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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广场

工程地点:

东莞市东城中路与东纵大道交汇处

建设单位: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二零零六年月日

**广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甲方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五日邀请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广场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钢筋砼框剪结构(21~22层)

建筑面积:

暂定为100098.34平方米,工程完工时以经甲方认可的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1.2承包范围:

本次承包的项目为**广场土建主体结构及外墙氟碳涂料工程、给排水系统工程、低压电气、防雷接地系统工程(包通过防雷所验收),即按照下表所包含的内容:

**广场项目图纸清单

**广场

图纸清单

建施:

01~64

结施:

00~40

给排水施工图:

01~27

建筑电气施工图:

01~52

防雷施工图:

01~10

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1.2.1土建主体结构及外墙氟碳涂料工程 按招标方提供的建筑及结构施工图纸(建施01-64号,结施00-40号)范围内的土石方、凿桩头、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砼垫层、砼基础、砼墙、砼电梯井及坑、砼梁、砼柱、砼板、砼楼梯、砼散水、各种钢筋、屋面、成品烟道、砼及砌体池、井、沟类构筑物,池、井、沟内外的饰面、各种图纸要求的预埋件、钢结构爬梯、钢结构楼梯、塔楼屋面钢结构构架及外露钢构件防腐油漆、各类沟盖板、各类砌体结构、外墙氟碳漆。

上面所提的建筑构造做法具体范围、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地下室部分

因本工程▽-5.000米楼板和▽±0.000米楼板需变更设计为预应力砼结构,负二层层高降低0.2~0.25米,负一层层高降低0.3~0.35米。

由此引起部分次梁取消,大梁截面减小,从而导致工程量减少。

(1)楼地面(含楼梯踏步面)水泥砂浆面层,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2)顶棚(包括楼梯底面)水泥砂浆基层,乳胶漆面层,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3)内墙面、柱面水泥砂浆基层,乳胶漆面层,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4)外墙面按建施29号图说明施工;

(5)水泥砂浆踢脚线120mm高,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6)楼梯100mm高瓷质面砖踢脚线,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7)楼梯型钢栏杆木扶手及其油漆,按建施49号图说明施工;

(8)车道面层要求做锯齿防滑坡道,按建施28号图说明施工;

(9)地下室生活及消防水池的疏导墙及饰面按建施29号图说明施工;

(10)地下室集水井、沟道的内壁饰面按相应施工图纸说明施工;

(11)地下室底板及墙身的防水按建施02及29号图说明施工。

(二)、裙楼商场及会所部分

(1)楼地面(包括楼梯踏步)只施工到结构层止,找平层及面层不要求施工;

(2)顶棚(包括楼梯底)只施工到结构层止,找平层及面层不要求施工;

(3)内墙面、柱面根据建施02号图说明要求只施工25厚左右的毛面底层抹灰;

(4)外墙面饰面除外墙上的门、窗、广告牌、字、亚光不锈钢方管造型饰面、栏杆外其余均按建施02号图说明及建施立面图说明要求施工;

(5)卫生间防水层及保护层按图纸要求做好;

(6)第三层(标高17米处)种植屋面只施工到无纺布隔离层止,无纺布以上部分不要求施工;

(7)楼梯间、电梯机房非上人型屋面(标高20.5米处)按建施02号图施工;

(8)砼散水按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9)室外坡道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三)、塔楼公寓部分

(1)楼地面(包括楼梯踏步)只施工到结构层止,找平层及面层不要求施工;

(2)顶棚(包括楼梯底)只施工到结构层止,找平层及面层不要求施工;

(3)内墙面、柱面根据建施02号图要求只施工25厚左右的毛面底层抹灰;

(4)外墙面除外墙上的门、窗、广告牌、字、亚光不锈钢方管造型饰面、栏杆外其余均按建施02号图及建施立面图要求施工;

(5)卫生间防水层及保护层按图纸要求做好;

(6)塔楼楼梯间、电梯机房非上人型屋面(标高79.5米、82.5米、83.8米处)及塔楼的上人型屋面(标高77米、74米处)按建施02号图说明施工;

(7)A、B塔楼屋面构架的角钢和方钢管构件及其防锈漆和木纹漆按相应施工图要求施工。

1.2.2给排水系统工程 

按招标方提供的给排水施工图01-27号施工。

(1)给水:

从市政给水管网连接处至各层支管阀门处(含阀门)的全部工作内容。

(2)排水:

从各排水点到市政排水管网连接处的工作内容,但不含地漏、清扫口管件、卫生洁具、水龙头、花洒,而与之相连接的排水管在相应的位置处留高出所在结构楼地面50cm。

工程内容:

详见水施图,包括空调排水管系统、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雨水口(斗)、化粪池、检查井、井盖、各类水泵等。

1.2.3低压电气、防雷接地系统工程(包验收)

按甲方提供的建筑电气施工图01-52号,防雷施工图01-10号施工。

具体见各专业施工蓝图,从低压配电房的低压柜出线端至各用电点系统,包含低压柜出线端的接线,主要有:

各种配管、布线,各类开关底盒、插座底盒、接线盒、各类配电箱或柜、电缆、封闭母线槽、桥架等。

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电梯电气的电源箱前的电气部分(含电源箱),包括生活泵、排污泵和1-3层商业照明总电源箱前的电气部分(不含电源箱)。

1.3以下内容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

1.3.1土建部分

(1)裙楼商场及会所以及塔楼公寓部分的踢脚线;

(2)裙楼商场及会所以及塔楼公寓部分的楼梯栏杆不要求施工,但要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好安装楼梯栏杆用的预埋件;

(3)裙楼商场及会所部分的卫生间隔断;

(4)所有门窗不要求施工,但必须按图纸要求准确预留好洞口,并在门窗安装后对因门窗安装留下的须补缝、灌浆等实施修补、修整工作;

(5)阳台、露台等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工程;

(6)消防安装所用的穿墙梁板套管;

(7)预应力部分的预应力钢筋购置、检验、下料、加工、组装、布筋、支吊、施焊、调整、复测、张拉、记录、切割和封锚等与预应力钢筋有关的工作。

1.3.2给排水部分

地漏、清扫口管件、卫生洁具、水龙头、花洒。

1.3.3低压电气及防雷部分

(1)低压配电房中的低压配电柜。

(2)各类灯具及其配套支架、开关(不含底盒)、插座(不含底盒)、风扇。

(3)中央空调电气、消防电气、电梯电气、生活泵、排污泵电气及首层至第三层商业照明电气部分。

1.4合同工期:

1.4.1总工期401(日历)天。

1.4.2开工日期:

2006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1.4.3工程控制节点:

①、在2006年7月11日以前完成至▽±0.000米;

②、在2006年8月14日以前完成裙楼结构;

③、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A区15层结构;

④、在2006年11月1日以前完成A区主体结构;

⑤、在2006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B区主体结构;

⑥、若因乙方原因,延误工程控制节点的工期或经签证确定顺延的工期,乙方须赔偿甲方10000元/天,以此类推。

若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施工合同。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若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后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乙方对不足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⑦、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每提前壹天,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伍千元/天,总奖金最高为拾万元人民币。

⑧、特别工期控制节点奖罚措施(本条奖罚金额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a)2006年7月11日或之前完成至▽±0.000米,奖励乙方拾万元人民币,否则处罚乙方伍万元人民币;

(b)2006年7月20日或之前完成裙楼结构,奖励乙方拾万元人民币,否则处罚乙方伍万元人民币;

(c)2006年8月15日或之前完成A区15层结构,奖励乙方伍拾万元人民币,否则处罚乙方贰拾万元人民币;

(d)2006年10月10日或之前完成A区主体结构,奖励乙方拾万元人民币,否则处罚乙方伍万元人民币;

(e)2006年10月25日前完成B区主体结构,奖励乙方拾万元人民币,否则处罚乙方伍万元人民币。

其中第①~⑤项为必须达到条件,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工期延误有关条款处理;第⑥~⑧项为奖惩条款。

1.5质量标准:

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6合同价款:

(1)按议标价,单价为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属于承包方必须报建的费用、试块送检、材料检测、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风险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2)**广场总建筑面积暂时按照100098.34m2计算,则总合同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其中人工费为人民币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元,材料款为人民币元。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下列规定计算

经甲方确认有效的增加工程、变更工程,其工程款计算方式按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及东莞市定额站公布的与之配套的取费标准计价后再下浮20%结算。

减少工程量按本合同与之相对应的清单单价乘以工程量相应扣减。

1.7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总包方式一次性包干,造价不受市场物价变化及政策性法律法规调整的影响,如遇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时,按第二十一条21.1款方法结算;

(2)包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及文明施工押金,并承担施工(乙方需办理的)报建手续费及劳务管理费,包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费等完成本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费用。

(3)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4)本工程单价以1.6条议标价为准,无论政策及市场变化影响材料、人工等费用的上涨及下降,甲方都不会在发包范围内给予乙方在材料及人工等方面的任何价格补偿,结算时不作调整。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书

2.2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含答疑)、招标会议记录、投标书及其附件

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清单

2.6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第三条图纸

3.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八套(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和桩基础中间验收证明及有关资料两套)。

甲方对工程要求保密的,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师

4.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的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2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

以项目部、、、

监理、财务部、验收签证为基础条件,以副总经理签证为必要条件。

本工程所有的签证和通知均需两个条件满足并加盖公章后才生效。

如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合同的其它附件中条款和4.4条款发生矛盾时,以本条款的为准。

4.5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

4.6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4.7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第五条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

姓名: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5.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2)开工前3天完成红线以外“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联结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市政管网工程50-100米),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3)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开工前3天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5)合同签订后5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2甲方可以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开工前3天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

(4)根据工程的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做好自检工作;

(7)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数据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8)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9)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做好施工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7.2乙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第八条延期开工

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2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暂停施工

9.1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

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因政策调整而停建、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工期延误

10.1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连续8小时;

(6)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7)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的进度;

(8)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的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影响了进度;

(9)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0.2乙方在1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延期工期。

10.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 壹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10000元/天,处罚不封顶。

若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则发包方有权终止与承包方的施工合同。

承包方必须在接到发包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若因此而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由乙方付给甲方合同价的10%作为罚金。

1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2.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或原件。

12.4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的质量安全检验人员,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重新验收

14.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工程试车

15.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5.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5.4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5.5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6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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