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商铺经营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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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厦商铺经营管理合同
商厦商铺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已签订的《--商品房预租合同》、《---商品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约”),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所属的“---广场”开展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商铺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经营范围
1.1乙方租赁的--广场楼区域,系从事业务的商铺。
1.2乙方根据经营范围应提供足够的适销对路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或者符合规范的服务。
乙方需增加经营项目和商品品牌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合约”。
2.资格审查
2.1乙方应为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合法经营权。
如果乙方经营进口商品,应为该商品在国内的授权代理商或经销商。
2.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提交下列证照: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明;
•注册商标证明;
•法人委托书;
•印鉴卡;
•出厂合格证;
•近期质检报告的有效证件
第
(1)至(3)项证照查验后退还乙方,第
(1)至(3)项证照的复印件及第(4)至(7)项证照留存甲方备案。
2.3经营范围与下列证照有关的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或最迟于该商铺开业前提供。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进口食品卫检证书;
•进口商品商检证;
•外埠食品进沪销售登记注册批准书;
•食品卫生许可证;
•金银饰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2.4乙方保证所提交的证照为依法取得;如若违反,除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合约”外,乙方还应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限
3.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与“合约”一致,即“合约”终止,则本合同随之自动终止。
3.2本合同生效后,无论“合约”是否已生效,其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3.3乙方如需延长合同期限,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4.商品目录
4.1乙方提供商品范围如下:
商品种类
商品名称(品牌)
商品说明
4.2除上表所列商品外,乙方新增商品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不经甲方同意,乙方展示、销售其他商品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该行为,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合约”。
4.3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商品自费运至甲方指定场所,以备销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4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或从其他公司进货,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税、费管理
5.1乙方应依法缴纳各项在经营中发生的税款及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
6.交易管理
6.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及商品,否则以违约论。
另有规定的除外。
6.2乙方在商铺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价格标签。
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乙方保证在同一时期内,其在其他商场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应不低于在甲方提供的同一商品的价格。
若有降价等促销活动,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否则以违约论,甲方有权追索相当于该项商品差价总和(即进货总数与单价差额之乘积)
5倍的违约金。
6.4乙方销售商品开具自己的发票,但营业款必须全部如实地输入甲方的收银机系统,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协助和管理,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派收银员到乙方商铺负责收银工作。
不输入或不如实输入的,如经查实,甲方有权追索乙方拒开、漏开或短开金额5倍的违约金或者因该违约经营行为引起的租金损失,两者取其高者。
乙方违反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甲方可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改正;屡教不改者,乙方除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及“合约”。
6.5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收银单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及拒开、漏开或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者,甲方有权追索乙方拒开、漏开或短开金额5倍的违约金或者因此引起的租金损失,两者取其高者。
乙方除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可终止合同及“合约”。
6.6乙方应于次月2日前向甲方提交商铺的上月财务报表,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营业的前提下审计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乙方总部在内的与本商铺经营有关的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
否则,乙方商铺的月营业额以甲方认为合理金额为准。
6.7凡经甲方审定核准的各种优惠卡、会员卡及VIP贵宾卡,乙方须接受使用,并依甲方规定给予折扣优惠,该优惠折扣全部由乙方承担。
另外,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乙方必须接受并负担其手续费。
该手续费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6.8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各类降价销售、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的整体安排,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经费。
6.9乙方为扩大销售而需要进行促销活动时,应事先将具体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擅自举办各类广告活动,甲方可对其处以该活动费用5倍违约金。
6.10乙方因自身营业需要,而使用甲方标记、图案、包装、名册资料等,或者进行个别媒体广告宣传的,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衍生费用,否则以侵权论,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及“合约”并要求损害赔偿。
6.11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乙方的促销行为妨碍他人营业活动的,甲方可予以制止。
乙方未及时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合约”。
6.12严禁在商铺内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的手段推销商品。
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该商业行为;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合约”。
6.13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他方;不得将商铺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不得在商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14乙方不得擅自中途撤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自撤场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之日止,依以前单日最高营业额为准累计计算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
7.商品管理
7.1乙方在商铺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必须提供由有权机构出具的该项商品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销售。
7.2在商铺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7.3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志、代理权及专利权的情形,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的违禁品。
如经查获,由乙方自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违法商业行为,并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合约”,
7.4当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费者向甲方提出修、退、换或其它正当合理要求时,甲方可自行作出修、退、换或直接要求乙方按甲方旨意办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5乙方销售的商品,如经客户使用后发生顾客人身安全损害和财产损害,除对客户进行法律赔偿外,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对甲方负法律及赔偿责任。
7.6乙方对商铺内销售的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危险品和违禁品。
乙方商品需由甲方保管的,但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用。
有关商品保管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7.7乙方应保证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现象。
8.商场管理
8.1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商场的楼梯、通道、公用地区、防火区等其它公用部位堆放商品、广告品及危险品;也不得对其它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和广告装潢。
乙方经销的商品上货、卸货须按甲方规定的地点时间进行。
8.2商场内属于甲方的财产及商品,甲方自行投保。
属于乙方的财产和商品,乙方必须自行投保火险、盗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经营项目有关险种。
如果乙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
8.3由于乙方或其派驻人员、代理人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职守使商场内的结构及商场内的设备、其他厂商的财产、人身等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8.4本合同期间,乙方对商场设备造成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其他设备受影响时,乙方须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5乙方应遵守甲方已制定的或今后制定、修改的有关对商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8.6乙方的商品或其他物品离开商场,必须在查验商场管理部门开具的出门证后才能放行。
9.人员管理
9.1甲乙双方同意,在商铺内乙方派驻名营业员。
乙方派驻人员应经甲方审核并经过专业培训后方能进入商铺营业。
培训费用由乙方自理。
9.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派驻商铺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健康证明、个人履历、委托书以及根据不同行业要求从事该行业必须具备的由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资格证书。
商铺营业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9.3乙方派驻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专门人员的监督。
按照统一时间上班、下班,佩带甲方同意的识别牌,费用由乙方自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派驻的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调换、辞退。
9.4乙方如需撤换、增派所派人员应提前2星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得到同意后方能更换、增派。
9.5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辞职的职工。
10.费用及支付方法
10.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列表
•收银设备费用元/月;
•服务铭牌费用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
•商铺内使用的包装纸、手袋及价目标牌等销售消耗品费用:
按实际消耗收取成本费;
•甲方派遣的营业员工资元/人;
•乙方营业员的培训费元/人。
•根据本合同及“合约”规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违
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0.2上述费用的支付日期为次月的5日或之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付款通知后的5日内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汇入甲方的账户。
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及时缴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
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日息%的滞纳金。
该滞纳金从上述费用中一项或多项或全部各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付清所有前述费用之日止。
10.3当发生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而引起的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其他经济责任时,处理这些索赔的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
10.4本合同所指保证金,即“合约”12-6中所规定之保证金,“合约”中有关保证金各条款均适用于本合同。
11.双方责任
11.1甲方责任
(一)提供商场的有关设备及附属设施,提供商场的物业管理;
(二)负责商品促销活动的整体设计安排等工作;
(三)对商场的公共使用部位及设施提供维护和修缮服务;
(四)负责将商场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给乙方有关人员,以便遵照执行;
(五)协助乙方做好产品促销工作;
11.2乙方责任
(一)保证及时提供货源,确保季节性商品的正常销售;
(二)必须在进场前办妥商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如实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注册商标证书等经营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三)不得提供非乙方生产或非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四)必须提供所有的销售进口商品的有效关税凭证;如乙方属代理商的,除提交有关代理证明外,必须提供被代理方的商标、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
(五)按时缴付公共事业费及推广费;
(六)依法纳税。
12.违约责任
1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根据其违约行为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2.2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合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12.3甲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2.4违约事项,本合同另有条款规定的,按约定进行。
12.5乙方代理人、受聘人或受雇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乙方自己的行为,其违约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12.6在没有按本合同及“合约”支付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违约金、赔偿金和补足保证金不足等前,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商品或其他物品。
13.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3.1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之日或接到终止通知7天内,结清各项费用,撤离现场。
撤离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代表均到场,否则,不得撤离。
13.2逾期结算的,甲方有权自行按本合同及“合约”的规定单方面结算,余额(若有)通知乙方提取,
13.3逾期撤离现场的,甲方有权将遗留的商品和其他物品按甲方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
所得款项在清偿各项费用后归甲方所有,如不足清偿各项费用的甲方仍有追偿权。
13.4乙方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及派驻商铺人员或股权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13.5在本合同终止个月后,乙方如无产品质量责任或对甲方无其他任何债务时,甲方应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若乙方对甲方仍负有债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2、10.3条之规定,从保证金中抵扣。
当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对甲方的债务时,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后向乙方继续追偿。
14.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缔结、生效、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5.其他
15.1乙方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在15日前通知甲方:
•公司组织及主要人事变动;
•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派驻专柜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需要告知的其他重大事项。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仍按原合同内容履行。
15.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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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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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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