发的技术人员,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更换。

如甲方认为乙方某参研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工作能力不符合合同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六、验收标准及程序

6.1.验收标准

本项目之验收标准为本合同第三条列明之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6.2.验收程序及方式

6.2.1.本项目的验收程序:

6.2.1.1初验

(1)乙方在完成第五条的委托开发计划后,依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向甲方提交开发完成的相关开发成果及开发相关文档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组织进行初验。

从初验程序开始之日起30日内,初验工作完成,甲方出具初验验收文件。

(2)初验不合格的,再次验收时间与周期同前一次验收时间与周期安排;

(3)乙方提交的开发成果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未能依约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4)因初验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的2.1终验

(1)甲方在对乙方交付的开发成果初验合格的投入试运行,试运行1个月后,组织进行终验。

从终验程序开始之日起30日内,终验工作完成,甲方出具终验验收文件。

(2)终验不合格的,再次验收时间与周期同前一次验收时间与周期安排;

乙方提交的开发成果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未能依约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开发工作;

6.2.2.本项目的验收方式为:

通过测试并由技术及业务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完成验收。

6.2.3.乙方按本项目需要或者甲方要求提交的中间成果需要验收的,其验收适用上述规定。

6.2.3.1.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保证期)为一

(1)年(自最终验收完成且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以及随附件三中约定的协议版本升级进行的实时升级。

发现乙方提供的开发成果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自负费用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质量瑕疵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害,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解决相关问题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乙方因返工或补救期而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者,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采用替代措施的费用,失去之正常应得收益等。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乙方提供的开发成果不能满足甲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或者明示给乙方的标准、用途、功能要求以及性能等。

保证期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仍应以合理的价格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升级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开发成果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如乙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上述技术支持义务,为保证甲方继续使用、升级和维护本合同项下软件系统的权利,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相关乙方原有软件系统的源代码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七、合同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7.1合同总金额计算方式

本合同双方确定的本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总金额为总计万元,计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按下述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1)一次总付:

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付款时间:

项目终验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相当合同付款金额的100%的正式发票后2个月内。

(2)分期支付:

首款(合同额20%):

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付款时间: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收到乙方开出的相当合同首款金额的100%的正式发票后2个月内;

初验款(合同额40%):

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付款时间:

项目初验合格后,收到乙方开出的合同初验款金额的100%的正式发票后2个月内;

终验款(合同额20%):

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时间:

项目终验合格后,收到乙方开出的合同终验款金额的100%的正式发票后2个月内;

7.2扣除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未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7.3银行费用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甲方和乙方指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

本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7.4税务

7.4.1本合同双方各自依法承担所有与本合同及本合同执行有关的税项;

7.4.2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7.4.3由于乙方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保证本项目的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甲、乙双方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协作事项。

8.1甲方的权利、义务

8.1.1按期支付本项目委托开发的相应报酬;

8.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允许其使用本项目必需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工作空间和办公室服务;

8.1.3甲方应指派一名代表,与乙方进行及时联络,并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定期与乙方代表举行会议;

8.1.4甲方应配合本项目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文档资料并安排用户访谈;

8.1.5甲方协助乙方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调研工作;

8.1.6对乙方提交的开发成果及时进行验收,提出修改意见;

8.1.7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2乙方的权利、义务

8.2.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8.2.2按照约定完成本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时间(2年)内向甲方的相关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原理和技术上的指导与咨询,使甲方人员能正确熟练地使用本合同的开发成果。

8.2.3乙方应运用合理的商业努力,根据本合同中确定的进度计划提供可交付物和相关咨询服务;提供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的专业咨询、培训、安装、调试、检测等相关服务。

8.2.4乙方应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与甲方进行及时报告联络,并监督、协调合同的执行;

8.2.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状况,以保证甲方参与项目规划的进行。

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并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乙方应予以配合;

8.2.6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本项目调研过程中及乙方提供本项目委托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2.7乙方负责承担因提供本项目的委托开发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责任;

8.2.8按本合同要求承担保密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

8.2.9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保密

9.1无论双方是否有其他保密义务的约定,双方一致认可,乙方对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之甲方的保密信息负保密义务,并另行签署保密协议(附件四)来规范双方的保密义务。

9.2无论本合同附件四对保密信息的范围是否有其他约定,双方一致认可,乙方对本合同所产生的开发成果负保密义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来对所述开发成果履行其保密义务。

9.3无论附件四对双方保密义务是否有其他的约定,双方一致认可,本合同及其内容属于保密信息。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四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来对本合同及其内容履行其保密义务。

9.4本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十、风险责任的承担

10.1.。

尚未支付的经费,甲方不予支付;已交付的开发成果,甲方不予返还。

10.2.如果乙方在开发过程中因遇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双方以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承担风险责任。

尚未支付的经费,甲方不予支付;已交付的部分开发成果,甲方不予返还。

“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课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双方共同认可的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3)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

10.3.如果乙方发现可能导致开发项目全部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在3天内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或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知识产权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和测试规范)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授予非基于为甲方提供本项目项下委托开发之目的的使用权、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11.2知识产权保证

乙方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开发成果,为乙方自行研究开发并合法利用了他人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和知识,不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也不违反乙方与第三方的保密义务或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不会因为商业利用本合同开发成果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同意,若本合同下工作中乙方交付的开发成果侵犯了第三方专利权,乙方应当决定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

(一)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获得第三方的许可;或

(二)修改或更换前述开发成果使其不侵权。

11.3乙方提交的开发成果如涉及乙方的背景知识产权,为确保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有权商业利用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开发成果,乙方应就所涉背景知识产权给予甲方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内的、免费的、拥有分许可权的许可,但所述许可仅限于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为商业利用本项目所产生的开发成果所必须。

11.4双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开发成果的归属约定如下:

11.4.1本合同所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提出权利申请、注册或备案等。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包括乙方参与项目开发的人员)不得商业利用11.4所述开发成果,也不得将该开发成果前景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许可、转让或交换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单位中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鉴于甲方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的工作支付了充分的对价,且乙方将因为履行本协议而会掌握甲方实质性的保密信息,双方明确: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同或者类似之技术研究、服务、咨询或/及其他协助行为。

如果乙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乙方必须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并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若因此导致甲方不能取得或丧失其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者,乙方并应赔偿全部损失。

11.5关于申请知识产权的约定:

11.5.1甲方需将本合同的研究开发成果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其他权利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1.5.2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专利讨论会,由本协议第5.5条的人员和甲方一起讨论技术方案,由甲方决定是否进行专利申请。

乙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应该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且每缺席一次甲方组织并要求乙方参加的专利讨论会,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可以由甲方在未付款中进行扣除。

11.5.3甲方决定对本项目的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限内提供技术方案相关信息材料。

乙方未按时履行本条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该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且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可以由甲方在未付款中进行扣除。

甲方决定对本项目开发成果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登记材料的准备。

乙方未按时履行本条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该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且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可以由甲方在未付款中进行扣除。

十二、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期支付委托开发的报酬,如迟延付款,每迟延一

(1)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金额千分之五(5‰)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12.1如乙方不能按本项目委托开发时间的规定,分阶段按时完成委托开发工作的,任何阶段中如有延迟,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5‰)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由甲方在未支付金额中进行扣除。

执行阶段逾期达五天、累计逾期达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已付报酬和费用,本款规定并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而须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已完成的部分开发成果,若甲方同意接受者,乙方应立即交付该部分开发成果及有关研发资料,甲方可以支付相应的报酬。

12.2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最终未能完成符合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委托开发,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已付报酬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已完成的部分开发成果者,乙方应立即交付该部分开发成果及有关研发资料,甲方可以支付相应的报酬。

12.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2.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1条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商业利用或允许第三方商业利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收取乙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如果乙方没有获益或者获益不足以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甲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主张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且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由乙方负责赔偿。

12.5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第三方追索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甲方商业利用或使用乙方交付的开发成果,被第三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来函警告、请求行政处理或者起诉)侵害其权利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立即提供纠纷处理协助,并自负费用获得第三方必要授权,以使甲方得以继续商业利用。

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之全部合同总额,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2.6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还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本款规定的违约金,则乙方应继续补偿直至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

12.7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12.8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已完成的开发成果者,则乙方应立即交付该部分开发成果及有关研发资料,甲方可以支付相应的报酬。

12.9乙方保证具有提供甲方或者本项目所要求之服务资质,并具有相应数量之专业人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否则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不具资质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10任何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招致的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以及该方因另一方的原因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均属于该方因另一方的违约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13.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3.1.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3.1.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权威证明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作出说明。

13.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阻方应该就继续履行合同、修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事项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由于受阻方没有或者迟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受阻方应该自行承担该扩大的损失或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3.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有权要求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如双方无法就恢复或延长合同的履行形成一致意见,则对方不再支付未履行期间的款项,已支付的,受阻方应予退还。

13.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九十天(包括九十天)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通知和送达

14.1本合同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地址。

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4.1.1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14.1.2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发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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