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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函79号

 

广利府办函〔2010〕79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广元市利州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1.1在洪涝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努力避免灾害发生。

在灾害发生时做到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救灾,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编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以及由堰塞湖、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防汛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抢险,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驻广部队、武警广元支队主要承担防汛抢险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单位(系统)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当地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区人民政府成立广元市利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农工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和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广播电视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畜牧食品局、区林业局、区移民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抢险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各乡镇(街道)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应急办:

负责全区防汛抢险重大事件协调。

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制定抢险救灾措施;负责汛期灾情对外发布;按指挥长指示组织新闻发布会。

区人武部:

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区水务局:

代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区规划和建设局:

负责城区(城镇)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区(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指导编制城区(城镇)山地灾害的防治规划工作,负责城区排洪排涝管网的疏浚清淤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遇有紧急汛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

协调安排防洪建设项目,安排大型山洪灾害的治理等项工作。

区安监局:

负责汛期安全管理事件的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洪涝灾区群众的生活救灾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安排救灾救济物资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财政局:

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负责计划内防汛抢险物资安排,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对重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防御预案、治理方案、应急治理措施;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区交通局: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委农工委:

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农业旱、涝灾情信息。

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

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区农业局:

负责农业防汛抢险,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学校的防洪安全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抢险工作并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药疗救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药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广播电视局: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防汛抢险工作并组织广播电视防汛宣传工作。

区移民办:

协助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做好移民的安全转移、撤离和生产自救工作。

区畜牧食品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防汛工作及洪涝灾区内灾后牲畜的防疫和救护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林业系统的防洪工作,协助指导木材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抢险工作;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及时了解会商分析降雨地区的暴雨强度、洪水流量、江河、闸坝、水库水位、长短期水情和气象分析预报;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机构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资金的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防汛值班,汛情的传递、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掌握洪涝灾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防汛灾情,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

2.2 应急联运机制

当区内发生洪涝灾害时,有关情况将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洪抢险。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建立雨、水情监测点,按照气象预报标准和水文预报标准的国家规范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

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洞、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城镇所在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办、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发布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 预防预警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统一思想。

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健全组织。

建立健全全区各级防汛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和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3.建设、加固防汛工程。

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

4.制定完善预案。

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预案,重点险工险段,还要制定专门的工程抢险方案。

5.储备物资。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建立专用通信网络。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抢险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抢险指挥信息畅通。

7.加强检查。

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洪水发生乡镇(街道)及区域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协商,进行汛情分析。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乡镇(街道)及区域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

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的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乡镇(街道)及洪水发生区域发布预警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 城区洪水

1.城区外洪预警。

城区外洪是指对城区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

各地城区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区内涝预警。

由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根据城区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区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区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区内涝标准等级。

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4 突发性洪水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和堰塞湖险情。

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水库洪水预警。

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水库单位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及设防标准水位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指挥部。

2.堤防工程失事预警。

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地质灾害预警。

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裂、垮塌、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堰塞湖灾害预警。

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向下游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部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

2.防汛部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区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情况分级响应。

4.1.2 全区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区水务局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发生后,由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4 发生跨区域洪涝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5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红色警戒)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嘉陵江、南河、白龙江、清江河等主要河流中的几个河流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

2.多个河流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位置重要的小

(二)型水库、堰塞湖出现垮坝失事;

4.2.2 I级响应行动

1.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工作组对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200人赶赴抢险现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加强值班,由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Π级应急响应(橙色警戒)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Π级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四大河流中几个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或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四大河流中单个河流发生超标准特大洪水;

2.嘉陵江及主要支流城镇堤防发生决口;

3.数乡镇(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

(二)型水库垮坝,堰塞湖出现溃坝;

4.3.2 Π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200人赶赴抢险现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Π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加强值班。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受灾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Ш级应急响应(黄色警戒)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Ш级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四大河流中几个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大洪水;或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四大河流中单个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2.数乡镇(街道)发生较重洪涝灾害或单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嘉陵江及支流城镇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重点小

(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

(二)型水库发生溃坝。

4.4.2 Ш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响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Ш级响应。

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150人赶赴抢险现场;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警戒)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四大河流中几个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或嘉陵江、白龙江、清江河、南河四大河流中单个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大洪水;

2.数乡镇(街道)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单个乡镇(街道)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3.城镇堤防出现险情;

4.小

(二)型水库出现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

由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

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查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险段,目的是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

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

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险段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合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

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街道)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抢险。

4.超标准洪水响应。

按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实施防汛抢险。

4.6.2 城区洪水

1.城区外江洪水响应。

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2.城区内涝响应。

区域内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建设部门通知城区排涝(污)站开启;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区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广部队支援。

4.6.3 突发性洪水

1.水库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

启动应急预案,由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

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报告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

由堤防工程所在乡镇(街道)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运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3.地质灾害响应。

灾害发生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重大灾害按区委、区政府批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工、险、灾情等防汛抢险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抢险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7.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抢险的调度指挥机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救灾。

发生重大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

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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