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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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

浅谈工程建设中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

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甘肃中东建设工程管理咨询(集团)公司

二0一0年十二月

 

摘要: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监督管理。

本文着重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对工程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并结合自己多年来对监理工作的一点心得体会,总结一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验与同志们互相交流学习,对提高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和开展监理工作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

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心得体会。

工程建设监理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四大内容,其中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控制是核心,安全控制是根本。

因此,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抓住质量安全这个核心。

同时协调处理好“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四项合同目标的相互关系,促使合同管理目标得到优化实现。

下面结合自己的监理工作,谈一谈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四控两管一协调。

一、 工程质量控制(施工组织设计)

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⑵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⑶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⑷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⑸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⑹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⑵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地场。

⑶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9、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

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⑵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⑶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⑷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⑸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案例一)

⑹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⑺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案例二)

⑻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⑼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11、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⑵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案例四)

⑶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⑸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12、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

临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1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案例三)

⑴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⑵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工程进度控制

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⑵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2、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⑵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会议纪要)

3)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⑶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3、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⑵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⑶ 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⑷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⑸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⑵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

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⑶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⑷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5)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6)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7)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8)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9)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6、监理机构在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2)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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