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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120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DB21/T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系统竣工表;

d)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

f)系统调试报告;

g)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DB21/T1204-2003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要求与检验方法

3.1系统供电

3.1.1主电源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其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

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采用自备发电设备的一类高层建筑,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

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

置。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直流备用电源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其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系统布线

3.2.1导线材质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若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导线、电缆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

3.2.2导线截面积

要求:

传输线路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²;线槽内敷设的绝

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²,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²。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导线、电缆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用卡尺测量。

3.2.3导线敷设

DB21/T1204-2003

3.2.3.1火警信号传输线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2消防控制线

要求:

消防控制、通信、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

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3不同类别的导线

要求: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导线,不应布设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4导线保护

要求: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器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钢卷尺测量。

3.2.3.5电缆竖井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4导线颜色

要求: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正极“+”线应

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

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的导线,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口应有标号。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导线连接

DB21/T1204-2003

要求: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6接线盒设置

要求:

管子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b)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c)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d)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7套管、线槽加固

3.2.7.1锁母、护口

要求:

导线套管装入接线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7.2卡具、支撑物

要求:

在吊顶内明敷设各类导线套管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7.3吊点、支点

要求:

线槽缚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a)线槽首端、终端及接头处;

b)距接线盒0.2m处;

c)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d)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8管口密封

要求: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导线套管的管口和套管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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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9绝缘电阻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回路导线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验方法:

用500V兆欧表测量。

3.3系统接地

3.3.1接地电阻值

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3.3.2接地线截面积

要求: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²。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及导线合格证。

3.3.3保护接地

要求:

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3.4火灾探测器

3.4.1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和年度检验报告。

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检查方法:

查看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3.4.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3.4.2.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

3.4.2.1.1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要求:

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按表2确定。

检验方法:

按表2核对其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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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

S

(m²)

h

(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

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θ

θ≤15°

15°<θ

≤30°

θ>30°

A

(m²)

R

(m)

A

(m²)

R

(m)

A

(m²)

R

(m)

感烟探测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h≤12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3.4.2.1.2类别与设置数量

要求:

探测区域内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及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若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3.4.2.1.3周围环境

要求: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4.2.1.4至墙壁、梁边距离

要求: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4.2.1.5至空调送风口距离

要求: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3.4.2.1.6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距离

要求: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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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7在有梁顶棚上的设置

要求:

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满足设计要

求。

a)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b)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表3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

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表3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m²)

梁隔断的梁间区域

面积Q(m²)

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感温探测器

20

Q>12

8<Q≤12

6<Q≤8

4<Q≤6

Q≤4

1

2

3

4

5

30

Q>18

12<Q≤18

9<Q≤12

6<Q≤9

Q≤6

1

2

3

4

5

感烟探测器

60

Q>36

24<Q≤36

18<Q≤24

12<Q≤18

Q≤12

1

2

3

4

5

80

Q>48

32<Q≤48

24<Q≤32

16<Q≤24

Q≤16

1

2

3

4

5

c)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

探测器。

d)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探测器的设

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4.2.1.8在锯齿型屋顶和人字型屋顶上设置

  DB21/T1204-2003

要求: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4规定,且满足设计要求。

表4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探测器的

安装高度

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d(mm)

顶棚或屋顶坡度θ

θ≤15°

15°<θ≤30°

θ>3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h≤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10<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3.4.2.1.9内走道设置

要求: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4.2.1.10其它部位设置

要求:

火灾探测器在其它部位设置时,其设置位置和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3.4.2.1.2~3.4.2.1.10):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4.2.2点型火焰探测器设置

3.4.2.2.1安装位置

要求:

点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

3.4.2.2.2周围环境

要求:

点型火焰探测器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4.2.2.3防护措施

要求:

点型火焰探测器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检验方法(3.4.2.2.1~3.4.2.2.3):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4.2.3安装倾斜角

DB21/T1204-2003

要求:

火灾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验方法:

目测,用量角器测量。

3.4.2.4探测器底座安装

要求:

火灾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底座上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其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手试。

3.4.2.5探测器确认灯

要求:

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方法:

目测。

3.4.3线型火灾探测器设置

3.4.3.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设置

3.4.3.1.1光束轴线至顶棚、地面距离

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3.4.3.1.2相邻两组探测器距离

要求: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3.4.3.1.3探测器至侧墙距离

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3.4.3.1.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距离

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4.3.1.5发射器和接收器的安装

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检验方法(3.4.3.1.1~3.4.3.1.5):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4.3.2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设置

3.4.3.2.1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

要求: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支架或变压器等设备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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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2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

要求: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验方法(3.4.3.2.1~3.4.3.2.2):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4.3.3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设置

3.4.3.3.1探测器至顶棚距离

要求: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3.4.3.3.2相邻探测器之间距离

要求:

相邻两个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3.4.3.3.3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

要求:

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检验方法(3.4.3.3.1~3.4.3.3.3):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4.4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设置

3.4.4.1设置位置

要求:

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位置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2采样管、采样孔

要求:

空气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验方法(3.4.4.1~3.4.4.2):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产品说明书,目测。

3.4.5探测器编号

要求:

探测器编号应与竣工图标识、消防控制设备显示相对应。

检验方法:

查看竣工图及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情况。

3.4.6探测器基本功能

3.4.6.1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温度、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动作,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应予保持。

检验方法: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用专用测试工具向火灾探测器施放烟气(施加热源,其温度不低于54°),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是否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DB21/T1204-2003

示。

消除烟雾(移开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报警确认灯变化情况。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在距终端盒0.3mm以外的部位,使用55°C~145°C的热源加热,观察探测器报警情况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情况(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在探测器的终端盒上进行模拟火警试验)。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分别将减光值为0.9dB、1.0dB~10.0dB、10.1dB以上的滤光片放置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中,并近可能靠近接收器,同时用秒表记时。

用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不应发出火警信号;用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火警信号,同时确认灯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有火警信号显示;用10.1dB以上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点型火焰探测器。

将红外光波长>850nm、紫外光波长<300nm的光源分别置于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监视视角范围内,同时用秒表计时,观察探测器在30s内是否发出火警信号,其确认灯是否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示。

空气采样式探测器。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应在120s内发出火警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火警信号显示。

3.4.6.2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

当火灾探测器内部部件间连线或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连线断线或短路时,火灾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其故障信号显示。

检验方法:

使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的连线断线或短路,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故障信号显示。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5.1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必须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且有认证证书、年度检

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3.5.2外观标识

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观应无明显缺陷。

在手动按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5.3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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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检验方法: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5.4安装

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松动。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并有明显标志。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0mm的余量,且在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手试,并用钢卷尺测量。

3.5.5编号

要求:

手动报警按钮编号应与竣工图标识、消防控制设备显示相对应。

检验方法:

查看竣工图及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情况。

3.5.6报警功能

要求:

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按钮部位。

直到启动部件被手动复位,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检验方法:

手动试验,观察手动报警按钮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6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集中、通用)

3.6.1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且有认证证书、年度检验

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

3.6.2外观标识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外观应无缺陷。

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的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6.3控制器安装

3.6.3.1柜式、琴台式控制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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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m~0.2m。

设备面盘前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检验方法: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6.3.2壁挂式控制器安装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方法:

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6.4引入控制器导线或电缆要求

3.6.4.1柜内配线

要求: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检验方法:

目测。

3.6.4.2导线编号

要求: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6.4.3接线根数

要求: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其接线不得超过2根。

检验方法:

目测。

3.6.4.4导线绑扎

要求:

柜内导线应绑扎成束。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钢卷尺测量。

3.6.4.5进线管封堵

要求: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检验方法:

目测。

3.6.5电源连接方式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DB21/T1204-2003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

3.6.6控制器接地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可靠,并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

3.6.7控制器基本功能

3.6.7.1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3.6.7.2二次报警功能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第一次发出报警信号后,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如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启动声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

3.6.7.3消音复位功能

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复位功能。

3.6.7.4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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