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之欧阳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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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之欧阳总创编

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

时间:

2021.02.13

创作:

欧阳总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料全过程风险防备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料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产生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

1.1 适用规模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法令律例、政策规定对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

固体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保持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纳入固体废料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料,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料鉴别标准和鉴别办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料。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料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合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料中提取物质作为原资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理,是指将固体废料燃烧和用其他修改固体废料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办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料数量、缩小固体废料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料最终置于合适环境呵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

1.3.1法令、律例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料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呵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料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呵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成长和变革委员会令第1号)

《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9月28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3.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腐化性鉴别(GB5085.1)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反响性鉴别(GB5085.5)

《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

《环境呵护图形标记固体废料贮存(处理)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料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料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危险废料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料鉴别技术规范》(HJ/T298)

《危险废料集中燃烧处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危险废料集中燃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

《医疗废料集中燃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呵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呵护总局公告第48号)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记录和陈述经营情况指南》(环境呵护部公告第55号)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呵护部公告第65号)

1.3.3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呵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料和医疗废料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19号)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56号)

《关于印发〈环境呵护和污染减排政策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环函〔〕171号)

《环境呵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料监管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豫环文〔〕90号)

《环境呵护厅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料监管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豫环文〔〕134号)

《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173号)

《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料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73号)

《关于转发环境呵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计划>和<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87号)

2 企业及环境呵护部分的责任

2.1 企业责任

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2.1.1危险废料产生单位

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料担任。

依据《危险废料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和《危险废料鉴别标准》(GB5085.(1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料。

以控制危险废料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料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纵性的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料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陈述,如实申报危险废料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危险废料贮存场合并设置危险废料识别标记;严格执行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料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理;按期对危险废料贮存、利用、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料管理水平和防备环境风险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料的管理依照卫生主管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废料经营单位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申请领取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规模合法经营。

禁止无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料。

对其经营危险废料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料处理处理担任。

以实现危险废料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料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纵性的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陈述;严格执行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制度;按期对危险废料贮存、利用、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料管理水平和防备环境风险的能力。

2.1.3信息公开

危险废料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宣布企业年度环境陈述,公布危险废料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理、去向等情况。

2.2 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任

对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料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料的申报挂号资料和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料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料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培训。

省、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料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料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理、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料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料10吨以上的单位)

3 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料的界说,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的固体废料即是危险废料,必须依照危险废料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3.2被抛弃或者保持的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废料进行管理。

3.3对沾染危险废料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保持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依照危险废料进行管理。

3.4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料是否属于危险废料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料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鉴别用度由产生固体废料的企业承担。

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料产生单位应将其依照危险废料进行管理。

3.5为降低危险废料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规模内有相应处理企业的,应优先安插省内处理处理危险废料。

3.6在拟转移的危险废料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料转移活动。

3.7对单个企业危险废料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料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料数量较年夜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理。

3.8建设危险废料贮存、利用、处理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呵护管理的规定。

禁止未经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料贮存、利用、处理设施。

4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4.1 危险废料管理台帐制度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料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料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理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料合法利用或处理,根绝不法流失。

危险废料管理台账内容包含企业产生危险废料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理等情况,格式见附件1。

危险废料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

危险废料管理台账至少应保管10年。

4.2 危险废料申报挂号制度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申报危险废料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理情况等事项。

申报内容包含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料产生、贮存、利用、处理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今年度危险废料申报挂号资料报送市、县环境呵护主管部分。

4.3 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料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制度。

4.3.1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料前,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料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3)。

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屡次转移同种危险废料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申报次年危险废料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料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料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4.3.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料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料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料的,由省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同意后批准。

4.3.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料前三日内陈述移出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并同时将预期达到时间陈述接受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

4.3.4危险废料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料,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料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料填写一份联单。

对危险废料产生量年夜、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

详表内容包含危险废料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办法以及危险废料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法。

4.3.5危险废料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

4.3.6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春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联单保管期限为五年。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料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呵护主管部分。

4.3.7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年夜的危险废料(如废汞触媒)时,应采取押运员制度。

4.3.8省辖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料转移情况报省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备案。

4.4 危险废料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并报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备案。

4.4.1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应由具有自力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制定。

4.4.2危险废料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含减少危险废料产生的办法和贮存、利用、处理办法,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料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4。

4.4.3危险废料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料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出5年。

4.4.4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料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备案。

年产生危险废料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危险废料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管五年以上。

4.4.5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年夜修改时,产生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陈述本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

变动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料类另外;危险废料产生量超出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裁撤原有危险废料贮存、利用和处理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家而停止产生危险废料的。

4.5 危险废料贮存设施管理

所有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料贮存设施。

危险废料贮存设施应当合适《危险废料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4.5.1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空中须作硬化处理,场合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4.5.2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刷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4.5.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料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5.4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4.6 危险废料识别标记设置

危险废料贮存设施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记。

盛装危险废料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合适标准的标签。

4.6.1各类标记标牌式样

4.6.1.1贮存场合危险废料警告标记

危险废料警告标记规格颜色说明

形状:

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

布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警告标记外檐2.5cm;资料应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4.6.1.2危险废料种类标记

危险分类

符号

危险分类

符号

Explosive

黑色字

橙色底

爆炸性

Toxic

有毒

Flammable

黑色字

红色底

易燃

Harmful

有害

Oxidizing

黑色字

黄色底

助燃

Corrosive

腐化性

Irritant

安慰性

Asbestos

石棉

4.6.2标记标牌应当设置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4.6.3标记标牌必须坚持清晰、完整。

当产生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更、退色等不合适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4.6.4医疗废料警示标记

4.6.4.1医疗废料暂时贮存场合警示性标牌

医疗废料的暂时贮存场合应设置医疗废料警示性标牌,样式如图所示:

警告标记规格颜色说明:

资料:

坚固、耐用、抗风化、抗淋蚀

颜色:

布景色黄色文字和字母黑色

尺寸:

警示牌等边三角型边长≥400mm

主标识高≥150mm中文文字高≥40mm

英文文字高≥40mm

4.6.4.2医疗废料包装袋、容器警示标记。

警示标记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记组合使用,样式如图所示。

说明:

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记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布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

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记的高度相同。

4.6.4.3医疗废料转运车标记

图形和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橘红色。

样式如图所示。

4.7 危险废料分类管理和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料,必须依照危险废料的特性分类进行。

贮存时间不得超出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批准。

本省有相应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的,延长贮存期限不得超出半年。

危险废料综合经营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料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持有危险废料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其收集的危险废料贮存期限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延期。

危险废料与一般废料分隔寄存;工业危险废料与办公、生活废料分隔寄存;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料分隔寄存;性质不相容的废料分隔寄存;利用和处理办法不合的废料分隔寄存。

4.8 危险废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备办法和《危险废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备案。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应依照《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应参照《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8.1《危险废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含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状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形、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法度、人员平安及救护、应急装备、应急预防和包管办法、事故陈述等。

4.8.2要邀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应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新的危害等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核。

审核后的应急预案要宣布实施。

4.8.3有关企业要配备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及装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同时保管好演练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4.8.4危险废料经营单位和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料10吨以上的危险废料产生单位要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标出单位及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危险废料贮存设施位置以及周边的路途、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制作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料理化特性及处理办法图等,并在危险废料产生、贮存、利用、处理等设施场合显著位置处张贴。

4.8.5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可将《危险废料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综合性的环境应急预案,但内容应满足《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

4.9 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危险废料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料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等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料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等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接收不法转移的危险废料。

4.9.1领取危险废料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另外危险废料的收集、贮存、处理经营活动。

不得将接受的危险废料进行再次转移。

4.9.2领取危险废料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料收集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取危险废料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理单位签订处理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理单位处理。

4.9.3危险废料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理危险废料的,必须对拟接受委托的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其是否具有与拟处理危险废料相应的利用、处理资质。

4.9.4委托持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理危险废料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理危险废料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拟委托利用、处理的危险废料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法、处理要求与标准等。

4.10 按期监测

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料的单位,应当按期对利用、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包管污染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4.11 业务培训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料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理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11.1培训的内容包含国家相关法令律例、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料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料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办法和操纵规程。

4.11.2培训工作每年很多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含:

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4.12 建立、健全危险废料管理制度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料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

4.13 危险废料档案管理

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危险废料管理制度、危险废料管理台账、危险废料申报挂号、危险废料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料利用处理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4.14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

4.14.1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和陈述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危险废料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4.14.2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含如下内容:

危险废料成分阐发记录;新产生固体废料(危险废料)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4.14.3危险废料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理、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提交危险废料成分阐发陈述。

4.14.4实施危险废料经营单位按期陈述和即时陈述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料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料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料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料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料处理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理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呵护主管部分。

(格式见附件5)

当经营过程产生事故或发明其他不合适危险废料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陈述。

5 各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依照环境呵护厅《关于转发环境呵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计划〉和〈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87号)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5.1 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担理责任

5.1.1建立本辖区危险废料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料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料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料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料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料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料重点监管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料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放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处所环保部分的重点监管规模。

5.1.2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危险废料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实施每年更新制度,省内各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上一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报送本辖区危险废料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5.1.3开展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

各级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应对辖区内危险废料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5.1.3.1考核指标依照《危险废料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

每个被抽查考核企业均依照《工业危险废料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料(含医疗废料)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工业危险废料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料(含医疗废料)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见附件6)。

5.1.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危险废料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领取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

转移的危险废料没有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活动的。

考核年度因产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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