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水务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完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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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水务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完全版

 

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七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招聘...................................................1

第三章劳动合同...............................................3

第四章内部调动...............................................5

第五章工资管理...............................................6

第六章保险与福利.............................................9

第七章考勤管理..............................................11

第八章教育培训..............................................16

第九章职称评聘..............................................19

第十章职工考核..............................................20

第十一章职工奖惩............................................22

第十二章人事档案管理........................................28

第十三章退休、抚恤...........................................29

第十四章附则................................................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现行劳动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调配、动态管理。

各部门每年根据经营计划填报职工增减计划,集团公司综合平衡后确定计划指标。

未经董事会批准,各部门不得变动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

(一)公司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公司招聘分为外部招聘和内部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内部招聘。

(三)公司外部招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四)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辅业公司外聘或新聘人员时,应先由公司审批,招聘工作结束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招聘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品行优良;

3、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事业心强;

4、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六)下列人员不予录用: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除名,或刑满释放人员;

4、患有供水行业禁忌的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宜从事所招用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生理、心理缺陷的人员。

第五条招聘流程

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

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工作说明书

 

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察、面试并提出考察意见

经理办公会确定考察方案

董事长签批

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第六条应聘者应如实向公司提供履历、学历、工作背景、健康状况等资料,所有应聘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

对提供虚假资料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

第七条在正式录用应聘人员前,人力资源部安排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规定项目的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第八条被录用的新聘职工在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九条试用(见习)期

(一)公司规定新聘用职工实行试用(见习)期。

试用期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不超过1年。

(二)新聘用职工试用(见习)期满,填写《职工转正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人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提出测评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复核意见报总经理签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试用(见习)期间,经认定表现优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部门可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职工转正审批表》,申请提前转正;在试用(见习)期间经认定明显不适合本岗位工作或品行、能力较差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每年对相关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竞聘;对新增岗位或急需人员的缺编岗位,可随时进行竞聘,选拔优秀职工上岗。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按劳动法、政府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及岗位种类决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试用期内,公司或职工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除劳动法另有规定外,职工在试用期满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

(三)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1、职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2、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人力资源部计算违约金、补偿金数额,提出合同解除意见报董事长签批;

4、职工填写工作、物品清交单交有关部门汇签,并清缴违约金、补偿金;

5、人力资源部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有本制度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七)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部门负责人、重要部门或一般部门的业务骨干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须报总经理、董事长签批。

部门负责人或在财务、物资管理岗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为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履行依据。

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获公司批准及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之前,不得离职。

职工未办妥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公司可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保留向其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章内部调动

第十八条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公司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能力,调动和重新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调整其工资,职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对职工定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职工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或经培训后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岗位。

在调整职工岗位时,公司可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若需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是其调往的工作岗位有编制、有空缺。

第二十一条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理由,填写《职工调、定岗申报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之间调动,用人部门需将《职工内部调动申请书》以及附件送交调出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工作、物品未交接清楚的人员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待岗

(一)公司各部门按岗位编制,实行竞争上岗,通过竞争而未取得上岗资格的职工,实行待岗管理。

(二)因职工本人在工作中违规、违纪或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而停止其工作的,实行待岗管理。

(三)待岗职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

待岗职工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完成临时性任务。

(四)职工待岗后,视其表现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

(五)待岗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济南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待岗人员重新上岗需试岗1--3个月。

第五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目的

制定适合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以激发职工活力;把职工个人业绩和企业经济效益有效结合起来,促进职工价值观念的凝聚,建立并完善吸引人才和发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工资确定

(一)确定原则

1、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效益、公平兼顾”的原则。

2、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适时制定和完善工资分配方案,指导各单位具体实施操作。

3、职工职务和岗位发生变化时,其岗位工资级别也相应变化。

4、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效益、职工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调整职工的工资。

5、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部门,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二)工资标准核定

1、公司级领导工资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公司统一核定。

3、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由部门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公司工资分配方案拟定职工的岗位工资,经人力资源部进行综合平衡后核定。

4、复转军人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资调整

1、职工工资调整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企业发展战略、济南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集体合同约定增长幅度决定,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2、新聘用职工,执行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和部门意见,进行工资调整。

第二十八条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采用月薪制。

公司每月16日发放本月工资,职工通过其在银行的个人工资帐户领取工资。

(二)支付职工工资中须扣除下列款项:

1、个人所得税;

2、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其它须扣款项(如借款、旷工、病事假、水电费、暖气费、房租等)。

(三)新聘用职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职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四)公司因遇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缓发或停发工资时,应提前与工会协商。

第二十九条加班工资

(一)公司提倡职工高效工作,不鼓励职工加班。

(二)职工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三)各部门应作好劳动定额和工作计划等项基础工作,职工在计划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职工因私占用工作时间而造成任务完成的延误也不能计算加班。

(四)加班工资发放标准为: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六章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按现行政策,社会保险的种类为: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养老保险

1、自职工正式聘用之日起,公司和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由公司负责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2、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本人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

1、公司及职工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失业保险金。

2、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失业,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三)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由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公司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引、流产后,本人或其家属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司工会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费。

3、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公司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除外)。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基数一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按规定在本人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部门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五)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由公司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补充社会保险

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

公司按比例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房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个人收入所得税

(一)职工的收入应依法申报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职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职工本人承担,公司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其缴纳。

第三十三条福利

(一)职工符合国家晚婚政策结婚的,由公司一次性给予200元礼金。

(二)职工独生子女托儿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组织职工(含内退、离岗)健康查体,年满45周岁以上的和已婚女职工,每两年一次;未满45周岁的,每三年一次。

(四)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时享有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每年组织安排外出学习。

(六)公司不定期举办各种职工活动,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等职工均可参加。

第七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连续生产的工作岗位实行轮班制,职工的考勤应按规定的交接班制度进行考勤,超工时工作日,采用一次补休或每月分开补休。

(三)公司各部门由于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遇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或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需要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五)职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考勤管理

(一)考勤实行班组(科所、车间)、部处、公司三级管理,以班组为基础(机关以部室),各班组都要配备一名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职工为兼职考勤员,做好本班组的考勤工作。

(二)各基层部门要建立职工出勤情况台帐,在每月5日(如遇休息日则相应提前)前,将考勤表报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传公司考勤系统。

(三)考勤表、请假条、病假证明等原始资料,由各部门负责保存,按规定存档。

(四)职工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当班的,应先保证工作,请假或调休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并将考勤情况作为职工的考核、奖惩以及工资待遇调整的依据之一。

(六)职工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对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给予行政处分。

(七)职工因公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部门领导报告、审批,并由部门领导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八)职工的缺勤工日包括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女工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休假、旷工。

迟到、早退时间要记入考勤表。

第三十六条请假规定

(一)职工请假的批准权限:

1、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所长批准(连续生产岗位须经处长批准),机关部室由部长批准;

2、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处长批准;

3、请假超过3天的,经部处长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部门中层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报总经理批准;

5、部门中层正职领导请假,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职工、中层干部申请各类假期,均应于假前1天提交书面请假申请,遇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在当日上班后1小时内电话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说明请假事由,并于上班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假期满回本岗位开始工作后,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

第三十七条法定假日

(一)公司职工除公休日外,根据国家规定每年还享受10天的法定节假日。

具体如下:

①元旦:

1月1日

②国际劳动节:

5月1日—3日

③国庆节:

10月1日—3日

④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三

(二)职工有义务参加公司安排的节假日值班及公益活动。

第三十八条事假

职工有事需本人处理不能出勤,要事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按事假考勤。

全年事假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三十九条病假

(一)职工请病假或申请医疗期,应提供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职工因急病或因负伤来不及请假时,必须由家属代请假,或电话请假,事后职工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手续的,不算病假,按旷工论处。

(三)职工年度内休病假超过三十天以上,须申请医疗期。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限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10年

9个月

10年--15年

12个月

15年--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五)职工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发放:

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职工原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每半年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的病情与实际相符者,发给原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并报销鉴定费;鉴定病情与实际不相符者,不享受疾病救济费,也不报销鉴定费。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病休期间,公休日、节假日包括在内。

(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指定的医院或职工家里了解病情。

(八)职工医疗期内从事公司以外其它经营活动或者兼任公司以外其它职务者,公司可随时终止其医疗期,并通知其规定期限内上班,接到通知而未能按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内公司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

第四十条公假

职工有义务献血或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可享用一定期限的公假。

第四十一条婚假

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政策的(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可另给假期14天。

第四十二条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予3天丧假。

职工的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亡故,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四十三条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晚育的再增加产假两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有其他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第四十四条哺乳假

女职工的婴儿在一周岁以内并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每天总计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公司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

第四十五条女工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一周岁后,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公司批准,可休女工假。

女工假从哺乳假期满到孩子满一岁半止。

第四十六条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而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及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报销往返路费。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休息养伤的,按工伤假考勤。

(二)职工休工伤假,满两个月要进行复查,休假要有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工伤伤愈复工后,原伤复发经劳动行政部门证明仍可按工伤处理。

第四十八条带薪休假

在国家未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的具体规定以前,公司暂不实行带薪休假。

当国家有关带薪休假的政策出台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旷工

(一)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的;

2、虽已经请假,但未批准,不上班的;

3、早退或迟到超过半小时以上的;

4、连续生产的岗位,虽已到下班时间,但接班人员未到,未向领导报告离岗,或虽已报告,但未经领导批准离岗的;

5、工作时间被安排到单位以外开会、学习,无故不到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单位工作的;

7、伪造证明,骗取假期或涂改假条,谎报假期的;

8、请假逾期未办理手续的;

(二)职工有上述行为两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下岗,按待岗处理。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培训规划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规划。

(二)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拟订本部门培训教育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新职工培训计划,具体业务培训与用人部门协定。

第五十一条培训范围

职工享有接受公司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被指定参加培训的职工应珍惜每次学习和提高的机会,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第五十二条培训原则

(一)激励原则。

通过培训激发职工的求知欲、创造力,促使其不断充实自己,努力向上,弘扬企业文化,与企业共同成长。

(二)务实原则。

从公司及部门实际需要出发,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形式切实有效。

(三)实践原则。

要为接受培训的职工提供更多的实践或操作的机会,通过实践培训职工,增强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因人施教原则。

根据职工岗位、学历层次、工作能力,因人施教,组织不同层次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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