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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标准版配送

合同编号:

配*****

 

液化天然气(LNG)销售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7年月日

 

液化天然气(LNG)销售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措辞具有如下所述含义:

1、“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

LNG)指在常压或略高于常压下液化了的低温液态(-162℃)的天然气,其主要成份为甲烷。

2、“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的连续日历期间。

3、“供气起始日”,指缔约双方共同约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即首次液化天然气买卖交接日。

4、“气质”,指液化天然气的质量。

5、“日供气量”,指自供气之日起至期终,由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每日供用气量。

6、“交接点”,指供方实施液化天然气的计量交接、需方获得液化天然气的地点。

7、“液化天然气价格”,指供方在交接地点向需方交付的每吨液化天然气的价格。

8、“夏季”,指按连续的公历计时,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

9、“冬季”,指按连续的公历计时,每年的10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

10、“销售量”,指供方销售给需方的液化天然气,在标准状态下测量得到的吨数。

1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2、“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1立方米体积的液化天然气数量,具体以出厂时检测的密度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供货期限、价格确认、供货数量

1、产品名称:

液化天然气(LNG)。

2、供货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价格确认:

本合同采取甲方配送方式供应,配送到岸价:

元/吨(见《****能源LNG产品价格确认函》);在合同期限内,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则以供、需双方协商调整后的《****能源LNG产品价格确认函》为准。

4、供货计划数量:

吨/日或吨/周或吨/月,合计吨/年。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在合同期限内,供方交付给需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供方定期向需方提供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条运输方式、配送到岸地点、收货人及电话

1、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

2、配送到岸地点:

3、收货人及电话:

第四条供货计划、供货时间

需方需提前3日将每批次计划用量和供货时间加盖业务章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提交供方,但该计划不得超过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的标准,供方在1日内确认,并将确认函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回传至需方。

第五条产品交、接点及产品所有权转移时间

1、产品交、接点:

需方储罐接口法兰处。

从开始卸液时刻起,产品的风险即转移给需方;未卸液之前,产品的风险仍属供方;卸液结束后,需方接收人员须在供方《出货计量单》上签字确认。

2、产品所有权转移时间:

产品在越过交、接点时所有权转移,但需方未全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供方保留所有权。

3、供方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后、卸液期间,并至供方车辆离开需方指定地点期间的安全义务和安全责任由需方承担。

第6条计量方式、囤车

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计量以供方《出货计量单》为准,需方可以采用汽车衡复核,计量差(供方《出货计量单》-需方复核量)在±200Kg/车之内的属于正常量差,供需双方互不补偿和追究。

计量差超过-200Kg/车以上的,结算量=《出货计量单》量-超出部分量;计量差超过+200Kg/车以上的,结算量=《出货计量单》量+超出部分量。

产品到达配送到岸地点卸液完后,需方接收人员需在《出货计量单》签字确认。

2、在供方汽车衡定检时间之外,需方要求检定汽车衡的:

若检定结果显示供方汽车衡测量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原计量值不予调整,需方承担检定费用;若显示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供方承担检定费用,计量值调整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

计量争议期间仍以供方的数据为结算依据。

3、囤车:

供方LNG运输车辆到达需方接收点,需方须在24小时内完成卸气。

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卸气的,自满24小时开始,每增加一小时,需方须向供方支付50元/小时的囤车费,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七条检验标准

供方交付需方的天然气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610-2014《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第八条价格调整

1、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供方供气气源单位调整天然气气源价格时,卖方价格按比例同步调整。

2、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政策性调整如电力价格等造成LNG生产成本调整,供方有权就LNG出厂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LNG市场供需状况变化,供需双方若对价格进行调整,应遵循长期合作、互利双赢的原则。

4、若供方供应的LNG密度发生变化时,要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LNG组分检验报告的数据调整液化天然气的价格。

5、供需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价格调整,另一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反对的,视为接受该价格调整。

6、除本条第5项所述情形外,价格调整由供需双方签订价格暂行条款,该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原执行价格暂行条款终止。

第九条付款、结算、开票

1、付款:

采用全额预付款方式,预付款金额为每批次计划量所需全部金额,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按批次计划量供货。

供方收到预付款后方才安排供货计划。

2、结算:

货款按需方实际提货数量每月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供、需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结算。

需方的预付款不足以支付结算款的,需方应在结算完成后三日内补足结算款,否则视为违约。

3、开票:

供方按结算货款金额开具产品增值税发票,由供方将发票快递给需方。

第十条合同变更

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责任解除

1、需方未按计划完成提货量的,未提货部分,供方有权转售。

供方因无法转售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2、需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预付款的,或需方支付的预付款不足以支付结算款项的,供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造成的停气损失由需方自行负责,并对供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3、以下情形,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电力、原料天然气等供应商未按原计划供应,对供方限气、限电的。

(2)供方生产设备检修或因出供方工厂及天然气管线发生事故、故障而减产、停产的。

供方应在检修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需方,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事件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需方,并在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另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

(3)国家政策法令要求LNG停产、限产、限制销售及运输,或自LNG生产地至需方卸气库的沿途的全部或局部道路、桥梁等因故不能通行,或国家相关机关明令禁止通行;

(4)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LNG工厂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交接、运输;

(5)由于市场价格等因素发生变化,双方就价格的变动在5日内达不成一致意见,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

(6)供方对液化天然气生产设备年度检修、对厂区内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定期检修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对连续、稳定供气产生影响,应在检修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需方,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

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需方,并在24小时内另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4、如需方未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或供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则违约方每天应按所涉货款金额1‰的金额赔偿守约方违约金。

5、如果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则按照涉及金额的20%赔偿守约方违约金。

6、违约方在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守约方依然保留进一步追偿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特定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如中石油减供、停供或检修均视为不可抗力因素。

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以及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

2.1、双方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2.2、随时将所采取的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行动通知另一方。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得到消除,则受影响一方应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遭遇不可抗力的,供方和需方需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

如协商未果,供需双方同意在供方所在进行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供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需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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