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760929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44 大小:80.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租赁、安拆、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履约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

)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企业行为评价(40分)、现场评价(50分)、履约评价(10分)三部分组成。

总分计算模型:

企业;

企业实时信用综合评价总分;

企业实时企业行为评价得分;

指企业行为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企业实时现场评价得分;

指现场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企业实时履约评价得分;

指企业履约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第七条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的奖励、处罚和违法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现场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履约评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履约的量化评分。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在各评价表中明确。

第八条企业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自然年度内企业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自然年度内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按各类评价权重动态计算。

建机一体化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值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条建机一体化企业自然年度内初次评价前或建机一体化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分值以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该类评价的实时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3章企业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行为评价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其标准按照《企业行为评价表》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处理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司法机关裁判、省级其他监督部门、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省级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十三条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4章现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14条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评价信息是通过评价系统与项目监管系统互联互通,自动采集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评价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行为,作为现场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五条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现场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告知建机一体化企业,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进行公示。

第5章履约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七条履约评价通过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机一体化履约评价模块采集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的信息作为履约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自建筑起重机械完成使用登记之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履约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月评价一次。

第6章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行为信息(奖励信息、不良信息)由评价单位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现场评价信息审核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履约评价信息审核,自采集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记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7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机一体化企业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面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六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行为评价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期内的现场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八条对公示期内的履约评价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公示期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核实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企业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现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履约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生效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8章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安装告知时应出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单》(以下简称“评价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审核安装告知资料时应查看评价单。

第三十二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是指自然年度内实时分值的日平均值,以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评价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省住建厅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共分为三个等级:

“A级”、“B级”、“C级”。

(一)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前30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单位;若第30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

(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倒数5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

(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不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

建机一体化企业整体兼并重组,按等级高的进行评定,列入“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的企业按照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使用设备中,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达到50台(含50台)以上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省通报表扬一次,并按照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

鼓励装配式建筑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五条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A级”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列入建机一体化企业黑名单的;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的,但不包含购买新设备迁入和企业整体兼并重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

第三十六条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A级”和“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对选用信用等级“C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工程项目进行差异化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创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工程,选用信用等级“C级”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创建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9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企业行为评价表》予以评价。

第三十八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