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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农民工问题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性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市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这不仅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设“产业集聚强劲、配套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湄洲湾港口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

我们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部署要求,从莆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平安莆田、和谐莆田建设。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各级各部门都要继续加大农民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

用人单位应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法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从源头上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促使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任何单位都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鼓励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放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农民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妇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女工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建立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

从2006年开始,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工作。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经过五年努力,建成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以“春风行动”为品牌,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

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就业服务络,重点推动劳务输出任务重的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

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

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络,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提供服务。

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的作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遗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保障、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要联合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形成常规性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台帐和转移培训基地,实施农民贫困学生技工教育资助计划,强化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

综合运用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相应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为“经济翻番、港城崛起”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

鼓励企业与各类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结成培训和用工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培训的“订单、定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机制,做到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实现对口培训、对口派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

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认真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各县都要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

各县可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现有设施及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

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采掘业,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

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参保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确定在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农民工大病统筹的职工享受莆田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允许患大病的参保农民工自愿回原籍治疗,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

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异地就医的农民工回原籍报销医疗费,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加大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特别是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扩面工作,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收入低等特点,积极探索更加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在省里出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出台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续保、规范简化退保办理程序等问题。

在企业就业的已参保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给予接续。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突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并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输入地管理。

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在城市教育附加中要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

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标准、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关注并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

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应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已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县,外来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各级政府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疹、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

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实行以农民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

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投入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农民工育龄群众落实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科病普查等宣传和优质服务工作。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禁止户籍地强令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回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上的职责,密切相关部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与服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对于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工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用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

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和社区委员会,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

扩大完善《暂住证》服务功能,使流动人口中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在生活居住、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用工单位应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以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坚决制止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市城区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对农民工中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有合法落户住所的,应准予落户;其中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优先予以办理。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对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

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维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纠纷案件,要做到尽快立案、尽快审理、尽快执行。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硬件建设的经费投入,把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把农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

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鼓励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代理费。

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其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

对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及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充分发挥工青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构,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在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宣传、监督、服务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引导相关产业向山区转移。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

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山区转移。

  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对农村饮水、沼气、村容、道路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

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积极引导扶持农村立足当地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就地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

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

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

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

各县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与经费,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涉及对农民工实行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

加大对农民工输出输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县、乡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

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继续支持“就业扶贫工程”和“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补助经费以培训券、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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