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总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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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总代理合同
国内总代理合同
国内总代理合同范本
国内总代理合同范本一
甲方:
(仔细核对是否有这样的公司或者组织)
乙方:
甲方与乙方在互惠平等的原则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为其事业的发展,甲方出口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而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总经销商)
甲方认可乙方为核心合作伙伴;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自有品牌在海外流通甲方高敞覆; 盆子产品()的中国地区(香港、台湾除外)独家经销商。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第三条(续签合同)
1、合同的续签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续签;
2、本合同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在合同期满前,乙方在完成当初目标的进口销量下,合同将自动续签2年。
第四条(知识产权)
1、的商标权,设计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合同到期后或解约时,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使用的商标设计、包装设计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做为()产品的中国总经销商,为了提高销量需积极努力;
2)乙方做为甲方的总经销商,为在中国销售必须采取法律措施;
3)乙方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中国国内酒类市场动向和乙方的销售活动计划以及推广内容;
2、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认可乙方在中国地区内的独家经销商;
2)甲方在中国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将()产品流通给乙方以外的人,甲方努力禁止()生产商以类似品牌或形象在中国境内流通;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拓市场,并提供其所需的物品及资料;
4)甲方支援乙方销售活动费用,支援金额和支援内容双方协商后决定。
详见补充协议;
5)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过乙方同意,不能直接或间接在合同地区内销售产品;
6)由于双方组织机构的变更或解散、甲方自身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的变更或转移、甲方所委派的生产工厂和破产或解散或转让等,有责任向对方出具正式的书面材料说明,但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有所改变。
第六条(产品上市)
甲方和乙方相互协商,在中国内持续销售相关商品,销售商品名为“()”,以系列性产品为原则进行。
第七条(订单与发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务必要明确记载产品名称、数量、装船日期要求等,订货单中还应包括包装、发票、装船等相关准确信息。
订单在双方协商完毕前不具有约束力;
各系列产品的生产与订单的到货周期见补充协议。
2、除因灾难引起的情况外,甲方负有包装义务,使产品安全以及毫无破损的进行交接。
第八条(产品质量)
1、乙方收到合同产品后,如发现产品不符合双方书面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和中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全部或部分相关产品用于替换,并对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给与赔偿;
2、乙方对于合同产品瑕疵的损失赔偿,须在收到货物7天之内,将详细清单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结款方式及条件)
1、提供给乙方的货物结款方式优先考虑事前结算方式(T/T),第一批货物结算方式采用不可撤销即付信用证;
2、从第二次订单开始,根据乙方的信用度调查结果,采用90天事后结算方式(T/T)结算;
3.签订合同日期为基准,货款结算以韩币与美金汇率进行,汇率上下浮动5%以上时,按照当日结款基准汇率支付。
第十条(产品价格)
1、产品价格定为FOB为基准,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在定;
2、依据第1项决定的产品价格有效期为1年;
3、第2项有效期限内,在以下情况下,双方经过协商后可以调整价格。
1)决定价格时汇率上,汇率上下浮动5%以上
2)发生天灾(改为不可抗力)
3)原材料价格急剧上升30%以上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内目标销售量)
1、本合同期限内在甲方支援营销费用的前提下,乙方的目标销售量为2年内美金50万美元以上;
2、未达成目标销售量时本合同将原则上自动废止;达成目标销售量的80%以上,经双方协商续签1年;
3、第2项的续签合同时,相关期限的目标销售量为基本目标销售量(2年内销售目标)的50%以上。
第十二条(解除合同)
双方任何一方,如违背以下事项,合同将自动解除,违约方需负赔偿责任:
1)甲方或者乙方破产或者解散;
2)乙方经营恶化,无法持续经营;
3)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甲方的威信;
4)甲方和乙方协议解除合同;
5)双方任何一方有意违反规定事项可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
1、甲方与乙方履行合同时获得的双方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3方;
2、与本合同相关的产品价格、销售支援事项、销售目标等做为双方机密,不得泄露给第3方。
第十四条(交流及业务协助的扩大)
双方以面谈,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定期交流市场情况,销售情况等各种情报,对于重要事项,应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列明双方确认的电话、传真、email。
)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违约方须承担对方的损失及其他责任;
3、履行本合同中如有纷争,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按照位于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的大韩商事仲裁院的商事仲裁规则和大韩民国法律进行最终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改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最终解释权以中文文字合同为准;
4、本合同内容中任何变更事项,需要双方协商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率;
5、本合同共中韩文本各2份,甲乙双方各执中韩文本1份;
6、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国内总代理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利互惠,长期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决定,签署本全国独家总经销协议书。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现有及今后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在全国市场全权开展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全国独家总经销商,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不再另行发展授权经销商,也不再向除乙方之外的'其他客户自行销售。
四、本协议的有效履行期限即授权期限为十年,至十年期满的12月31日止,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协议期满,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
五、在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将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交由乙方全国独家总经销,甲方确保按照产品的出厂成本价(已含甲方合理的生产利润)向乙方供货,各项产品的出厂成本价由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新开发产品的价格由双方另行确定。
在确定成本价时,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具体成本的构成。
在协议期限内,如因原材料、税费、人力资源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动需要调整成本价的,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六、根据甲方产品的现有市场销售情况并考虑到市场的培育期限等因素,双方确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乙方每年从甲方完成的产品采购指标:
乙方完成每一年度采购目标的,按进货总量的2%年终返利,超额部分按4%年终返利。
返利由甲方以等价产品方式于次年一月份支付给乙方。
七、双方之间的货款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由甲方先发货后结算。
结算时间点位双月的最后一日,甲方于次月5日前将截止上月最后一日的货款清单与乙方对账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确认后于10日前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八、为确保销售的正常进行,甲方应根据乙方订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义务,包括按照乙方的通知直接向最终用户履行交货义务。
乙方每次向甲方进货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传真订单。
由甲方通过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免费发货,到站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自提,如有其它运输要求则由乙方支付运费。
九、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广告发布时应刊登乙方为全国独家授权独家经销商的内容,并体现乙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2.乙方有义务将甲方产品的市场发展,产品情况,客户需求等信息及时反馈甲方。
3.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由乙方自行确定和调整,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对非人为损坏和非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终端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应向乙方配套提供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品,并向乙方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支持,销售培训,经验交流等服务。
6.甲方有义务保证充足的产品供应。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履行本
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期间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国内总代理合同范本三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在互惠平等的原则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为其事业的发展,甲方出口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而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总代理商)
甲方认可乙方为核心合作伙伴;甲方应协助乙方同时并分别与品牌持有方及实际生产厂方签署代理合同及供销合同,有关的订货合同应由乙方与实际生产厂方直接签订。
订货合同货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实际生产厂方。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自有品牌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独家经销商。
本合同所指“甲方自有品牌”为含有商标的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
第三条(续签合同)
1、合同的续签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续签;
2、本合同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在合同期满前,乙方在完成当初目标的进口销量下,合同将自动续签10年。
第四条(知识产权)
1、甲方自有品牌的商标权,设计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自有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属于乙方。
2、合同到期后或解约时,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使用的商标设计、包装设计等知识产权。
第五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自有品牌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商,为了提高销量需积极努力;按约定完成年度销售任务。
2)乙方作为甲方的总代理商,拥有该品牌在中国的招商权、广告权、销售权等全部商务活动权利。
2、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认可乙方在中国地区内的独家代理商;
2)甲方在中国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将甲方自有品牌产品流通给乙方以外的人,甲方不得以类似品牌或形象在中国境内流通;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拓市场,并提供其所需的物品及资料;
4)甲方支援乙方销售活动费用,支援金额和支援内容双方协商后决定。
详见补充协议;
5)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过乙方同意,不能直接或间接在合同地区内销售产品;
6)由于双方组织机构的变更或解散、甲方自身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的变更或转移,有责任向对方出具正式的书面材料说明,但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效力有所改变。
第六条(产品上市)
甲方和乙方相互协商,在中国内持续销售相关商品,销售商品名为“宝贝儿”,以系列性产品为原则进行。
第七条(订单与发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务必要明确记载产品名称、数量、装船日期要求等,订货单中还应包括包装、发票、装船等相关准确信息。
订单在双方协商完毕前不具有约束力;产品的生产与订单的到货周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