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616616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docx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摘要:

在中国,经人民法院审判或其他有权机关审理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权力,通常依赖权利义务人自觉履行而得以实现,但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被无故延误甚至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导到“执行难”这一现象尤为突出。

  关键词:

人民法院;执行难;审执分立;强制措施;执行效率;法官素质

  执行,泛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法定活动和行为。

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审判程序的最终阶段,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和行为,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完结的标志。

  如何解决好“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综观近几年来“执行难”的症结所在。

唯有从分析造成“执行难”的主客观因素入手,做到“对症下药”,防患与未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一、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

  

(一)客观因素

  1 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公民之间因各种纠纷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执行。

在中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般情况下依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义务人藐视法律,大量出现无故延误甚至出现暴力抵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国家法律的威信。

其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誉为执行人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体现了执行的依法性及强制性,但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为达到逃避履行的目的,肆意转移、损毁、隐匿、变卖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造成“执行财产难寻”,更有甚者以制造“离婚”、“失踪”等假象来逃避义务,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障碍,使得执行成本增加,执行效率降低。

  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干预及异地执行难。

  第一,行政干预造成执行困难,由于各地方的企业、法人与地方政府间存着许多共同利益,因而当企业、法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各种行政干预措施便蜂拥而至。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使得执行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一旦错过良机,很多执行案件最终不得草草了事。

  第二,异地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义务人不属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只有来取异地执行的措施,然而异地执行又谈何容易,虽然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由于地域的限制、社会背景的迥异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使得第一审人民法院往往不可能在异地顺利地开展执行,更不可能得到积极有效的协助执行,执行的阻力带来执行的实际困难。

  3 经济发展滞后造成执行难。

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欠发达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不得不考虑一个执行后果的问题,既不能不执行又不能不服从大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最后一个案子办完,却往往得不到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双赢”结果,这其中的阻力与压力可想而知,因而也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

  

(二)主观因素

  1 执行工作审判化。

长期以来,中国由于缺乏对民事强制执行性质的正确认识,一直把执行工作与审判员工作相混合,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现象的产生和存在,在执行机构上主要表现为:

一是执行机构的名称与审判机构并列称为“庭”;二是上下级执行机构的关系上,套用审判体制的模式,互不隶属,而是监督、指导、协调关系;三是工作方式上适用审判制度中的合议制;四是职责范围上与审判机构相互交叉错位,这些“执行乱”又往往会导致“执行难”。

  2 审判程序遗留执行障碍,自从人民法院内部推行“审执分立”以来,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似乎已相互独立,并无关联,实则不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只能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这些法律文书又都是由审判机构做出的,执行机构无权执行依据进行实质审查,无权变更执行依据的内容,而正是这一“软肋”,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审判机构只管审判而全然不顾执行,判决、裁定漏洞百出,该进行调解的也不作积极调解,将审判程序中的矛盾遗留到执行程序,致使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大大地增加了执行成本,白白浪费了人力物力,从而严重困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执行难度加大。

  3 个别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审执分立以来,执行工作呈现出自主性、灵活性、机动性的特点,一方面为自主灵活地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但同时也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执行案件执行质量的高低全都掌握在执行法官手里。

由于执行工作特有的性质导致了执行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对执行案件的“生杀予夺”大权,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合法有效地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全凭法官一人说了算,权力过大过于集中,致使某些法律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低下的执行人员私欲膨胀,从而造成“吃、拿、走、要”,贪赃枉法,违法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坏的影响,这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大大降低,群众渐生抵触、日久弥深。

  4 中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中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方法,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业没有相应的矫正方法;第二,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实体上的救济措施,对于侵害被执行人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没有纠正,制约的方法;第三,执行异议对第三人实体权力的保护很不充分。

根据民诉法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发现有错误或很可能有错误而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因此,中国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仅适用于命令交付特定物或命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件,只有这类案件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损害才可能是由于执行根据本身的错误引起的,在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执行中,在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损害是由执行行为造成,执行根据并无错误时,案外的权利却无法得到保护;其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提出异议属实体上的争议,应由审判机构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解决,由执行员先进行审查判断,不符合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划分。

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

这些都使执行工作变得拖冗、反复,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1 完善执行立法。

国家应加强执行理论研究,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例如,由于立法上的欠成熟,中国现行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与民事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矛盾,造成了程序申请执行期限否定民事实体法诉讼时效的局面;其次,申请执行的期限过短,不仅会造成债权的紧张、增加债权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大量的执行案件不能结案。

因此,法学研究者应担负起职责,加强执行理论研究,使执行立法适于工作实际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2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

审判程序作为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审判结果的规定将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因此,审判程序充分发挥好其职能作用,在依法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着眼全局,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 培养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

由于人民法院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作详细的了解,因而需要当事人做好举证工作,以便配合人民法院完成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4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作为国家权力的保障者和实施者,人民法院有必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约束执行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打消执法干警“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念头,做到赏罚分明、奖惩有度。

  5 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执行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它直接触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其影响力不但辐射到当事人的亲属,而且会给全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震撼力,因而执行组织成员的素质,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在“执行难”,“难”已成为社会病的今天,建设一支法律水平高、思想作风好的执行的工作队伍已是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顺利推进,明示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执行难”这一社会通病,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