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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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事件。

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2)Ⅱ级事件。

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3)Ⅲ级事件。

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4)Ⅳ级事件。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1。

自然灾害等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尚不明确,而国家、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主管部门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Ⅲ级和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指导、支持处置的Ⅱ级以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市、县(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以属地管理为主,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各地公路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3)规范有序,协调联动。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3)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交通企业等根据国家及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由各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实施。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省、市和县四级组成。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

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厅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指令,执行相应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通保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恢复重建组、总结评估组等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由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视情成立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公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在终止应急响应时取消;新闻宣传、恢复重建、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取消。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对应职能处室负责人或厅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视情由厅建设管理处、厅运输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负责人和省高速公路集团、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办公室、厅建设管理处、厅运输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省高速公路集团、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起草明传电报、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协助领导小组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及部、省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通保通组:

由厅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厅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和省高速公路集团、省公路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建设管理处、省高速公路集团、省公路局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协调跨市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市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厅运输管理处负责人和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运输管理处、省运管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由厅科教处处长任组长,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科教处、厅办公室、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厅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视情由厅相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组成,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由厅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厅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厅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

由厅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厅建设管理处、厅综合规划处、厅财务处负责人和省高速公路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建设管理处、厅综合规划处、厅财务处、省高速公路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由厅建设管理处或厅运输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处长任组长,由专家咨询组、其他应急工作组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其他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省高速公路集团总值班室、省公路管理局路网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厅建设管理处作为省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5)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6)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7)根据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8)负责督导全省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守及值班电话接听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要求,或发布公路交通运输Ⅱ级防御响应和应急响应时,或根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

当现场工作组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组建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出厅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省政府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出处级领导参加。

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市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防御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力量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援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我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

针对各种可能对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1.2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及出行服务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交通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可参照附件2。

3.1.3防御响应

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防御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组成部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等天气下,厅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

3.1.4防御响应程序

 

(1)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接到预计全省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区域性强降水,且对公路交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时,及时核实有关情况。

 

(2)预测预判可能出现Ⅱ级及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启动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并将启动防御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通知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

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5)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1.5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省交通运输厅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部门响应。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分Ⅰ级和Ⅱ级,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3.2.1.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相关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3.2.1.2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3.2.1.3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3.2.1.4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3.2.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Ⅱ级防御或应急响应外,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根据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Ⅲ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已经发展为严重事件(Ⅱ级)或已引起省政府和公众特别关注的、省交通运输厅认为需要在不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市级应急管理机构请求,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部署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3.2.2.1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总值班室、抄送省级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公布省级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交通运输部启动部Ⅰ级应急响应后,省厅进一步按交通运输部要求落实好部、省两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Ⅰ级应急响应。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后,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3.2.2.2Ⅱ级响应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总值班室、抄送省级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新闻宣传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Ⅱ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Ⅱ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Ⅱ级应急响应宣布后,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Ⅰ、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应急响应通用措施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灾害发生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四个机制”(领导指挥机制、分工协作机制、联动抢险机制、灾后重建机制),统筹“四方力量”(交通应急抢险队伍、武警交通力量、在建施工力量、社会联动应急力量),强化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的抢险责任机制,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单位,根据灾害程度,采用相应的应急抢通、应急通行保障等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人员对灾区公路设施受损情况进行排查,研究制定公路交通抢通工作方案。

(2)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

(3)坚持抢修与保通并重的原则,根据灾区天气变化和地质灾害情况,提前研判可能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影响因素,统筹规划、设置保通点,合理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

(4)组织抢通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防范,尽可能避免发生抢通人员伤亡事故。

在沿线地质破碎的路段,可采取设置“观察哨”、“安全员”等措施,加强对抢通作业现场及驻扎营地的安全管理。

(5)抢通工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

(6)实时评估灾区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及时补充人员、物资,确保抢通工作顺利开展。

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必要时协调武警交通部队参与抢通工作。

(7)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运输抢险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行,必要时对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通行保障工作。

组织或者协调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8)配合公安部门对进出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充分发挥路网协同作用,对影响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社会车辆,科学制定远程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通行信息。

(9)组织抢通时,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

(10)对已中断交通或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措施。

对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排专人看守。

(11)根据灾区公路设施技术状况,对进出灾区的运输车辆,提出车货总重限制要求,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12)组织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科学确定重建方案并推进实施。

对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害发生后,还需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采取警车带道、间断放行、车辆分流等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畅通。

(2)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勘察处理工作,尽量避免或减轻公路阻塞。

(3)组织力量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碎冰,对可能或已经结冰的路段,特别是桥梁、坡道、弯道,及时采取撒盐、撒沙等融雪措施。

(4)加强桥梁、坡道、弯道等重要节点的巡查,及时与公安部门互通信息,发布公路路网运行信息。

(5)组织力量对高速公路故障或者事故车辆实施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6)对于难以在短期内铲除冰冻的公路,报请当地政府救灾指挥机构协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驻地部队、武警部队等社会力量进行除冰。

3.2.4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厅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省市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发布,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较为严重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

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5指挥与协调

3.2.4.1省市路网协调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Ⅲ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和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省市两级日常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建立省交通运输厅与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视频应急会商机制。

省公路交通日常应急机构协调各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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