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辅修课件.docx
《宪法学辅修课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宪法学辅修课件.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宪法学辅修课件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2、宪法规范
3、宪法原则
4、宪法保障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一词的来源
Constitution
憲
(一)宪法词义在西方的演进
Constitutio
(拉丁语词根)(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
(二)“宪法”在中国的词义演进
憲
一、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二、宪法是从普通法律中分立出来的,和普通法律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别
(一)内容不同
宪法:
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
普通法律:
规定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1、对法的最高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选举法》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刑法》第1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2)普通法律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2、对人的最高效力
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孙志刚案终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资料见:
(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四、宪法的本质属性
宪法的本质属性,就是宪法通过其内容表现出来的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和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第二节宪法的形式
一、宪法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1、定义: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构依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固定的立法模式和结构,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的法
律文件。
2、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不存在宪法典。
3、特点:
(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2)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3)具有固定的立法结构和体系;
(4)不排斥其他的宪法形式发挥作用。
(二)宪法性法律
1、定义: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2、特点:
(1)内容上只涉及宪法制度的个别部分,具有专项立法性质;
(2)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比其他普通法律重要,通常归于基本法律范畴;
(3)性质上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
(4)作用形式上较为灵活,便于宪政操作。
(三)宪法惯例
1、定义: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2、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发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基本形式。
3、特点:
(1)性质上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
(2)效力上,不具有法定的宪法规范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适用,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其普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公认和政权默许;
(3)作用方式上较为灵活,可弥补宪法立法之不足或使其具有适应性。
(四)宪法判例
1、宪法解释是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的补充。
2、特点:
(1)内容上,是在不变更宪法规范立法原文的基础上说明或推断立法原意,既是补充、具体化,也是发展;
(2)效力上,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解释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五)宪法解释
1、宪法判例,是指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内容,为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
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
宪法判例是宪法规范的补充形式。
2、特点:
(1)内容上,主要涉及宪法立法在宪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包含有对宪法规范立法原意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属于宪法规范体系的一部分;
(2)效力上,没有法定的宪法效力,其效力来自于¡°依循先例¡±的尊重,但先例不是绝对的,也可以推翻前例而形成新判例。
二、宪法典的立法结构
(一)宪法序言
(二)宪法正文
(三)宪法附则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一)从总体上对作为根本法规范的宪法进行归
类分析、提炼特点,从而比较优劣。
(二)为宪法立法和宪法实施提供理论及对策。
(1)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又称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是指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出发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
其优点在于拓宽了人们认识宪法的视野,丰富了认识分析宪法现象的角度;其不足在于没有涉及宪法的本质分析和评价。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又称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实质分类将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指明了宪法作用的方向和内在性质,是对于宪法现象的本质认识,因而是科学的宪法分类。
(3)现代宪法分类介绍
(1)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
(3)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
(4)真实宪法和有名无实的宪法。
4、宪法的其他几种形式分类
(1)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分类
(2)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
以有无实用性规范分类
(3)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
以宪法规范是否对现实权力运作过程有实际约束作用为标准
第四节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一)宪法规范的形成
1、制定。
制宪主体;制定程序。
2、认可。
立法认可;非立法认可。
3、判决。
(二)宪法规范的演变
1、宪法废止。
形式有:
革命废止;立法废止;自动废止;新法替代废止。
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原因;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修宪限制。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限制性规范
3、权利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4、实现的多层次性
(五)宪法规范的效力
1、概念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在社会管理和政权运作中的实际约束力。
特点:
(1)范围上,限于政权运作和社会管理,具有政治性和管理性;
(2)方式上,侧重于宏观上的调整,但也有具体的限定,表现方式为赋权、限权、确认、制裁等。
2、正确理解:
(1)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条文的效力;
(2)不能将宪法规范的效力等同于具体制裁或惩罚。
3、种类
(1)宏观调整效力
(2)微观组织效力
(3)政治确认和制裁效力
第五节宪法原则
是宪法规范的骨架
是宪法价值和功能的具体化
是联系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的中间环节
一、主权在民原则(核心)
(一)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二)主权在民原则的含义:
二、尊重人权原则
三、权力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
立法
行政司法
四、法治原则
(一)含义:
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二)表现
第六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作用的种类:
(一)保障民主
(二)保障人权
(三)保障法治
(四)保障经济制度
二、作用发挥的条件
(一)宪法的充分实施
(二)法制网络的健全与完备
(三)宪法意识的充分普及
三、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一)宪法局限制性的概念
(二)宪法局限制性的表现
(三)宪法局限制性的消除对策
四、宪法作用的评价
(一)积极作用。
概念和条件。
(二)消极作用。
概念和原因。
第七节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宪法保障和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
宪法实施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立法实施,二是解释实施。
宪法保障,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查纠违宪案件、恢复宪法秩序并对违宪侵害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和活动。
通常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宪法监督,则是指国家权力系统之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督促和推进,通常也是启动宪法保障机制的外在力量。
其形式包括:
新闻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公民申诉控告监督。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1、解释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2、解释的形式
(1)立法
(2)决定、决议
(3)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候的解释
三、宪法修改
(一)概念:
有权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宪法条文予以废除、增加或改变。
(二)方式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3、无形修改(宪法变迁)
(三)程序:
提案、审定、起草、决议、公布
(四)修改限制:
内容、时间
四、违宪审查
(一)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拥有国家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二)违宪审查的起源: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见下页)
(三)违宪审查的对象
1、审查立法的合宪性;
2、审查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四)违宪审查的体制
1、立法机关审查制;
2、司法机关审查制;
3、专门机构审查制。
(五)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先审查
2、事后审查
(1)附带性审查
(2)宪法控诉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背景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案情
五、宪法诉讼
(一)宪法诉讼的概念。
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政党、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特殊诉讼程序向违宪审查机关控告违宪侵权、使宪法权利和宪法秩序得以保障的制度。
(二)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
1、受理的机关不同。
宪法诉讼的受理机关可以是有权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专门机构。
而普通诉讼只能向法院提起。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宪法诉讼的提起主体十分广泛,包括公民、法人、政党、国家机关等。
3、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同。
宪法诉讼的理由是法规违宪和行为违宪。
4、宪法诉讼的制裁对象不包括公民。
5、宪法诉讼保护的客体是宪法关系。
(三)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四)宪法诉讼的程序。
(五)宪法诉讼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1、为尚未立法或无法立法的权利提供救济。
2、为宪法监督提供司法救济。
3、是制裁政党和社团违宪的手段。
4、可以直接对违宪主体实施制裁。
六、宪法监督
第八节宪政实现
一、宪政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状态。
二、宪政要素
(一)宪治要素
宪法、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法治
(二)民治要素
限权、分权、人权
三、宪政过程:
立宪¡ª¡ª行宪¡ª¡ª护宪
四、宪政体制
五、宪政评价
六、中国宪政制度的特色及其完善
(一)分权但不平衡
(二)代表的广泛性
(三)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相结合
(四)代表兼职制
1、如何理解宪法是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二章宪法历史发展
1、英、美两国宪法的构成及其特点
2、魏玛宪法与宪法社会化
3、临时约法、贿选宪法及旧中国宪政运动历史经验
4、新中国宪法历史沿革与宪法修正案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①内容:
重申国会的征税同意权;
确认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确认人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②性质:
封建性的政治文件
③影响:
对王权进一步限制,标志着
议会对王权斗争的又一次胜利。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①内容:
是人身权利保护制度的法律化,
规定没有法庭的逮捕令不得捕人;
依法被捕者必须在20天以内审讯,
否则释放。
②性质:
封建性的政治文件
③影响:
政党斗争的产物,国会
与国王斗争的胜利成果。
使得人身权的制度被彻底法律化,
王权被进一步限制。
(4)1689年权利法案
①产生的背景
②性质:
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文件,属宪法性法律
③影响:
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标志着英国从封建专制制度向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真正转变,是英国宪政史上的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①产生的背景
②性质:
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文件,属宪法性法律
③影响:
不仅是对王位继承顺序的规定,而且是对王权的进一步限制,同时也是对权利法案的补充和延续。
(6)1832年的改革法
(7)1911年的国会法
(8)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
(9)1972年的共同体法
3、特点:
(1)不成文宪法;
(2)限制王权过程中逐步确立民主制度;
(3)宪政制度的母国。
(三)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1、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代议制的形成;
2、经济条件:
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内在的平等、自由要求;
3、思想条件:
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近代民主理论。
(四)宪法的发展阶段及特点
1、宪法普及时期
从英美法三个国家宪法产生的18世纪末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19世纪初,为宪法的普及时期。
以1848年欧洲革命的界线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占少数,大部分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后期共和制宪法和虚君制宪法占绝大多数,例外情况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2、宪法社会化时期
(1)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为宪法的社会化时期。
(2)特点:
①重视集体权利和社会权利保护,对个人所有权予以限制;
②重视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
③行政权力的扩大,强化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3)代表性宪法:
1918年7月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8月的《魏玛宪法》。
3、宪法民主时期
(1)范围: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今天,宪法的发展进入民主化时期。
(2)特点:
①公民权利范围扩大,公民权利保护更加切实,宪法诉讼和国际人权保障协作更趋普遍;
②政权建设上更重视分权制衡,保障民主;
③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宪治和法治状态好转。
(三)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和宪法性文件
1、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41年11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指导边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宪法性文件。
3、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解放战争时期重要宪政建设纲领,对建国以后的宪法立法和政权建设有重要历史影响。
二、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我国近现代史上的所谓宪政运动就是争取民主政治、要求制定宪法的政治运动。
宪法问题是民主制度化的立法问题。
百年来中国人民一直没有停止过反帝反封建的斗争,这种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上,表现为三种不同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宪法。
(一)清末、北洋军阀到国民党时期反动政府制定的伪宪法。
这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所要求的,为人民所唾弃。
(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有历史进步性,但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三)中国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着中国宪政发展的方向。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活动
一、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7章60条。
它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任务,确认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原则,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基本国策,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的内容
1954年宪法的特点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的制定、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的制定、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
五、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
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六、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思考题
1、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是什么?
2、54宪法和82宪法的比较。
第三章政体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
2、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和选举程序
3、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和存在问题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组织的内部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近现代民主国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也属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范畴。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见后页示意图)
1、君主制
(1)概念:
是指由世袭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
或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根据
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一般分为二元
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
(2)类型:
宗主附庸型君主制;专制君主制;
等级代表君主制;立宪君主制。
2、共和制
(1)概念:
即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它有两个主要特征:
一是废除了个人集权。
国家最高权力,特别是立法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
二是废除了终身制。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有一定任期。
(2)类型:
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国;议会制共和国;半总统制;人民代表制。
政权组织形式类型示意图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长期革命斗争中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而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基本内容是,先由全国人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自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ª¡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这一制度能够直接反映和准确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二)这一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它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这一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一)概念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做出决定的决策方式,是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
(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
1、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同一国家机关内部,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
(一)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
(三)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一致性,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理顺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二、强化外部监督
三、加强人大的工作制度建设
(一)加强人大的组织建设;
(二)加强人大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程序方面的建设);
(三)成员素质的提高(主要包含基本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每票的效力是相等的。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直接选举:
由选民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的选举叫直接选举。
在中国,其范围是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六)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
1、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代表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
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
免,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地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
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主要方法之一。
2、对代表的监督: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
3、对代表的罢免:
过半数
4、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终止:
法律事件或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资格自行丧失。
包括:
任期届满,丧失中国国籍,迁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
停止:
法律事件或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资格暂停。
包括: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被依法判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
(七)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物质保障即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国家提供选举所需的一切物质设施。
法律保障即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措施。
(1)划分方法:
①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数额不超过3000人。
②地方各级人大的名额由代表名额基数加上人口增加数来确定。
③农村和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以及对少数民族的照顾。
(2)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特别行政区代表。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变动
(4)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
至少一人原则
Ⅰ职能:
主持选举活动事宜的组织机构。
Ⅱ设置原则:
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
Ⅲ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领导(县级)、指导(县级以上)
Ⅳ具体职权:
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进行选名登记,受理选民名单纠纷;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Ⅰ概念:
选区是指选举代表时划分的区域单位。
Ⅱ划分原则: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
Ⅲ选区大小:
每个选区产生1~3名代表
Ⅰ概念:
选举组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对本选区的公民进行审查以确认其选举资格并发给选民证的行为。
Ⅱ原则: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Ⅲ名单公布:
在选举日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对选民名单的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
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该在选举日以前判决
④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Ⅰ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
Ⅱ确定:
酝酿
预选
⑤候选人的介绍宣传
⑥选举投票
Ⅰ组织投票:
选区投票或集中投票
Ⅱ投票方式:
秘密投票
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
Ⅲ委托投票:
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不得超过3人
Ⅰ当选条件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