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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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事业祝福语】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制定了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

项目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四条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按《东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具体规定见《关于收款票据开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校财字[2011]4号)。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技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

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

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

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

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

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

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

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等。

 

  (五)维修费。

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

是指差旅费、车辆维持费、会议费、通讯费、论文版面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通讯费是指邮费、办公电话费、电传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车辆维持费:

指在项目研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可在结题科研经费中报销。

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支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纵向科研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规定列支比例。

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违反本条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报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技经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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