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就读入境指南.docx
《赴港就读入境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赴港就读入境指南.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赴港就读入境指南.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12/e65a898e-abc6-4c1a-a0be-5af20bfa5ef9/e65a898e-abc6-4c1a-a0be-5af20bfa5ef91.gif)
赴港就读入境指南
来港就读入境指南
I.
引言
II.
申请资格
III.
申请办法
IV.
所需旅行证件
V.
延长逗留期限
VI.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VII.
其他资料
VIII.
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I.引言
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读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II.申请资格
2.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申请人:
i.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大专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ii.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iii.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b.申请人为:
i.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ii.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c.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d.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3.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b.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c.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4.然而,内地、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第2(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a.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注1 ;
b.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c.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注2 (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ii.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
a.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可申请修读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
b.内地的中国居民可申请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以及
c.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注1:
内地和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士、专业文凭及高级文凭等课程。
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课程。
注2:
包括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和香港演艺学院。
III.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
5.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 ID995A ,其保证人则应填写申请表格 ID995B 。
有关申请表格( ID995A及 ID995B )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a.入境事务处总部;
b.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c.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
d.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以及
e.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务处网页 www.immd.gov.hk下载。
在港保证人
6.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
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
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满18岁或以上;
b.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c.熟悉申请人;以及
d.有经济能力负担申请人的生活费及为其提供住宿。
7.此外,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证明文件
8.请参阅 第VIII部 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递交申请
9.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
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请参阅下述 第VI部 的资料),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 ID995A 的乙部。
如申请人或受养人为16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填妥的申请表格( ID995A 及 ID995B )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应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入境事务处:
a.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保证人递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小组
b.居于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可将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旅行证件,亲身递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
c.居于中国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并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以便申请获批准后,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该办事处的地址为: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10.由内地的中国居民所提出的申请必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保证人)向入境事务处递交。
IV.所需旅行证件
11.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
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
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
12.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13.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申请人应把进入许可标签贴在具有相关赴港签注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空白签注页上,并须在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V.延长逗留期限
14.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就读。
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就读课程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VI.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15.来港就读(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
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就读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