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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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ocx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

万事开头难,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实行之初暴露出诸如权威性不足、法制不统一、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不配套、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代扣代缴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税务征管的立法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精神不一致和税务代理的立法落后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设等法律问题是难免的。

关键在于我们找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吸收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矛盾突出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具体国情,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从理论和法制两方面进行革新。

在理论方面,将科学发展观思想以及经济法理念引入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研究,指导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方向。

在法制方面,首先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制并改革作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和依托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对个税免征额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设置,对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精细化调整,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和自行纳税申报单位,推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代扣代缴制度协调发展和丰富纳税申报方式的种类并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方式等;其次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推动财产和金融账户实名制建设,改革现金支付制度和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再次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加大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的处罚的力度的同时,建立系统、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激励机制;又次是提高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水平和推进税务代理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最后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在革新过程中,应始终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所固有的民主、公正和效率精神。

相信随着整个社会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将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申报;革新

Abstract

Thepracticeof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inourcountryisabeneficialattempt.Ithasimportantpracticalvalueandfar-reachingsignificanceintheperiodofsocialtransformation.Thefirststepisthehardest.Itisverynormalthattherearesomeproblemsinthepracticeof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suchasthedisunitywiththerelevantlegalsystems,themismatchwiththeclassifiedincometaxsystem,theambiguousrelationshipbetween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andthewithholdingtaxsystem,thelackoftheconsciousnessofpayingtaxes,theweakabilitytocollectandmanagetaxofthetaxauthorityandthedatedtaxagencysystem.Itisimportantforustofindthereasonsfortheproblemswiththeaimofreforming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Weshouldlearnexperiencesandlessonsfromothercountrieswhileconsideringthespecificconditionsofourcountry.Intheory,wecanreform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withtheScientificOutlookonDevelopmentandthespiritoftheeconomiclaw.Inpractice,wecancompletetherelevantlegalsystem,reformtheindividualincometaxsystemwhichisthefoundationof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carryoutthemixsystemoftheclassifiedincometaxsystemandtheintegratedincometaxsystem,makeamorescientificexemptions,takefamilyasthetaxunitandthetaxdeclarationunit,harmonize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andthewithholdingtaxsystem,developthereal-namesystemonthepropertyandinfinancialfield,reducethepaymentbycash,promotethecreditsystem,enforcethepunishmenttotheillegalbehaviorandtheencouragementtothelegalbehavioratthesametime,enhancetheabilitytocollectandmanagetaxofthetaxauthority,assistthedevelopmentoftaxagencyandstrengthentheconsciousnessofpayingtaxesthroughadvertisementandeducation.Neverforgetdemocracy,justice,efficiencyandgovernmentbylawintheprogressofthereform.Ibelievethattheindividualtaxdeclarationsystemwillbefurtherimprovedalongwiththereforminoursociety.

KeyWords:

IndividualIncomeTax;TaxDeclaration;Innovation

 

目录

引言1

(一)选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1

(二)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2

(三)研究的方法与思路3

(四)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3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原理阐释5

(一)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纳税申报概念界定5

(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产生发展7

(三)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价值考量8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现状分析1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构建背景11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状况17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困境18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比较借鉴21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21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24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方向26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理论革新方向26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制革新方向28

结语39

致谢40

参考文献41

引言

(一)选题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

2005年10月27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由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知悉度不高,“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又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加之个人所得税原本具有最为广泛的纳税主体,历来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也最受瞩目的税种,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理所当然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讨论中一个备受瞩目的焦点就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即有关“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时至今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已有几年的时间。

几年来,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研究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指导我国正在并且必将持续开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进而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动力。

这些努力对于改变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状都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本选题的实际意义所在。

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在于,在研究中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梳理,进一步提高作者及读者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认识,为丰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添砖加瓦,更重要的是可以抛砖引玉,为这一理论领域的繁荣略尽一份绵薄之力。

(二)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中国知网资源总库的检索,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内容的文章大部分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改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发布的新闻报道,也有对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内容的解读和评价,这部分文章并非从学术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研究,还有一部分文章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首次实行的情况就事论事,总的来说,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数量不多,且在研究的深度上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专著方面与论文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情况基本相同。

从内容上来看,由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问题,在本就为数不多的专著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立足于指导实践的实用性读本,也有一些是选取了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视角,相比之下,法学领域的专著不甚丰富,在研究的广度上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施行得比较早,相应地,其在相关课题的研究方面起步也比较早,时至今日,其研究成果已经颇丰。

这些丰富的研究成果可供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予以借鉴。

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

正由于其研究已经相当详尽和完备,且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已经发展得十分健全,继续研究的空间和动力都比较小,这使其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反而不多见。

因此,我们在当前形式下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这一问题时应注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吸收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并避免走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弯路的同时,防止由于生搬硬套造成“水土不服”,对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研究成果适当扬弃。

(三)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本文综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比较分析和归纳整合的研究方法,首先厘清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价值考量,从理论上对该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做出阐释;其次,由于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考查国际范围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产生发展的路径与过程以及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构建背景及其实施现状是评析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的现实基础;再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成熟的其他国家的情况并借鉴其经验,是辅助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一条捷径。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理论变迁和历史沿革两个维度入手,二者齐头并进,同时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最终统一落脚于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困境及其革新。

(四)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原理阐释,由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纳税申报概念界定、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价值考量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第二部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现状分析,由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构建背景、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状况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困境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第三部分为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比较借鉴,由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第四部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方向,由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理论革新方向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制革新方向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本文的重点和难点为论文的第四部分,即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方向这一部分。

总结历史是为了指导未来,研究理论是为了服务实践,故而论文前三部分都是对第四部分的奠基,第四部分才是论文的重头戏。

但由于笔者才疏学浅、目光短鄙,对现实和未来的把握尚且不够准确,在此基础上提革新见解实属难上加难,有待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本文虽难免贻笑大方,却也凝聚了笔者的一番努力,本文的创新点为:

首先从视角上,跳出税法学的框架,从经济法的整体高度去审视,并与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贫富差距矛盾突出的背景相结合,去审视和思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问题;其次,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最后,从理论和法制两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进行了尝试。

在理论方面,将科学发展观思想以及经济法理念引入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研究,对传统的税法学理论进行改造,以指导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方向。

在法制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革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多项具体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原理阐释

(一)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纳税申报概念界定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界定

传统的税法学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政治及经济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的一种税。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税法被认为是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即,与私法相比,作为公法的税法的特点是以权力为核心,它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传统的税法学理论对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公法的色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理论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

最明显的证据就是,现代社会的新的经济关系孕育出的新的理论——经济法学。

它的兴起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顺应公法与私法从二元对立走向融合的趋势,引入私法的平等和自由理念,传统的税法学理论也发生了变迁,税法不再是“权力之法”,而被认为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签订的一项契约,在这项契约当中,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是国家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征税是国家的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应的公共产品是纳税人的权利。

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法领域,个人所得税法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签订的一项契约,在这项契约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义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是国家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应的公共产品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权利。

据此,笔者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修改如下: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为了使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及政治职能而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基础的一种税。

这一修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改造后的定义将个人作为主语,变被动为主动。

这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个人作为纳税主体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豪感,有助于促进个人主动纳税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二,抛弃了传统定义中对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的界定。

传统税法理论将税收的特点界定为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这种界定体现着浓郁的公法色彩,同公法与私法已从二元对立走向融合的趋势不符,与调整之后的税法学理论的精神不符,并且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会降低税法的遵从度;

第三,删除了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而取得的说法,将法律作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国家取得个人所得税的唯一的也是最终的依据。

一方面将国家从居高临下的高位上拉下来,放到与纳税人平等的位置上,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趋势。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将法律而不是国家权力作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国家取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并且是唯一的和最终的依据,这符合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和努力方向;

第四,将“政治及经济职能”改为了“经济、社会及政治职能”。

这一修改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改革方向,以及各项职能与个人所得税的关联性大小而确定的。

首先,目前我国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经济,在未来一段很长的时间内也仍然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税收杠杆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也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与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密切相关;其次,社会职能是我国当前行使和履行国家职能中比较薄弱的一个方面,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建设,推进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实现是我国当前和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在收入分配等领域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实现;最后,政治职能一直是我国行使得比较好的一项国家职能,同时也是需要在实现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的一个方面,并且其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联系相对而言不如经济和社会职能紧密。

2.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界定

我国对自行纳税申报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界对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的研究尚不成熟,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行纳税申报是与赋课征收方式和申报赋课方式并列的确定税额的三种方式之一。

另一种观点认为:

“纳税申报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和步骤。

即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和实际步骤,对征管工作具有基础性作用,也是税收征纳的第一道程序。

而日本自“二战”后即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至今已有60余年的历史,其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

“所谓申报纳税,是通过纳税人自己计算应税的课税标准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果申报政府,以实现申报纳税义务的方式。

”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

“申报纳税方式,是指以纳税者的申报确定应税额为原则,对不申报或不当申报的,才依税务行政厅的处分或决定确定税额的方式。

以上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自行纳税申报进行了界定,在理论上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综合以上几种对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界定,结合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实际,笔者认为张巧良和曾良秀两位学者在《税法与税务会计实用教程》一书中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界定较为准确,即认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这一界定既体现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确定税额的一种方式,又充分关注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程序价值,是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概念的一种较为全面的表述。

(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产生发展

最早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于1917年产生于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1917年也是加拿大初次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时间,在国际范围内,加拿大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时间不可谓不晚,但也正因为如此,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等都十分成熟的条件下才开始实行的,充分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领域的经验和教训,并一举推出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开了历史的先河。

二战期间,一方面由于作为加拿大最近的邻居,近水楼台先得月,另一方面也由于美国社会制度的先进性和强大的包容性,美国也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二战后,由于众所周知的日本与美国的密切关系,日本也引入了这项制度。

此后,由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实践中所显示出的优越性,澳大利亚、法国、印度和英国等国家也陆续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自行纳税申报制度适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仅适用于所得税,也广泛适用于增值税和财产税等税种。

(三)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价值考量

1.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民主价值

“民主”是指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主权,是对君权的反抗,是人民权利意志觉醒的产物。

自古希腊以来,“民主”一直是人们的向往和追求。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作为千百年来人们在不懈追求民主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之一,源自于对民主的向往,蕴涵着丰富的民主精神,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确定税额的一种方式的角度来看,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诞生之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赋课征收方式。

在赋课征收方式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予以确定,若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确定有误,也只能通过救济途径来解决,这就使纳税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众所周知,通过救济途径解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事情,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与赋课征收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在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应税的课税标准及税额由纳税人自己确定,正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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