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宁波港集团码头限制区机动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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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宁波港集团码头限制区机动车

宁波港集团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机动车准入统一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港集团属各港口设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宁波港集团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的机动车管理,根据宁波港集团甬港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港集团码头限制区机动车准入统一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统一标识的管理实践,现修订实施新的《宁波港集团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机动车准入统一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一、统一标识适用范围

统一标识适用于进入宁波港集团所属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

二、统一标识的制作

统一标识以宁波港集团履行SOLAS公约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履约办)的名义制作,加盖宁波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印章。

三、统一标识的种类、样式和号段分配

(一)统一标识的种类:

统一标识按发放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八类。

第一类发放范围为集团直属机关部室所属、需经常进入宁波港集团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的单位车辆或因工作需要、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个人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A”作为标识;

第二类发放范围为口岸执法单位和集团所属各港口设施的有关单位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B”作为标识;

第三类发放范围为集团所属各港口设施的单位车辆或因工作需要、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个人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C”作为标识;

第四类发放范围为与集团所属特定港口设施有紧密业务联系的单位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D”作为标识;

第五类发放范围为涉外船舶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四外”)的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E”作为标识;

第六类发放范围为有关港口设施保安业务考察、交流、外宾来访或直接与集团履约办联系进港事宜的临时来港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F”作为标识;

第七类发放范围为与宁波港集团所属各港口设施有紧密业务联系的单位车辆,以加印英文字母“W”作为标识;

第八类发放范围为集团领导或与港口设施联系特别紧密,需经常出入集团所属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的单位车辆,称为“特种通行证”。

每一种类的统一标识均加印编号,实行一车一证一号。

(二)统一标识的样式,统一标识宽16.5厘米,高11.5厘米,采用醒目的材料制作,正面主图案为椭圆形,上有“宁波港集团码头限制区专用通行证”(适用于“A”、“B”、“E”、“F”、“C”、“特种通行证”类统一标识)或“宁波港集团港口设施专用通行证”(适用于“W”、“D”类统一标识)等字样,并有编号、附加文字和集团履约办的落款。

统一标识背面印制统一标识使用注意事项,“C”、“D”、“F”类统一标识正面印有所属港口设施、港区或履约办简称。

四、统一标识的效力

(一)持有“A”、“B”、“E”、“特种通行证”类统一标识的车辆可进入集团所属除镇海港区化工区外的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域。

(二)持有“C”、“F”类统一标识的车辆可进入除镇海港区化工区外特定港口设施所属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域。

(三)持有“D”类统一标识的车辆可进入除镇海港区化工区外特定港口设施所属的港口设施。

(四)持有“W”类统一标识的车辆可进入集团所属除镇海港区化工区外的各港口设施。

五、统一标识的管理

统一标识由集团业务部和各港口设施等单位分别负责审核,由集团履约办负责审批、宁波港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印制,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集团履约办因特殊工作需要,可直接受理审批进港车辆和人员证。

一、统一标识审核、审批原则:

统一标识审核、审批以既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又总量控制为原则。

(一)申报条件限制

1、口岸执法单位和与宁波港集团各港口设施有紧密业务联系的单位,统一标识发放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车辆。

2、个人车辆的统一标识发放范围仅限于宁波港集团职工和承包宁波港集团装卸业务的单位员工本人个人车辆。

(二)统一标识的审核

1、“A”、“B”、“W”类统一标识由集团业务部负责审核。

2、“C”、“D”类统一标识分别由集团所属各港口设施单位负责审核。

3、“E”类统一标识由集团履约办负责审核。

4、“F”类统一标识由宁波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确定各港口设施单位所需数量,日常使用由各港口设施单位和港区派出所负责审核。

5、“特种通行证”由宁波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

(三)统一标识申请办理流程

申领统一标识采取网上和书面申报双轨制方式进行。

1、网上申报流程:

详见统一标识网上申报说明书。

2、书面申报流程:

单位和个人申请统一标识的,须一次性向审核单位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及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个人车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车辆所有人为非规定申请人家属的,须提供相互关系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进入港口设施或码头限制区必要性的证明材料。

审核后,一份申请表、行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审核单位留存,另一份经审核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返还给申请人,作为领取统一标识的凭证。

申请统一标识单位应指定1-2名联系人,统一申请、领取本单位车辆的统一标识。

审核单位应告知拟同意办理统一标识的单位或个人统一标识使用的管理规定,并明确违反管理规定的后果。

3、审核单位采集拟同意办理统一标识车辆的车辆牌照、机动车所有人(个人车主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申领人、申领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编制统一标识种类、编号,登记制作《统一标识申领汇总表》(附件1)报集团履约办,集团履约办定期汇总审批各审核单位上报的数据,将不同意办理统一标识的车辆号码返回给相关审核单位,由审核单位通知申请人;将同意办理统一标识的车辆号码发送至宁波港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制证。

统一标识制作完成后由各审核单位通知申请人持凭证领取,申请人应及时领取,并在领取时按规定缴纳统一标识费用。

4、统一标识审核、审批年度截止时间原则上定于8月31日,特殊情况可特殊办理。

(四)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统一标识审核单位承担相关港口设施的保安责任,须明确审核的部门、责任人,按统一标识审核原则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并加强对统一标识的管理工作。

各审核单位应将书面审核资料保存二年以上,年度换证时按照“谁审核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做好对上一年度统一标识的回收工作。

六、统一标识的使用

持统一标识进入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统一标识须放置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2、主动接受门卫安保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履约人员的检查管理,按规定办理核验事项。

3、执行一车、一证、一号、一人(“一人”仅限于“D”、“W”类统一标识)的使用原则,其他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港口设施进港登记手续,不准违规搭乘其他人员进出港区。

4、服从口岸相关管理单位和各港口设施安全生产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所在港口设施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港区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5、发现有偷渡、走私等保安事件,立即向集团履约办或港口公安机关报告。

6、“E”类统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须与人员入港证和其它相关单证配套使用。

7、“C”、“D”、“F”类统一标识实行仅限于在标识上标明的特定港口设施使用原则,不准在未标明的其他港口设施使用或冒用;“F”类统一标识实行进港区时发给,出港区后即收回的办法,为防止证件丢失,可将有关证件作为领用F类统一标识的抵押。

8、持“W”、“D”类统一标识车辆禁止进入以码头引桥为界的码头限制区等限制场所。

因维修、保养等生产作业需到码头限制区的车辆须经所属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现场码头管理人员许可。

9、严禁将统一标识出借、出让给其他车辆使用或丢失不报履约办备案,严禁使用过期的统一标识。

10、严禁提供虚假资料申报统一标识,严格遵守申请单位(个人)与审核单位签订的协议。

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港口设施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港口设施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统一标识违规使用的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尚未影响港区安全生产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港口设施单位、港区派出所作出警告或暂扣统一标识1个月以下的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由港口设施单位或港区派出所报集团履约办,由集团履约办作出暂扣统一标识1至2个月的处理。

1、年度内二次违反第六条规定,尚未影响港区安全生产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2、违反第六条规定并影响港区安全生产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设施或港区派出所报集团履约办,由集团履约办作出暂扣统一标识2至6个月处理,必要时可以收回统一标识,决定不受理相关车辆和人员、相关单位办理统一标识申请,并列入统一标识管理系统中不予进港“黑名单”库。

1、年度内同一车辆多次违反第六条规定。

2、年度内同一单位车辆多次违反第六条规定。

3、统一标识(含过期的统一标识)被其他车辆使用的。

4、丢失不报履约办备案或违规使用过期统一标识的。

5、不服从门卫等港口设施管理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6、三个月内不领取申请的统一标识的。

7、提供虚假资料申领统一标识的。

8、因违法违规被边检、海关等口岸执法单位查处的。

9、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10、集团履约办确认有违反法律规章的其他情形。

各审核单位应在持统一标识车辆或人员违规处理后五日内,将“统一标识使用违规处理单”上报(传真)至集团履约办备案,集团履约办应及时汇总上网通报。

《宁波港集团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机动车准入统一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统一标识申领汇总表》

2、《统一标识使用违规处理单》

3、《统一标识使用规定告知书》

              宁波港集团履行SOLAS公约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统一标识使用违规处理单

编号:

(港口设施)2013第号

违规车辆牌号

违规车辆

所有人

统一标识编号

违规情况:

 

处理结果

1、警告2、暂扣统一标识天

3、月日交集团履约办处理

处理结果告知

月日已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车辆单位

联系人

审核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意事项:

本单须在处理后五日内报集团履约办备案

统一标识使用规定告知书

告知单位:

宁波港集团XXXXX

被告知车辆所有人(单位或个人):

现将统一标使用规定、违规处理办法告知如下,希望严格遵守。

一、统一标识的使用规定

持统一标识进入各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统一标识须放置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2、主动接受门卫安保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履约人员的检查管理,按规定办理核验事项。

3、执行一车、一证、一号、一人(“一人”仅限于“D”、“W”类统一标识)的使用原则,其他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港口设施进港登记手续,不准违规搭乘其他人员进出港区。

4、服从口岸相关管理单位和各港口设施安全生产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所在港口设施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港区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5、发现有偷渡、走私等保安事件,立即向集团履约办或港口公安机关报告。

6、“E”类统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须与人员入港证和其它相关单证配套使用。

7、“C”、“D”、“F”类统一标识实行仅限于在标识上标明的特定港口设施使用原则,不准在未标明的其他港口设施使用或冒用;“F”类统一标识实行进港区时发给,出港区后即收回的办法,为防止证件丢失,可将有关证件作为领用F类统一标识的抵押。

8、持“W”、“D”类统一标识车辆禁止进入以码头引桥为界的码头限制区等限制场所。

因维修、保养等生产作业需到码头限制区的车辆须经所属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现场码头管理人员许可。

9、严禁将统一标识出借、出让给其他车辆使用或丢失不报履约办备案,严禁使用过期的统一标识。

10、严禁提供虚假资料申报统一标识,严格遵守申请单位(个人)与审核单位签订的协议。

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港口设施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港口设施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标识违规使用的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尚未影响港区安全生产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港口设施单位、港区派出所作出警告或暂扣统一标识1个月以下的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由港口设施单位或港区派出所报集团履约办,由集团履约办作出暂扣统一标识1至2个月的处理。

1、年度内二次违反第六条规定,尚未影响港区安全生产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2、违反第六条规定并影响港区安全生产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设施或港区派出所报集团履约办,由集团履约办作出暂扣统一标识2至6个月处理,必要时可以收回统一标识,决定不受理相关车辆和人员、相关单位办理统一标识申请,并列入统一标识管理系统中不予进港“黑名单”库。

1、年度内同一车辆多次违反第六条规定。

2、年度内同一单位车辆多次违反第六条规定。

3、统一标识(含过期的统一标识)被其他车辆使用的。

4、丢失不报履约办备案或违规使用过期统一标识的。

5、不服从门卫等港口设施管理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6、三个月内不领取申请的统一标识的。

7、提供虚假资料申领统一标识的。

8、因违法违规被边检、海关等口岸执法单位查处的。

9、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10、集团履约办确认有违反法律规章的其他情形。

被告知车辆所有人意见:

我一定将上述规定告知持统一标识进港的所有驾驶员,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车辆统一标识申请人:

年月日

 

统一标识证件背面:

《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专用通行证》使用注意事项

一、凡出入宁波港集团所属相关港口设施及码头限制区的机动车辆须将此证放置在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二、严禁携带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宁波港集团各港口设施。

三、进港人员应严格遵守宁波港集团各港口设施有关规定,遵守一车一证一号一人规定,严禁转借转让,服从民警和门卫安保人员管理。

四、持“D”、“W”类统一标识进港车辆,禁止驶入以码头引桥为界的码头限制区等限制场所。

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港区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港区生产和安全。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港口设施有关管理规定的车辆、人员由港口公安机关、港口设施或集团“履约办”依法依规查处。

六、本证受法律保护,应妥善保管,伪造本证必追究法律责任。

七、规定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宁波港集团履行SOLAS公约工作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宁波港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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