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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良性习惯法概略

侗族良性习惯法概略

主要内容:

侗族是一个古老而智慧的民族,它以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优良的生态环境而著称。

侗族良性习惯法对侗族村寨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形成起着重大的作用,它体现在侗族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现代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侗族、良性习惯法、款约

作者:

吴起刚、龙锡兰

一、侗族的社会历史概况

侗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属“越僚”的后裔。

据史书记载宋代称之为“仡伶”、“仡览”,明清时代称之为“峒蛮”、“峒苗”、“洞家”,解放后正式定名为侗族。

侗族主要聚居在湘黔桂三省(区)交界处,偏栖于我国大西南的崇山峻岭之中。

天然屏障的隔离以及历史上长期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使侗族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拉开了距离。

然而,就是这种独特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环境,塑造了侗族独特的法律文化。

侗族既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以至侗族地区青山绿水,林海茫茫,侗族村寨绿树成荫,古树参天。

侗乡素有“文明礼貌之乡”的美誉,这里社会风气优良,人们相互帮助,互让互谅,热心公益事业,不贪他人之财,治安状况极佳。

民国《三江县志》上所记载“侗区昔有道不拾遗,夜不闭户之概。

即今鱼塘之鱼,日夜常悬于寨外之禾把,终年亦无盗窃,盖相习成风”的安定和谐局面至今仍然存在于广大侗乡之中。

二、侗族良性习惯法

为什么侗族村寨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社会秩序和优美的生态环境呢?

从法人类学的角度上看,任何形态的社会,要想得到正常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社会调整和社会控制,侗族自古以来就没有建立过地方政权或国家,自然没有国家制定法,习惯法理所当然地在其社会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所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他的两面性。

据此,习惯法也应有良性习惯法和非良性习惯法之分。

良性习惯法是指习惯法中积极进步的行为规范,侗族良性习惯法是指从原始社会以来,侗族民间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或由社会成员集体制定的、积极有益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惯例。

三、侗族良性习惯法的形式和类别

侗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有宗教禁忌、道德规范、款约、款碑、乡规民约等,其中款约的地位最为突出。

“款”是古代和近代侗族民间自治和自卫的一种地缘性组织,它行使着国家权限之外侗族社会所需要的各种管理权,具有氏族公社和原始部落联盟的鲜明特征。

款约是一种归纳和发布“款组织”内部规章约法的款词,实际上就是款组织的约定习惯法。

款约主要由款众共同在鼓楼或款场协商议定,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由款首口头发布。

历代款首为了使款民熟记每一条款约,不断地对款约进行加工和修改,逐渐地使这种枯燥无味的口头法律变成了一种具有强烈节奏感和韵律感的别具一格的口头文学。

这是款约完整保留至今的主要原因,也是款约区别于现代法律的独特之处。

根据习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侗族良性习惯法可以分为很多类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立法、平等司法习惯法

作为原始社会氏族公社遗留至民国时期的产物,侗族款组织具有朴素的民主性。

侗款组织内所有款民一律平等,款约由款民集体商定,充分反映全体款民的意志,保证人人都能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款首由款众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也不领取任何报酬、如不称职还可以随时撤换。

1923年,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独洞一带款首的儿子吴信酉因触犯款约而被判处死刑,由其父亲亲自将儿子进行活埋,可见侗族习惯法适用之民主平等性。

西方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漫长的中国封建专制社会中,不可能产生民主制度。

事实上,侗族款组织的民主制度并不亚于作为西方民主四大渊源之首的希腊直接民主制。

古希腊的雅典民主是奴隶主的民主而不是全体人民的民主,而侗款组织的民主却是全体款民的民主,以至有学者称“侗款制度是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是一种能挑战西方民主的侗族民主,是世界民主制度的活化石”[2]。

(二)普及款约习惯法

“汉人有字传书本,侗家无字传歌声,祖辈传唱到父辈,父辈传唱到儿孙”。

侗族在历史上并没有创制出自己的文字,1958年党和政府用拉丁字母给侗族创制了侗文,侗族才结束了没有本民族文字的历史。

作为侗族习惯法主要形式的款约主要通过侗语进行口头传唱,由款首、寨老或家长负责宣传。

解放前,侗族款首定期召集群众举行所谓“三月约青,九月约黄”的讲款活动。

“讲款”是款组织发布和宣传款约的一项民间普法教育活动。

每年春秋两季,大家聚集鼓楼或款场举行群众性的讲款活动,让众人记住款约,按规矩办事。

如今,虽然款组织早已不复存在,但侗族村寨间进行集体交往活动时,仍然保留了到鼓楼宣布规纪的仪式。

特别是在斗牛大赛之前,为了避免纠纷,一般先由寨老当众宣读有关规纪之后,才能正式开赛。

如款约所宣:

“一个说款,万人听款,老人伸颈不喘气,小孩侧身不哭啼”,与国家制定法那种枯燥的条款和严肃的面孔相比,款约是一种具有强烈节奏感和韵律感的、别具一格的口头法律。

那种生动的比喻,自然的节奏,整齐的对偶,优美的音韵,使普法教育成为一种艺术享受,这正是款约如此深入人心的重要原因。

清朝时期,封建统治者在西南地区大力推行“土改归流”政策,侗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受到汉族的影响。

随着认识汉字的人越来越多,从乾隆年间开始,又产生了一种新的普及习惯法方式--款碑。

它是将侗族习惯法的核心内容译成汉文,刻到石除碑上进行宣传。

为了普及当地习惯法规,侗族地区“上至古州(今贵州榕江),下至柳州,五十江河,寨寨立碑”。

此外,侗族还通过对违规者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说法教育。

通常的做法是责令犯者挨家挨户送一小串肉,当面检讨自己的过错,或者包场电影当众说明自己所违反的具体规定。

还有的限期让违规者交纳一定数量的钱,其中一部份用于赔偿受害者损失,另一部份直接用于某些公益事业。

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乡唐安侗寨中的那口巨大的石瓢井,就是当地侗民原来在处理一桩盗窃案时罚犯者修造的,此种处罚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饮水思法”之效果。

(三)环境保护习惯法

侗族地区自古至今都以木柴作为主要生活燃料,以杉木作为建筑材料,但这里的森林资源并未出现长年累月砍伐而导致资源枯竭的现象。

侗族聚居的地区至今依然林海茫茫,80%的县都是全国林业重点县。

侗族大歌传唱:

“侗家爱山又爱水”,侗族地区的自然环境保持得如此之好,主要源于侗族人民古朴的护林、育林意识和严厉的护林法规。

侗族人认为山川河流、巨石古树都是有灵之物,禁止随意挖掘山脉,砍伐古树和污染水源,因为那样会破坏风水,损伤“地脉龙神”,从而引来灾难。

侗族村寨前有风水林,后有护寨林,这些树木从小到大都受到严格的保护,违规砍伐者必将受到严惩。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立于今贵州省锦屏县水口侗寨的《永世恩功碑》规定:

“水口周围树木,一栽之后,不许砍伐枝丫,如有犯者罚银五钱。

”侗族虽然没有“保护生态平衡”这样清晰的观念,但他们深知森林可以保护水源,能够为人们提供木料和燃料,侗族习惯法要求对山林实行轮歇采伐,不准偷伐林木,毁坏河溪山冲。

款约规定:

“如若哪家孩子,鼓不听捶,耳不听劝,不依古理,不怕铜锣,目无法纪,他毁山毁冲,毁河毁溪,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杉树林。

寨脚有人责怪,寨头有人追查,寨中有人告发(喻民愤很大),我们就当面跟他说理,我们就当面给他定罪。

”[3]对于放火烧山或滥伐山林者,可以就地打死,因其是破坏林木的,死后不许入棺木,不许进坟山,让其做“孤魂野鬼”。

除了保护天然林,侗族也有很强的育林意识,他们一方面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又大量植树造林。

侗族家庭在儿女出生以后就育林一片(主要是杉树),待儿女长大成人时,树也正好成材,便可作为儿子建房或女儿办嫁妆之资。

(四)婚姻习惯法

1、自由恋爱。

在封建社会时代,汉族地区男女青年受“男女授受不亲”和“媒约之言”的束缚,不能进行自由社交和恋爱。

然而,侗族的恋爱方式自古至今却是十分自由而又浪漫的。

侗家男女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就可以通过“行歌坐月”、“玩山对歌”、“互助劳动”等方式寻找意中的对象,老人不仅不干涉而且还暗中撮合。

款约规定:

“青春年少,扬花时节”,即使“男有三十六错,女有二十四差”也是可以谅解的。

“女未过门”如同“未关上锁”,不应约束过严,就象“牛不受绳牵”一样。

这样“黄昏到了,郎去廓檐脚,邀妹说心”,母亲、嫂子承担炊事,给姑娘方便。

2、自主婚姻。

明初编篡的《贵州图经新志·黎平府风俗》载:

“洞人,男女婚姻。

或自相悦。

或歌意合而成,父母不禁其出入,男女或唱和于山中,或坐歌于月下。

既合,则防闲之,而人不敢犯。

”侗族的婚姻主要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建立的,虽然后来由于封建思想的渗透,出现了包办婚姻,但侗款并不禁止年青人反对包办婚姻而私奔。

款约规定:

假如男女青年情投意合,却遭父母反对,则可“引过船蓬,拖过猪棚,私奔外地,出走他乡。

”即使父母找见了,也“要以理服人,禁拿石头打。

”对异乡逃婚来的,“要让进屋来住,以暖水洗身。

3、平等离婚。

封建社会时代,汉族妇女地位低下,离婚盛行“休妻”方式。

但在侗族的歌谣里,离婚往往被称为“忘夫”,妇女同样享有离婚的主动权,丧夫之妇改嫁不受夫家之牵制。

(五)保护妇女权益习惯法

侗族社会中,受母系氏族社会的影响较深,妇女的社会地位历来很高,不管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军事上,妇女都有很高的权力。

侗族信奉的众神当中以女性居多,汉族称“雷”为“雷公”,而侗族则称之为“雷婆”。

侗族至高无上的尊神“萨玛”,相传就是一位女款首。

记史料记载,乾隆年间,黎平地亲侗寨女子吴培尧20岁就被当地群众推选为款首。

款约对拐卖、强奸妇女的罪行处罚甚重:

“不许谁人,撩妻弄妇,拐卖女人,逞蛮强奸。

谁人犯了,剥皮抽筋,捆身砍手不留情。

”[4]

(六)计划生育习惯法

在贵州省从江县高增乡一个叫占里的侗寨,那里的侗民历史以来就形成了自我节育的习惯法规,从清代中期到现在,人口始终保持零增长状态,被誉为“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村”。

占里人认为祖先留下的水田不多,每年粮食有限,如果兄弟多,势必因分财产而导致争斗甚至仇杀,从而会减弱家族的团结和凝聚力,所以提倡节育。

占里寨规规定:

“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谁家多生了子(女),不许任何人再与他建立亲家关系,今后寨上不准嫁(娶)给他(她)。

并且要对违反者处以50两银子的罚款,还要宰杀他们家的牛和猪,将肉分给寨内的其他每户”。

占里人还把这种规定编成歌谣告诫子孙:

“祖祖辈辈住山坡,没有坝子也没河。

种好田地多植树,少生儿女多快活。

一株树上一窝雀,多了一窝就挨饿。

告知子孙听我说,不要违反我款约。

家养崽多家贫困,树结果多树翻根。

养得女多无银戴,养得崽多无田耕。

女争金银男争地,兄弟姐妹闹不停。

盗贼来自贫穷起,多生儿女穷祸根。

”[5]由于节育意识深入人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地的推行变得非常畅通,这种现象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十分罕见的。

(七)互助互济习惯法

侗族人有换工互助和红白喜事互助的风俗,这是原始社会共同劳动在生产、生活上的表现,这种古朴之风迄今依然盛行。

在犁田、插秧、收割、除草、施肥等生产活动中,人们多以换工的方式进行。

即不计较劳动强弱和技能高低,也不论主人的招待好坏,只要合意,便可以工换工,这次他帮你,下次你帮他。

有些地区还盛行男女青年上山合伙垦荒,集体耕种,集体收获。

在日常生活中,房族、亲戚、邻居或朋友修建房屋、举办婚宴等事,急需人手时,大家都无偿帮忙。

倘若遇上天灾人祸,人们也都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或助以财物,或出以劳力。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则由全寨或房族共同集资供养,不让其流离失所。

(八)平均分配习惯法

受平均分配习惯法的影响,侗族社会历史以来的贫富分化并不明显。

侗语称富有者为“gaxlis”,直译为“富有的汉人”,称叫化子为“gaxgoub”,直译为“讨饭的汉人”。

原始社会生存环境非常恶劣,为了氏族集团的生存和发展,侗族人对生活消费品实行平均分配,从而产生平均分配习惯法。

侗族古歌谣唱:

“公上山,把兽擒;奶下河,把鱼捉;公得肉,大家分;奶得鱼,大家跟;人有股,众拍手;人有份,众高兴;手拉手喊欢呼;脚跟脚,歌来合”。

侗族人的社会活动中至今还保存有这种原始的古风,凡猎获野兽时,不论出猎者的功劳大小,都会平均得到一份获物,甚至过路的人也见者有份。

侗寨在办理重大祭祀活动时,全寨人不分男女老幼和亲疏远近,人人均分一串熟肉。

四、侗族良性习惯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由于侗族聚居地的特殊地理环境,离中心城市太远,地形复杂,交通不便,所以这块侗族人生活的土地,虽然在秦代以后就陆续被纳入中央王朝版图,历代王朝也早就在侗族聚居地区建立过郡县,但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无实利”,直到民国以前,许多侗族边远地区仍然过着“有款无官”的政治生活。

侗族人民在漫长的自治进程中,创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优秀法律文化。

侗族良性习惯法在其社会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进步、保护和发扬传统文化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解放后,由于款组织的消失,以款约为主要形式的侗族习惯法也随之逐步减弱,但习惯法规范仍然深远地影响着侗族乡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侗族良性习惯法在国家法律还不健全和完善的初级阶段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调方式。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侗族习惯法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真正能得到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似的规定。

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念上再公证,也肯定失败。

”[6]民族法制的现代化进程,要重视民族法资源的利用,现代法律应该从良性习惯法中吸取有益的营养。

当代社会令人头痛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等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侗族村寨却能通过其良性习惯法的实施得以很好的解决。

侗族良性习惯法所体现的民族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平等观念、民主自由观念,有力促进了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顺利实施。

侗族独特有效的宣传习惯法的方式,也是我们在普法工作中不容忽视的成功经验。

同时,侗族良性习惯法所提倡的热爱公益事业、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大公无私等精神,充分发扬了侗族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倡导善行,净化社会风气,增强民族团结。

因此,宏扬侗族良性习惯法还可以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注释:

[1]参见邹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的基本问题》,载吴大华主编《民族法学讲座》,民族出版社,1997年。

[2]参见梁钢《民主制度的活化石__能挑战西方民主的中国“侗款”制度》。

[3][4]参见邓敏文、吴浩:

《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5]参见潘志成《从江县占里侗寨当代婚育习惯法考察》,《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参见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资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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