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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度

肇庆市生活饮用水日常卫生

管理要求和工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净水过程卫生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岗位制度、采购索证和水质消毒检测等,规程包括净水安全规程、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反应池操作规程、滤池操作规程和水质消毒检测等。

2、根据水质处理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净化消毒检验设施,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检验等常规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超滤或反渗透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烧开凉栋等直饮水供水等。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4、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和规程、人员管理组织架构、“两证”复印件、涉水产品索

证资料、各岗位操作记录、水质自检和委托检验记录以及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各类单位日常管理具体要求

(一)市政供水单位(或自建供水单位)

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

2、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应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

任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在各岗位上墙,以指导员工生产。

4、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建立并执行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水源日常检测工作。

5、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应一致,

无擅自更改。

若更改工艺和设施应及时申报。

6、水处理及卫生设施应完善、日常运转正常。

混凝应达

到水质处理效果,待滤水、滤后水质应达到水质控制要求,

加氯消毒设施要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7、应通过检验室水质检验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

点与检验频率应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应保存完好,应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

运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待滤水和滤后水浑浊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水余氯符合标准要求。

&应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机制应健全,配置有应急处置设备、应急物资(活性炭、高锰酸钾、酸碱等)。

9、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建立管网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和定期更新制度。

10、水厂所用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合格供方(卫生许可批件、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应齐全,现场抽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从合格供应商进货,进货后应进行验收,有验收记录。

(二)分质供水单位

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3、应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在各岗位上墙,以指导员工生产。

4、管道直饮水设施周围和制水机房环境卫生良好,生产场所内各卫生设施应完善,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和设施布置应

与建审发证时相一致。

5、过滤和消毒等水质处理设施应完备,运行正常和良好,

处理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运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检测浑浊度、电导率等指标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6、水处理材料应定期更换,供水管网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水质应经检验合格,有各项工作记录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7、水质检验室运作正常,有专人负责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8、管道直饮水设施所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涉水产品应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二次供水单位

1、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制定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和水质污染处置预案。

2、供、管水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应良好,蓄水池周围10m以

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4、供水设施应加盖上锁,透气孔和溢流管应有防蚊防鼠纱网,泄水管、溢流管不得与下水道相连。

5、二次供水设施应完备,运行良好,水池内部应清洁卫生,打开盖不应看见池壁长青苔和水中有异物。

6、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水质经检验合格,有清洗消毒操作记录(每年半年一次)和水质检验合格证明。

7、供水设施所使用的管材和消毒剂等产品应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学校等场所的直饮机供水单位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包括采购索证制度、

日常维护制度、过滤材料定期更换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

2、供管水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

培训合格证明。

3、更换的活性炭等过滤材料和所使用的饮水机应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饮水机机身标注的型号、名称应与厂家提供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型号、名称相一致)。

4、应对饮水机进行日常清洁维护、定期更换过滤材料

和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有工作记录和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四、附录:

制度及规程文本(供参考)。

1、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2、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

3、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4、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5、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6、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7、净水安全规程

8、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

9、反应池操作规程

10、滤池操作规程

11、水质消毒检测

12、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3、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附录:

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

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洽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

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三、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五、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帐、档案,以备查验

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责任人。

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

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

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

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

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

Ph值、余氯

指标进行自检

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

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

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

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

三、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

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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