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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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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一、考核对象:

学校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1、基本分:

50分

  

(1)学历:

6分,计算最高学历,此项不超过6分。

  前学历:

中师、专科、本科、研究生(含结业)分别计1、2、4、6分。

  后学历:

专科、本科、研究生(含结业)分别计1.5、3、5分。

  

(2)年度考核:

3分。

  称职以上计3分。

  (3)任职:

5分,此项不超过5分。

  任申报职务的前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年计0.5分。

  (4)教龄:

10分,此项不超过10分。

  每任教一年计0.5分。

  (5)从事特殊教育工作:

6分,此项不超过6分。

每年计0.3分。

  (6)继续教育:

5分,此项不超过5分。

  当年内容完成规定学时计4分,超学时或不足学时增减1分。

  (7)出勤:

5分。

  申报者申报的当年(学年度:

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出全勤计5分;凡旷工1天扣3分;事假(法定婚、丧、产假除外)1天扣0.4分;病假(县医院以上住院治疗外)1天扣0.1分;迟到、早退一次各扣0.2分。

扣完为止。

  (8)工作量:

10分,此项不超过10分。

  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全席工作量计6分;超工作或不足工作量增减分,增减分不超过4分。

  2、绩效分:

220分。

  

(1)政治思想素质:

5分。

  主要从表现、师德师风、爱岗敬业等方面,结合平时学校考核记载进行考核。

  

(2)教育教学过程:

10分。

  根据“学校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考试各2分。

凡缺教案一节扣0.2分,不合格教案一节扣0.1分;上课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节扣2分;作业批改马虎一次扣0.1分,未批改一次扣0.2分;辅导学生落实效果酌计1分至2分;学生考试成绩酌计1分至2分。

  (3)教育教学质量:

150分。

  此项考核每人基本分核定为120分。

在考核考核内,凡所在班级流失一名学生而未新招生补充,缺1人班主任扣10分,科任教师扣5分;随意赶学生出校1人扣10分;班上学生违纪1人,班主任扣2分,科任教师扣1分;所任学科教学质量酌计10-30分。

  (4)教育科研:

10分,此项不超过10分。

  承担经审批的每个科研课题计:

校级0.5分,县级1分,市级1.5分,已验收结题的各级另计1分;科研课题获一、二、三、鼓励奖,在已验收结题基础上另计2分、1.5分、1分、0.5分。

科研课题:

主研人员与协研人员按7:

3比例计算得分。

  (5)教学竞赛:

10分,此项不超过10分。

  参加校、县、片区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包括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等)活动,每次分别计0.5分,1分,2分,在此基础上获鼓励、三、二、一等奖另计0.5分,1分,2分,3分。

  (6)论文论著:

10分,此项不得超过10分。

  在公开发行的教育教学专门报刊或网站上发表教育教学经验__计:

县级1分,市级2分,国家级4分;在公开发行有(ISBN、ISSN或CN标志)的学术杂志、报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计:

县级1分,市级2分,国家级5分;撰写教育教学专著每部8分。

(合著作:

主著者7分,辅著者3分);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报道教育教学工作短讯每条计:

县教委0.1分,县0.2分,市0.4分,国家0.8分,此款计分不超过3分;在学术研究会上交流经验计:

校级0.2分,县级1分,片区1.5分,市级2分,国家级4分。

  (7)表彰奖励:

5分,此项不超过5分。

  受国家、市、县、校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受国家、市、县部门及学校表彰的单项奖分别计3分,2分,1分,0.5分。

  (8)辅导奖:

10分,此项不超过10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行文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辅导学生获国家、市、县、校每次获奖:

一等奖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获二、三等奖各分别减0.1分,0.2分,多人辅导奖按辅导教师人数均分。

  (9)专业成长:

6分。

  已确任的国家、市、县骨干教师分别计6分,4分,2分。

  (10)指导新教师:

4分。

  指导年轻教师效果良好,每人计1分(以学校确任为准)。

  3、民-主测评分:

30分。

  

(1)教职工测评:

10分。

  

(2)考核组测评:

20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一票否决。

  

(1)受到行政处分未撤销者;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3)上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4)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或无故迟到或早退20次以上者(以当年度计算)。

  (5)乱订资料、乱办班、乱收费查证属实者。

  (6)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查证属实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查证属实者。

  (7)拖欠学校公-款者。

  (8)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9)判处有期徒刑人员。

  (10)不假外出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含离职学习期满不按期返校上岗者)。

  (11)未完成当年学校招生任务者。

  三、考核时限:

三个学年度(聘任前)

  四、考核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上交相关材料和书面申请。

  2、述职后民-主测评。

  学校召开教职工会议,由申请人述职,当场测评并公布测评分值。

  3、考核组考评。

  考核组根据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对申报者进行量化考核。

  4、公示考核结果。

  学校张榜公布考核组考核结果,以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列,并搜集教师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天。

  5、上报考核结果。

  根据学校考核情况确定人员上报。

  五、考核结果应用。

  此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

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

他们是: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

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

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

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

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

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

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

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

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

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

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

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

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

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

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

详见:

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

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

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

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

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

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

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

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

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

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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