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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同

篇一:

农村股份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组建内地经济不发达的农村股份公司能否顺利实施,关键是作为人的素质和自愿追求进步思想的参与者(股东),如果能接受被公司规范管理那他就是公司的核心人物,如果不愿意被公司规范管理那他可能就是公司的废物或者是障碍物。

赤陂村股份制合作有限公司

股份制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人(甲):

姓名,性别—,年龄,住

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话

合伙人(乙):

姓名,性别

,年龄

,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合伙人(丙):

姓名,性别

,年龄

,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合伙人(丁):

姓名,性别

,年龄

,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第一条合伙宗旨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协商,按股分红,共担风险,体现公平的合伙宗旨,为一个合伙人大家认可的项目,努力去创造共同的事业。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为油茶的种植、加工和推广,区域范围暂定在江西省吉安县安塘乡赤陂村内。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

起,至年日止。

期满后如有机会继续合作,

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姓名)以方式出资,计币元,

占股份%。

(姓名)以方式出资,计币

元,占股份%。

(姓名)以方式出资,计币

元,占股份%(姓名)以方式出资,计币元,占股份%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只对已交部分确认股份。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以为依据,年终决算以后按股分红。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的共有公司财产偿还,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认可公司章程并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

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

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⑤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及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①代表公司对外

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及监督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如其业

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

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一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起草王济明,王容光20XX-3-18

篇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方案模板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三改一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

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以下简称:

革),依据《**区关于印发**市**区“三改一化”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发

[20XX]39号)、《**街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

股权设置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要以理顺分配

关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核心,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现代产权制度,不断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

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稳步推进。

二、确定可量化资产

(一)清产核资。

清核单位为村集体和。

通过

清产核资,村集体净资产为元;村企业净资产元。

(二)清算股金。

****年撤队清财时村民股金元。

以现行贷款利率和到改革时点的入股年限复利计算为依据。

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按原始股金的倍即股金总额元予以返还原始股民,将清算后的股金预提暂放入应付款中,待村有货币资金时予以返还。

预提股金后的净资产余额

为元。

(三)提取改革备用金。

按预提股金后净资产的%提

取改革备用金,即元,用于解决一些遗留问题和改革费

用。

剩余净资产元即为可量化资产。

三、股权量化方式

参照**区《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

导意见》(**政发[****]**号),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人员资格界定方案,经民主会议通过,共界定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共人,同时根据在本村

居住年限和个人身份等因素,将这些人分成种类型。

本次改革将剩余可量化资产全部量化到成员,按照种类型依次确

定股份份额,其中人享受100%人享受80%人享受70%人享受60%人享受50%人

享受40%人享受30%人享受20%量化后共有股份,每股资产元。

(具体量化明细见名单)

我村股权设基本股和计划生育奖励股两种,股东基本股

全额为股,计划生育奖励股用于奖励独生子女户和退二胎指标户,独生子女户在本人所享受基本股基数的基础上奖励20%退二胎指标户在本人所享受基本股基数的基础上奖励25%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股的股民须与公司签订《计生奖励股协议》。

成员所获股权具有终极产权,可以继承,但不能退股。

也不能转让。

四、组建股份制组织

组建“**********”。

为便于公司管理,按照股东自愿

和人数基本均等的原则组合股东小组,共组建**个,每个

股东小组选举1名股东代表,代表股东具体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由股东小组代表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小组代表负责制定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决策实行按股表决,一股一票制度。

做为股东的股东小组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事先要征询小组成员意见或先行在小组内部表决,代表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要充分体现股东小组多数人的意愿。

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在自荐或联名推荐的基础上,按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董事、董事长,

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五、****资产的管理或土地资源的管理

****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由新改制的公司经营和管理,其经营收益并入改制后公司按股东享有的股份份额分配。

****土地转为国有或土地及资产出让时,将资产按改制公司量化方式进行量化。

六、本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资产量化明细表》

篇三: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样本)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

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模式。

第四条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

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

构。

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

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

职权

第七条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1-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及集体资产处臵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

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

次。

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

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

-2-

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

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村党支部

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

村民

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

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

第十五条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

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

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

-3-

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

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

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

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

责。

第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

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4-

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

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

情况可除外。

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

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

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

-5-

篇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合同

甲方(入股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XX省XX市XX镇XX村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用途,主营项目是农副业,畜牧业,园林及农副产品深加工,观光旅游业等生产经营及租赁。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为承包期限剩余年限。

份合作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承包期限结束止。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一)采取下列形式分配股权红利:

1.保底分红。

保底分红期为三年。

2.根据每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将纯收益的30%乍为合作股的红利分配。

(二)支付股权红利方式:

逐年支付。

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保底收益和分配红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分得股权红利、到期收回股份

合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于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将土地交付甲方。

4.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6.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的土地。

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股权红利,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股权红利的5%。

承担违约金。

3.甲方不准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若因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其他

1.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股份合作前,甲方留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树木及地上附着物等按约定处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按约定补偿。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

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

^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招远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曰

附件2

土地总数:

亩。

位置:

合作地:

亩。

记储地:

亩。

果树:

其他:

本人能种:

入股形式单独约定:

亩亩入股形式单独约定:

附件1

土地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解放农村生产力,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

效益,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

(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地址:

第五条性质:

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

从事农副业,畜牧业,园林及农副产品深加工,观光旅游业等生产经营及租赁。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八条目标:

村民集体致富,为能者提供一致富平台。

第二章股东、股权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承认合作社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本章程规定,将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以及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的投入者均作为合作社股东。

第十条合作社实行合同制入社自愿,退出自由的方式,实行统一经营。

按股权实行保底分配,土地股实行保底优先分配:

一级地200元/亩*年,二级地150元/亩*年,三级地100元/亩*年,山地50元/亩*年。

第十一条股份份额以该户入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

合作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确权后剩余期限。

第十二条股权分为土地股和投资股;土地股以亩为单

位,每亩标准产量(一级地)承包田折算股份1股,股权在

承包期内可以继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享受平等权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抵押。

第十四条入股后,合作社对持有者签发股权证书,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土地股分红有两种形式:

一是合作股的土地已被租用,这种土地股拥有分红权。

二是记储股的土地未被租用,仍由农户耕种,这种土地股没有分红权。

如果农户不想耕种,必须转为合作股的土地。

记储股的土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国家粮食补偿款仍由原农户所有。

在土地承包期内,有征用土地补偿款,归原农户所有,不纳入合作社收益。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的社员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篇五: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文档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圭寸、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

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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