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齐多少证可以上路一物流业相关证照梳理道路运输和水运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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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齐多少证可以上路一物流业相关证照梳理道路运输和水运篇
集齐多少证可以上路
(一)——物流业相关证照梳理(道路运输和水运篇)
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之一,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再次体现出物流业对社会和经济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基于承担的角色不同,物流业从业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取得不同的行政许可或完成不同的备案。
同时,随着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交通部、商务部对若干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修改,物流业从业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取得的证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就此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道路运输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车辆营运证。
简单的讲,如果利用自有车辆为他人运输货物的,原则上都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9年3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如果企业没有自有车辆,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承担道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一般是指实际利用货运车辆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行为(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在无自有车辆的情况下,企业并不符合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无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于企业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但不实际利用自有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中交通运输部门仅监管在道路上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所有权归属的单位(即实际承运人)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仅仅是签署运输合同、不参与实际运输的主体,原则上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对象。
因此,从实践中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角度出发,仅签署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尽管如此,企业仍需注意:
(a) 如果签署运输合同的主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可能无法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从而遇到税务上的问题。
(b) 目前我们注意到的大部分法院判决认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不是一项导致运输合同无效的事由。
[2]但也有极个别法院判决认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签署运输合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该运输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
无车承运是移动互联网技术进入货运物流行业后融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运输经营模式。
2016年8月,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4]共有283家企业被交通运输部筛选并确认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
而随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暂行办法》”)在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试点工作同时结束,试点企业以及未纳入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均可按照《网络货运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网络货运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货运和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从事网络货运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此外,由于“依托互联网平台”这一特性,《网络货运暂行办法》同时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还应当符合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
二、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包括国内水路运输以及国际海上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指的是,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运输。
[5]国际海上运输指的是,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6]
1. 国内水路运输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就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
[7]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版负面清单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仍须由中方控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2. 国际海上运输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8]及其实施细则[9]的要求,中国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但是,根据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营国际船舶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的审批取消,改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因此,目前仅有从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要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10]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应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相关信息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
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也应进行备案。
[11]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经营者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通过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与普通的国际船舶运输相比,挂靠固定港口和有固定的班期是班轮运输的重要特征。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当获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经营国际集装箱班轮外,经营其他的班轮业务,如滚装船(汽车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也需要取得上述资格登记证。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予以公告,并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3]
(3)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NVOCC),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14]无船承运经营者没有自有船舶,业务形态上和货代类似,事实上绝大部分无船承运人也是货代企业。
但是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营者承担的是货物运输项下的承运人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也取消了无船承运业务的审批。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已经被废止。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
(4)国际海运领域外商投资全面开放
原本国际海运领域对外商投资有较强的限制,如要求合资合作、中方控股等,目前在负面清单项下已经全面放开。
之前的《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修订)中还专门规定了一类主体,即外资船务公司,其仅为境外母公司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实践中,在出现纠纷时,外资船务公司和其境外股东,哪一方是承运人经常引起争议和不同的判决。
2019年5月《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被废止,《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被修改。
外资船务公司这一主体类型已经走入历史舞台。
三、结语
从大趋势上看,道路货物运输和水上货物运输所必须的许可证照在减少,其对投资方面(特别是外商投资)的限制在放松。
我们建议企业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废止、调整的情况,确保所从事的物流业务被必要的许可证照所覆盖。
后续空运、货代和快递篇,敬请期待。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修订)第2条第2款。
[2]例如:
(2016)粤03民终10193号判决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内容来看,“该规定主要是对货运经营者以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的管理性规范,并未明确规定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所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的上述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同样认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不是导致运输合同无效的事由的还有:
(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151号、(2017)苏0281民初4395号、(2019)云04民终982号等判决。
[3]例如:
(2018)湘0112民初721号判决中,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于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并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上述内容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条例》设定了严格、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运输安全生产。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违反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本案中,原告既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
在此情形下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不能保障运输安全生产,《条例》的上述内容属于效力性规范,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运输承包协议》已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
[4]《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2条第2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2条第1款。
[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
[8]2019年3月2日修订。
[9]2019年6月21日修订。
[10]交通运输部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服务指南。
[1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2019年5月14日发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4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7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