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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

内河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目录

第1章通则………………………………………………………………1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检验依据

1.4设计图纸审查

1.5检验申请

1.6船舶开工前检查

第2章原材料检验………………………………………………………22

第3章船体检验…………………………………………………………23

3.1船体放样检查

3.2船体装配检验

3.3船体焊接检验

3.4焊缝无损检测

3.5船体密性试验

3.6船舶下水前检验

第4章舾装设备的检验…………………………………………………29

4.1锚及系泊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2拖曳及系结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3舵及导流管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4集装箱及车辆系固装置检验

第5章轮机检验…………………………………………………………33

5.1锅炉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5.2空气瓶、空压机安装检验

5.3主机及推进装置的检验

5.4轴系和螺旋桨的检验

5.5辅机及防污染设备的检验

5.6管系检验

5.7机舱自动化装置检验

第6章电气设备检验……………………………………………………51

6.1电气设备检验的一般规定

6.2电缆敷设的检验

6.3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6.4防爆电器的特殊要求

第7章船舶安全设备检验………………………………………………59

7.1无线电设备检验

7.2航行设备的检验

7.3信号设备的检验

7.4消防、防火设备的检验

7.5救生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第8章起重设备检验……………………………………………………85

8.1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第9章舱室设备检验…………………………………………………87

9.1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

9.2船员舱室设备检验

第10章船舶吨位丈量………………………………………………………88

10.1申请受理

10.2复核提请

10.3下水前实船复核

10.4完工前复核

10.5证书发放

第11章倾斜试验……………………………………………………………90

11.1检验条件

11.2检验内容

11.3检验要求及标准

第12章系泊试验……………………………………………………………92

12.1.系泊试验前的准备

12.2.锚泊设备和锚机试验

12.3锚机的空载运行试验

12.4效用试验

12.5.舵装置及舵机试验

12.6.主机、辅机冷却系统的试验

12.7.滑油系统的试验

12.8.燃油系统

12.9.压缩空气系统试验

12.10.辅锅炉/废气试验

12.11.风机及通风系统试验

12.12.舱底水系统及舱底泵的试验

12.13.压载系统及压载泵试验

12.14.主机系泊试验

12.15.柴油发电机组的试验

12.16.船舶自动控制和遥控设备

12.17主电源装置采用蓄电池组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2.18主电源装置采用轴带发电机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2.19应急电源装置的试验

12.20配电板应进行下列试验

12.21对照明应进行下列试验

12.22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应进行下列试验

12.23甲板机械、重要辅机和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装置应进行下列试验

第13章航行试验………………………………………………………102

13.1.试验前的准备

13.2.主机试验

13.3.主机最低工作稳定性试验

13.4.拆开检查

13.5.轴系扭转振动测量

13.6.侧向推进器试验

13.7.抛、起锚试验

13.8.操舵试验

13.9.航行性能试验

13.10无线电通信设备

13.11电气设备的一般性检查

13.12发电站

13.13.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

13.14.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

第14章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108

14.1船厂质量证明书的提交

14.2船检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附录:

河船建造需提交的图纸、资料目录…………………………………………109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中国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建造船舶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项目的检验要求,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内河船长为20m及以上的钢质船舶。

1.3检验依据

1.3.1检验应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中国海事局颁布或接受的有关规范、规则及技术标准。

1.3.2本指南仅对验船师在建造(含改建)检验过程中执行法规和规范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但不能替代法规和规范,当本指南与法规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法规和规范为准。

1.4设计图纸审查

1.4.1船舶建造前,应将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建造(含改建)检验。

1.4.2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涉及法规、规范规定的原则性修改或补充,申请单位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4.3当法规、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法规、规范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图纸审查一般应经过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准等程序。

初审人员应根据船舶种类,按现行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设计图纸,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复审人员应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对《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复核。

1.4.5图纸审查注意事项

1.4.5.1审图人员应首先对送审图纸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等进行梳理,明晰审图依据,并根据船舶种类,按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对送审图纸进行预审,审查送审图纸是否齐全。

1.4.5.2复审人员重点复查法规的适用性、图纸是否齐全等,对重点图纸及项目进行复查、验证。

 

1.4.6图纸审查要点

1.4.6.1船体

序号

项目

审查要点

1

总布置图

1)应审查的事项:

船舶类型、航区、主尺度、主尺度比、船上人数等;

2)审查防撞舱壁、水密舱壁的位置,横向舱壁的间距;首防撞舱壁应在距首垂线0.05L~0.1L范围,水密尾尖舱舱壁应在距尾首垂线0.1L范围;注意水密舱壁的开孔条件和要求;

3)注意审查燃油舱与淡水舱、食物舱、乘客舱室之间应隔开(包括甲板);

4)首尖舱内禁止装载燃油、滑油及其他易燃油类;

5)审查机舱、公共处所、起居处所的通道、梯道、出入口(含应急出口)的数量、宽度及门的开启方向;

6)审查厨房的布置;

7)核查舷墙、栏杆的布置及高度;

8)核查船员卧室应位于设计水线以上首防撞舱壁以后的处所。

2

结构计算书

1)审查设计依据、主尺度、肋骨或纵骨间距、航区等,数据与总布置图、基本结构图一致。

2)审查船长定义。

3)注意结构设计原则要求。

4)板材及构件复核:

①注意各字母符号的定义。

②对照相应图纸量取有关的数值,如l、h等。

③对照相应船舶类型、结构形式确定其计算适用公式,如单底或双底货船或集装箱船或工程船等。

计算模型的选取应与图纸一致,如不一致修改计算书或修改图纸。

④注意构件的跨距、间隔及连接形式等与中横剖面图及基本结构图对应。

5)总纵强度

①审查主尺度比。

②总纵弯曲强度、弯扭组合强度及屈曲强度校核:

一般通过通用程序计算,审核人员需留意什么情况要作上述计算校核。

各章对总纵强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应加以注意。

3

基本结构图

1)审查甲板、舱壁、上层建筑(包括围壁)以及甲板室(包括围壁)的布置、结构形式和构件尺寸;

2)审查纵向构件的连续性,主机基座端部过渡及构件节点连接形式等;

3)审查外板、强力甲板、舷伸甲板的厚度;

4)注意普通构件穿过纵向强构件时,腹板开口后的剩余高度。

4

主要横剖面图

1)剖面一般包括:

船中(开口部位)、货舱、机舱、首部、尾部的典型剖面;

2)审查外板(船底板、舭板、舷侧板、首封板、尾封板等)尺寸的正确性和与基本结构图的一致性;

3)审查甲板边板的宽度和厚度、构件尺寸的正确性及构件节点连接的形式和尺寸。

5

舵系布置图

及其计算书

1)审查舵的形式、舵的计算;

2)核对舵杆、舵叶材料及尺寸;

3)流线型舵上、下封板上均应设有泄水孔,且用不锈材料的栓塞。

6

锚、系泊设备布置图及其计算书

1)审查各设计航区(如A、B、C)舾装数的计算,并按最大舾装数配备锚泊设备;

2)注意钢索替代锚链的具体要求;

3)审查系船索的长度及其代替条件、系缆设备尺寸和结构要求。

7

干舷计算及

载重线标志图

1)应对船舶的类型、航区、船长、型深、计算型深、干舷甲板、干舷、舷弧、上层建筑、甲板室、A型船舶、B型船舶及C型船舶、风雨密、舱室门槛的高度等进行确认;

2)注意特殊情况的修正,包括因舷弧而导致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或船舶具有较大纵倾的情况;

3)注意核定的最小干舷与船舶的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4)审查甲板线、载重线标志的正确性。

注意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5)注意水尺标志应在离船中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吃水到达水尺数字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8

完整稳性计算

1)确定所适用的计算依据的正确性和衡准内容的完整性;

2)计算的基本装载情况应符合各类船舶的相应要求。

对到港时如不加压载稳性不合格情况,尚应加算航行中途情况(油、水各消耗50%,压载水同出港);

3)各工况可变重量重心的正确性。

如消耗液体舱的重心高度应以获得尽量高的重心高度为原则,货物应考虑设计所载较轻货物容量及自然堆积时实际重心高度,船员和乘客的计算重量取75kg、重心高度按站立状态取高出甲板或地板1m;

4)审查受风面积及风压中心的正确性,注意计入货物的受风面积;

5)凡存在自由液面的液体舱(柜)应按法规考虑自由液面的修正;

6)计算乘客集中一舷倾侧力臂时,应审查每一载客处所乘客人数及可移动的纵、横向距离;

7)完工稳性计算时,空船重量重心的倾斜试验结果应由现场验船师审查签字。

8)考虑各水域的稳性特殊要求,以及特殊船型的稳性特别要求,如珠江水系的客船突风稳性要求。

9

全船开口(包括门、窗、盖等设施)布置图

1)审查开口位置及开孔尺寸的正确性;

2)核对开口的关闭装置(水密/风雨密)满足规则要求;

3)检查通风筒、透气管布置及高度的正确性。

10

安全设备(包括消防、救生)布置图

1)审查救生圈、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配备位置及数量;

2)审查水灭火系统、消防用品的布置、配备,及灭火的有效性;

3)考虑客船、油船等特殊船型的配备。

 

1.4.8.2轮机

序号

项目

审图内容和要求

1

轮机说明书

(一)审查点:

规范依据、船舶情况介绍、设备及系统的介绍。

(二)相关要求

1、轮机说明书应介绍该图纸设计的法规、规范依据,审图时首先要审查图纸设计选用的法规、规范依据是否正确。

2、轮机说明书应介绍设计船舶的船舶类型、航区、船长等主要船舶参数,介绍设计船舶设备选用情况及全船各系统的情况。

3、审查图纸时,应核实轮机说明书介绍的船舶主要参数是否与船体图纸一致,检查说明书是否把全船各系统均已作介绍、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

机械设备明细表

(一)审查点:

选用设备的正确性、设备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情况、所列出设备的完整性及各图纸间所表述的一致性。

(二)相关要求

1、审图时应审查设备型号、数量及参数的正确性,选用的设备是否满足相关计算书的要求,如消防泵、舱底泵、通风机、固定灭火等设备的排量、数量等参数是否满足相应的计算的要求。

2、审查选用的设备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情况。

3、审查是否列出所有主要机械设备。

4、审查表中所列的设备与其它图纸所表述的一致性。

3

机械与设备计算书

审查点:

燃油舱(柜)容量计算、滑油储存舱(柜)容量计算、舱底总管及支管内径计算、舱底泵的排量计算及选用、消防水总管内径计算、消防泵的总排量计算及选用、机(泵)舱通风量计算及通风机的选用、受内压钢管壁厚计算(舵机液压管、压缩空气管、C02管等)。

4

轴系强度计算书

(一)审查点:

参数选用的正确性、材质的选用、轴径及紧配螺栓直径的计算及选用、法兰厚度及轴承长度的计算、键的计算。

(二)相关要求

1、轴的直径d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式中:

Ne——轴传递的额定功率;

ne——轴传递Ne的额定转速;

Rm——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K——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

2、法兰联轴器的法兰厚度应不小于中间轴直径的20%,且应不小于与轴材料抗拉强度相等的联轴器紧配螺栓的直径。

法兰根部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联轴器处连接的轴径的8%。

3、联轴器用键安装到轴上时,键材料的抗位强度应不小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键受剪切的有效截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

B——键的宽度,mm;

L——键的有效长度,mm;

d——中间轴直径,mm;

dm——键中部处轴的直径,mm;

4、联轴器法兰的连接螺栓一般应有紧配螺栓,其紧配螺栓直径df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

d——中间轴直径,mm;

D——螺栓孔的中心圆直径,mm;

Z——紧配螺栓数(应不少于连接螺栓总数的50%);

Rm——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

Rmb——螺栓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应不小于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但也不应大于1.7倍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且不大于1000N/mm2。

5、锻钢轴的抗拉强度,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1)碳钢和锰钢为400~760N/mm2;

(2)合金钢不超过800N/mm2。

6、轴的材料应采用锻钢,直径小于150mm(2009建造规范要求)的中间轴和尾轴也可采用热轧圆钢。

5

机舱布置图

(一)审查点:

设备布置、舱柜分隔、通信、防护设施、维修通道。

(二)相关要求

1、出入口

机舱至少应设有2个通向干舷甲板的出入口,并尽可能分设于两舷,且相互远离。

出入口应有通向机舱花钢板的带有扶手的金属梯道,梯子与花钢板的倾角应不大于65º。

船长小于40m的船舶,若2个出入口之间设有格栅联通,则可仅设1个带倾角有扶手的梯道。

船长小于30m的船舶,其机舱梯道允许1个为直梯。

2、通道

机舱内主、辅机及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通道,以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

3、通风

机器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重要机器处所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的所有通风开口应能在该处所外部予以关闭。

4、舱柜分隔

下列舱柜相邻布置时,应以隔离空舱隔开(压载水舱可以代替隔离空舱):

(1)滑油舱柜与燃油舱柜;

(2)滑油舱柜与清水舱柜;

(3)清水舱柜与燃油舱柜。

5、通信

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与驾驶台之间至少应设有2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其中1套应为能在机舱和驾驶台均可显示指令和回令的传令钟。

主机总功率不超过220kW的船舶可仅设1套通信设备。

6、防护设施

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栏杆或围护进行保护,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时,其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护设施。

飞轮、链条及皮带传动等运动部件应设有栏杆或防护罩等防护设施。

6

尾轴、中间轴、联轴节、尾管图

(一)审查点:

材料、尺寸、紧配螺栓。

(二)相关要求

1、审查轴的材料、最小轴径是否满足计算书的要求。

2、成品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尾管轴、螺旋桨轴、推力轴、中间轴应为锻钢件,成品直径等于或大于250mm的上述轴,应进行超声波检测。

3、安装联轴器的轴锥部的锥度应在1/10至1/20的范围内。

4、螺旋桨轴的圆柱体与圆锥体交界处,不应有凸肩或圆角,轴上键槽前端应平滑。

5、对于连接两轴的法兰联轴器,法兰厚度应不小于中间轴直径的20%,且不能小于与轴材料抗拉强度相等的联轴器紧配螺栓的直径。

法兰根部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联轴器处实际轴径的8%。

6、联轴器法兰的连接螺栓一般应有紧配螺栓。

7、对油润滑的白合金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直径的2倍;对油润滑青铜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直径的4倍;水润滑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直径的4倍。

8、尾管在船上安装以前,应进行压力为0.2MPa的液压试验。

9、图纸应标有足够详细的尺寸,以及加工精度要求。

7

尾轴尾管总图

(一)审查点:

装配结构的合理性、装配间隙、密封装置、尾轴润滑。

(二)相关要求

1、尾轴尾管装配的结构要合理,且方便日后的拆装检修。

2、对油润滑的轴承,应装有可靠的油封装置。

3、对油润滑的轴承,如采用重力油柜润滑系统时,则油柜应设在满载水线以上适当的位置并建议在机舱内应设有一低油位报警装置。

8

管系审图的一般要求

1、图纸上应注明管子、阀和附件等的材料、连接方式、尺寸、类型、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等。

管子、阀件的选用及管子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规范要求。

管子的材料、管径、壁厚应满足计算书的要求。

2、应注明各类管子的试压要求。

所有管路应按表2.4.4.1在车间内进行液压试验和装船后进行密性试验。

当管路液压试验适宜在船上进行时,可以和装船后的密性试验一起进行,但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设计压力,但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7MPa。

3、管路应加以固定,并应能避免因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损坏。

4、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

5、燃油舱柜的空气管、溢流管和测量管应避免通过居住舱室,如有困难时,则通过该类舱室的管子不应有可拆接头。

6、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

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柴油机增压器、排气管及消声器等的上方。

7、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绝热层表面温度一般应不超过60℃。

9

舱底、压载、消防管系图

(一)审查点:

泵的配置、管径、舱底水吸口设置、消防栓设置、止回装置、管系布置。

(二)相关要求

1、每艘自航船舶的舱底泵数量应满足:

独立动力的卫生泵、压载泵及总用泵,如排量足够且与舱底水系统有适当的连接时,均可作为独立舱底泵。

舱底泵应为自吸式,或采取可靠吸水的措施。

2、船舶都应具备有效的抽排水设备,其吸水和排水装置的布置,应能保证任何分舱或其他水密空间的积水均能排出。

首、尾尖舱如作干舱及首尖舱以上的锚链舱和水密舱室,可用手动泵排水。

3、机器处所应设直通舱底泵的吸口,该吸口直径应不小于该船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4、机器处所应设应急舱底水吸口,该吸口应与舱底泵以外的排量最大的泵进口相连,吸口直径应不小于该泵进口直径。

主机总功率不超过440kW的船舶可免设应急舱底水吸口。

机器处所还应设底水支吸口。

5、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的连接,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至少有1台泵仍能继续工作。

6、下列附件应装设截止止回阀:

(1)舱底水管系阀箱;

(2)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吸口处;

(3)应急舱底水管吸口处;

(4)舱底水支管吸口处。

7、消防泵的配置(数量及驱动方式)应满足法规要求(2011法规第五篇第三章第4节表3.4.3.1

(1));

8、消防栓的数目和布置,应至少保证能有2股不是由同一消火栓射出的水柱到达保护处所的任何部分,且其中一股仅用一根消防水带即可。

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入口处应设有消火栓。

机舱出口附近每舷应至少各设一只消火栓;

9、消防泵应能至少从分设于两舷的海底阀吸水。

驳船可允许设由一舷的海底阀吸水。

10

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布置图

(一)审查点:

设置要求、管径、管系布置。

(二)相关要求

1、储藏水、燃油、滑油的舱柜以及隔离空舱和管隧均应设置空气管,空气管应从舱柜高处引出并远离注入管;所有双层底舱都应设置空气管。

2、若贮液舱柜是用动力泵灌装液体时,则该舱柜空气管总截面积应不小于该舱柜注入管的截面积的1.25倍,且空气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0mm。

3、当舱柜仅装1根空气管时,该空气管不应兼作注入管。

空气管不应兼作测量管。

4、燃油舱柜的空气管管端应装有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防火网的有效通流面积应不小于空气管的截面积。

5、日用燃油舱柜以及相应于空气管高度的液体压头大于该舱柜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则用动力泵灌装的舱柜应装设溢流管。

日用燃油和日用滑油舱柜的溢流管应引向溢流柜或贮存舱柜。

6、溢流管截面积应不小于该舱柜注入管截面积的1.25倍。

7、每一压载水舱、燃油舱、滑油舱、清水舱、隔离空舱和其他不易到达的分舱均应装测量管。

8、测量管内径应不小于32mm。

每一测量管的上端应设有铭牌,下端开口处的舱柜底板上应安装适当厚度的防护板。

11

燃油管系图

(一)审查点:

泵的配置、舱柜及管系布置、燃油切断装置。

(二)相关要求

1、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多台主机船舶,若主机自带燃油供给泵时,应设置1台备用燃油供给泵或备品泵;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1台主机船舶,应设置备用燃油泵。

2、主机、发电机组原动机和燃油加热用辅锅炉应能由至少2个日用油柜或1个中间有油密隔板的油柜供给燃油,每个油柜的容量应至少能供应主机在最大持续功率和发电机及辅锅炉在正常负荷情况下运行4h。

日用燃油柜的下面应设置油盘。

3、日用燃油柜应设有自闭式液位计,如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应设有防护罩。

液位计不应用塑料管制作。

4、所有双层底以外的贮油舱柜、沉淀柜及日用燃油舱柜,其向外供油管的截止阀和旋塞应直接装在舱柜壁上或加焊的短管上。

5、双层底以上的燃油舱柜的供油管上的阀件,除能就地关闭外,尚应能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的位置予以关闭。

主机总功率不大于440kW的船舶,可免除此项规定。

6、主机总功率大于440kW的船舶,若燃油驳运泵为独立动力驱动,其动力供应除能就地切断外,尚应能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的位置予以切断。

7、油管、油柜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得有可拆接头。

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气管、柴油机增压器、排气管及消声器等上方。

12

主辅机冷却、滑油管系图

(一)审查点:

泵的配置、管系布置。

(二)相关要求

1、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多台主机船舶,应设置1台备用冷却水泵或备品泵;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1台主机船舶,应设置备用冷却水泵。

2、开式冷却的柴油机,冷却水应通过高出柴油机最高冷却水腔的排出阀或直立回管通至舷外。

并在排出管路上装设观察器。

3、闭式冷却的柴油机,其淡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

4、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多台主机船舶,应设置1台备用滑油泵或备品泵;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1台主机船舶,应设置备用滑油泵。

5、滑油泵的排出管路应设双联滤器,滤器前后应设压力表。

13

主、辅机排气管系图

(一)审查点:

消声器、绝热措施、布置。

(二)相关要求

1、柴油机排气管应装设消音器。

但若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或废气锅炉,可以免设。

2、排气管及消声器应有绝热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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