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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安全规程

煤层气安全规程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治理,爱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的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制定各项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照相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

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其中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权禁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显现险情时,职工有权赶忙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第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

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赶忙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幸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缺失。

第十条在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依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那么,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打算,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以确保煤层气企业地面和煤矿企业井下安全生产。

第二章 一样规定

第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判。

评判时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危险,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地质灾难、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

第十二条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煤层气井施工方案〔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由煤层气企业自行设计,但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监理能够由煤层气企业自己承担。

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在工程投标、签约时,煤层气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工程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治理。

第十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对发觉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测。

各种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监测设备等必须定期校验、检定。

第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当地消防、急救机构签订正式的消防救援合同。

第二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等资源,并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爱护职员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职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爱护的培训教育。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职员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治理和使用制度,依照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形为职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

第二十二条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能熟练使用各类劳动爱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井场、站场。

参观人员须经审批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井场、站场。

所有进入井场、站场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二十四条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

需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设备治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

〔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安装位置合理;

〔二〕定期巡检、爱护、保养设备,排除设备缺陷,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机械各传动部位要安装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罩;

〔三〕做好设备的换季爱护保养工作,防止设备锈蚀、冻裂;

〔四〕各种带压设备应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站场操纵室内的气体探测操纵仪超限断电后,必须赶忙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七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应同意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刻应达到规定要求。

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重点监测区应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硫化氢含量达到10ppm时,硫化氢监测仪启动1级报警,提示现场作业人员硫化氢的浓度超过阈限值;硫化氢含量达到20ppm时,启动2级报警,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含量达到100ppm时,启动3级报警,须赶忙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第二十九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并做到:

〔一〕在钻井、试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中,以及站场作业中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专人治理,并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条在含硫化氢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季节风向。

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集合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三十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及气体处理作业中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与硫化氢条件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三十三条含硫化氢矿区煤层气井钻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应考虑硫化氢防护的专门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应能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严禁烟火,并应采取操纵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应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监测和操纵钻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应落实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三十四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井下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防喷措施;

〔二〕采取操纵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应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应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对钢丝作业、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专门作业应落实硫化氢防护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含硫化氢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应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操纵,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六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应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差不多或可能产生达到硫化氢危险浓度的地层。

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通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加盖帽,容器要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放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七条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调研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判。

第三十八条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倒塌、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易发地带。

第三十九条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高压架空电力线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m,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距离不小于20m;

(二)距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不小于25m;

(三)距国家铁路不小于20m,距工业企业铁路不小于15m,距高速公路不小于20m,距其它公路不小于10m;

(四)距相邻厂矿企业不小于20m。

第四十条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m。

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间距应不小于5m。

第四十一条井控装置的远程操纵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许多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四十二条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钻机及配套设备应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应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

第四十四条钻井工艺技术应有利于爱护煤储层,并制订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形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探井设计时应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纳的井身结构,井径留有余地。

套管系列设计应能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至少下到稳固基岩内10m。

第四十六条固井作业设计应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应进行强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拉应力等三种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设计方案应对各种复杂情形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测井工程设计内容可参照国家现行的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测井安全操作治理和事故处理措施,其中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应做专门规定。

第五十条应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储备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治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

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要求。

以井口10m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m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戒备线。

〔施工的规定,不是设计的规定,放在后面〕

第五十二条抽油机地基、底座基础应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五十三条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依照下泵深度、泵体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幸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

第五十四条井口应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通过处理后,满足相关要求才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

第五十五条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线,均应设防静电装置,如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

站场入口和要紧的操作场所,应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有不宜大于100Ω。

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

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第五十六条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能够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埋设周围情形良好;

〔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复原。

第五十七条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槽车应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二〕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纳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纳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铜芯软绞线。

第五十八条防雷安全要求: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应当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应当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爱护器;

〔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当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爱护器;

〔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引下线距地面2m至0.3m以上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形良好;

〔五〕防雷装置爱护范畴不得缩小;

〔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阻碍输气干线管线阴级爱护成效;

〔七〕接地装置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第五十九条站场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挂在相关人员都能看到的地点。

第六十条压缩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二〕当采纳封闭式厂房时,应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三〕压缩机房电缆沟宜用砂砾埋实,并应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

〔四〕压缩机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钻井/固井

第六十一条井场应平坦、牢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采取加固措施。

在山坡修建井场时,在坚硬、稳固地层,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在松软地层,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

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

第六十二条井场的井架、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六十三条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建防洪设施。

第六十四条井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应由专人治理,定期爱护保养,不得挪作它用。

消防器材摆放处,应保持通道畅通,取用方便。

第六十五条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六条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六十七条井架绷绳安设许多于4根,绷绳强度应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第六十八条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设保险绳。

第六十九条钻台地板铺设应平坦、紧密、牢固;井架二层以上平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采纳防滑钢板。

活动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七十条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丝绳圈数许多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许多于3个。

第七十一条发电机应配备超载爱护装置,电动机应配备短路、过载爱护装置。

第七十二条柴油机排气管应无破旧、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

第七十三条井场电气设备应设爱护接零或爱护接地,爱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第七十四条井场电力线路应采纳电缆,并架空架设,通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现行井场电气安装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十五条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第七十六条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h畅通。

第七十七条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要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形。

第七十八条钻进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现行标准关于常规钻进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一开、二开、钻遇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应由钻井监理或甲方托付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体会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钻井作业队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钻进时应严格选择适当的钻井液;

〔五〕钻进施工中假设显现专门情形,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赶忙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下套管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吊套管上钻台,必须使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得使用棕绳;

〔二〕套管上扣时举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紧密观看指重表读数变化并按程序操作,发觉专门及时处理;

〔三〕套管串总重量不得大于钻机或井架的提升能力,否那么应采取相应的减重措施。

套管下放时,应边下放边注钻井液,以免将浮鞋、浮箍压坏。

第八十条固井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摆车时应设专人指挥,下完套管后如套管内钻井液未灌满应先灌满套管,不得直截了当开泵洗井;

〔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安全阀及放压管线。

第六章 测 井

第八十一条测井施工前,应召开安全会,提出作业安全要求。

测井施工现场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八十二条井场钻台前方10m以外应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

器材堆置不得阻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八十三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应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物资混装。

车载运算机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测井车辆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

途中留宿,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第八十四条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承诺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第八十五条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

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

测井车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

当钻井井口或井内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时,停止测井作业。

第八十六条测井前,应将井口邻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

冬季测井施工,应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

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时,应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具放在转盘上。

仪器开机前应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运算机、需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

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观看仪器、设备工作状态,发觉专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十七条下井仪器应正确连接,牢固可靠。

出入井口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

第八十八条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幸免紧急刹车和突然加速,工作人员应躲开绞车和电缆活动阻碍区,严禁触摸和跨过电缆。

第八十九条仪器起下速度应平均,不得超过4000m/h,距井底200m时应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m/h,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m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

第九十条下井仪器遇阻时,应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

严禁遇阻强冲。

第九十一条下井仪器遇卡时,应赶忙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迅速研究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九十二条仪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静止时刻不得超过1分钟,对停留时刻有要求的测井项目除外。

第九十三条仪器工作终止后,须将各操纵部件复原到安全位置。

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第九十四条夜间施工,井场应保证照明良好。

第九十五条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测井作业。

假设正在测井作业,应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

第九十六条遇有硫化氢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专门测井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第九十七条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

施工区应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设有戒备标志并有防盗等措施。

临时源库距居住区距离须大于20m。

井场临时放置的放射源罐距工作人员应大于10m,且应采取防止丢失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运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加锁。

容器外表面除应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还应标示容器的编号。

防护容器、运源车内及车邻近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有专人监护。

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

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第一百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必须依照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畴划出戒备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戒备区。

第一百零一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确认放射损害者,应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

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测井施工人员应按照辐射防护的时刻、距离、屏蔽原那么,采取最优化的辐射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截了当接触放射源。

第一百零二条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和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事故治理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

放射源掉入井内必须尽量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无效,应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

第一百零四条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七章 射 孔

第一百零五条射孔作业前应通井。

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射孔枪的安全方位。

第一百零六条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

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做好绝缘后,方可起出井口。

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使用过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用。

第一百零七条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火工品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超过70m时方可接通电源。

第一百零九条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爆破作业。

第一百一十条施工终止返回后,应直截了当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规定。

第八章 压 裂

第一百一十一条井场应具备能摆放压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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