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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

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L/C规定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际起飞日期为3月17日,出口公司于3月23日持空运单向银行议付,遭到议付行的拒绝。

试分析外贸公司遭议付行拒绝的理由。

2.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

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

Shipment duringApril/June,Aprilshipment100M/T,Mayshipment200M/T,Juneshipment300M/T。

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

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

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装运后能否顺利结汇?

为什么?

3.我方A公司向美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L/C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三天答复。

第二天受到B公司回电称:

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

当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

依据何在?

4.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1.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因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视作装运日期。

根据《UCP500》惯例规定,受益人须在装运日期后21天内向议付行提交结汇单据,但同时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本案的单据是在3月23日才向议付行提交的,超过21天惯例规定。

故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2.6月份出运不能顺利结汇。

根据《UCP6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本案中卖方四月份按期出运,能确保收汇;但五月份未能出运任何货物,则说明卖方已经违反了《UCP600》的规定,即使六月份装出五、六两个月的全部数量,买方也可以拒绝收货,拒付货款。

3.A公司这么做没有道理。

因为B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向A公司作出了有效的接受,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已告成立。

且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向A公司开出了信用证,更说明B公司已按照合同付诸了实际行动。

信用证规定“Shipmentimmediately”也符合A公司发盘中所提出的“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装运”的要求,说明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

合同一旦成立,A公司则应履行交货义务,不能因为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而毁约,更不能退回信用证,否则即是严重违约。

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索赔。

4.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责赔偿。

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属于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而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也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1.外国一家公司与我国一家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公吨,合同规定,1999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时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8日,并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

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进行改证。

2月18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信用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

我们应如何处理?

3.我出口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

单证寄到对方代收行时,货已到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付款期还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T/R(信托收据)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保证其到期一定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行是否应于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

为什么?

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4.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

货损各由谁承担?

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某国A公司与我方公司洽谈一笔交易,其他条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见,惟独支付条款我方坚持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对方坚持D/P即期。

为达成交易,双方各作让步,最后以L/C即期与D/P即期各50%约定。

试问货物出运后,货运单据和汇票如何处理?

2.我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某客户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六十天付款。

客户按时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

“最迟装运期:

六月三十日;分数批付运(Tobeshippedinseveralshipments)。

”我方分三次将合同数量一并装出,我方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交单索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认为无误,即支付了款项。

当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装出的时间和数量均与合同的交货条件不相符,向我提出异议,并以货物涌到增加仓租费用等理由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双方协商,最后我接受客户意见,后两笔货款分别拖延四个月后付款。

试问:

非洲客户能否向我提出索赔,简述理由。

我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3.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对外付款。

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

试问:

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了4个月才到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试问:

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1.法官不能颁布禁令禁止付款,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与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应对受益人付款并对已付款项无追索权。

买方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拒绝交货并要求银行拒绝付款是没有依据的。

而卖方未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已构成了违约,因此,买方有权向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要求损失赔偿。

2.新加坡M公司无权这么做。

因为S公司出口的是皮革,如果皮革有质量问题,新加坡M公司可以在索赔期内凭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向S公司提出索赔。

如果新商没在规定的索赔期提出任何疑义或索赔要求,说明新商已认可了皮革的质量。

新商将皮革转卖他人制作皮鞋,则意味着新商已失去了对S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再说M公司寄来的皮鞋,也不能证明就是用S公司出口的皮革所制,皮鞋与S公司出口的皮革没有任何关联。

因此,S公司可以完全不予理会M公司的无理要求。

3、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为: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北京是内陆城市,对A公司而言,FCA北京交货方便,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而FOB天津新港,A公司则要承担将货物运至天津新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使用FCA术语对卖方而言具有以下优点:

(1)风险提前转移(货交承运人);

(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风险减少。

4.

(1)对日商的交易:

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担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

(2)对英商的交易:

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如果国外的保险商不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该项损失由我方承担。

1.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

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要求的出发点。

2.我国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理由何在?

3.某公司与国外T公司签订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T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货物6、7月份分两次装运(intwoshipments)。

出口公司在6月30日和7月2日分两次把货物装于同一艘船,取得两份提单(提单日期分别为6月30日及7月2日)。

当单据送交银行后,银行认为不符合来证规定,拒绝议讨。

银行这样做是否合理?

为什么?

4.某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收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

哪些属共同海损?

说明理由。

1.货物出运后,信用证部分为光票向开证行收款,全套单据则随附在D/P项下。

因为信用证与D/P业务在同一银行办理,而信用证为银行信用,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对出口而言相对比较安全些。

而D/P则属于商业信用,能否安全收汇完全依靠进口商的信誉,收汇风险相对比较大,只有当进口商付清D/P项下的货款后代收行才予以放单给进口商,万一进口商不付款赎单,则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

2.非洲客户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这样做不妥。

因为我方已经构成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等量装运。

尽管信用证仅规定分数批出运,我方这么做也能安全收汇,因为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一致的。

但我方必须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确保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安全。

3.在进口业务中,我方应事先对国外出口方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能力、业务状况及信誉状况等,免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

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就得付款。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行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

因此出口方应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同时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及规避风险的措施。

4.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出口方应充分了解承运人的信誉,了解运输船只的状况,委托资信良好的运输公司承运货物。

1.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讨,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试问: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2.我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公吨,每公吨CIF价20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安排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

数量约(about)50公吨,总金额100000美元。

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出运55公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

数量55公吨,总金额110000美元。

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

试问:

按《UCP600》规定,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请说明理由。

3.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MTD)。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成交?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boardtransportdocument)?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4.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

货损各由谁承担?

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开证行这样做有理。

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仅依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的单据付款,而不是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付款。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付款。

信用证与合同的互相独立的两个契约,银行不能因为进口方收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进口方就必须付款;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出口提出索赔。

2.银行可以拒付。

因为信用证规定数量为“约50公吨”,虽数量前有“约”字,但金额前没有“约”字。

按照《UCP500》规定,出口方只能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数量允许有10%的增减,实际上只能允许10%以内的减少。

信用证的金额是最高限额,本案中出口方实际出运了55公吨,金额超过了信用证的规定,故银行可以拒付。

3.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

(2)京都制造商不提供已装船提单,而提供多式联运单据MTD

(3)京都制造商可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成交

4.

(1)对日商的交易:

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担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

(2)对英商的交易:

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如果国外的保险商不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该项损失由我方承担。

1.日本商人提出D/P90天付款,且指定向A银行交单,目的在于利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融通资金。

因日本与我方距离很近,货物装运后一天之多即可抵达日本,日商如要及时提货非得向代收行付清全部货款才能获取全套单据凭以提货。

日商提出将单据交A行,说明日商与A行的关系比较密切,日商能凭信托收据从A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汇票到期时再付款给A银行。

出口方必须调查客商及代收行的资信状况,同时了解日本银行对D/P远期的惯例做法,确保安全收汇。

2.我方应尽快安排装运货物,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整套单据送交银行议付,早日从开证行收妥外汇。

因为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那怕进口商已倒闭。

且花期银行是世界一流银行,信誉很好,不会也不应该因进口商将要破产倒闭而找借口不予付款。

3.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尽管出口方获得的提单日期分别为6月30日和7月2日,符合信用证分批装运的规定,但提单上显示货物装于同一艘船,去同一目的地,为同一个收货人。

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作分批”。

因此,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4.

(1)、(3)是因为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2)、(4)、(5)是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1.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

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2.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

即期L/C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并说明理由。

3.我方A公司向美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L/C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三天答复。

第二天受到B公司回电称:

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

当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A公司这种做法有无道理?

依据何在?

4.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问:

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真正的CIF合同?

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损失。

问:

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

货损各由谁承担?

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款项,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

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已通关的证据。

试问:

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3.某市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

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样本一致。

(2)货物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才能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试问:

该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

4.我某公司与美国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风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想货物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达”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

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

将导致什么后果?

为什么?

1.某年某出口企业向科威特出口一批冻羊肉,合同规定:

数量约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

信用证规定金额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装船时,卖方实际交货22公吨。

装船后,卖方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试析:

假设在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正确、齐全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应该接受议付?

为什么?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3.中方某进口出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9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加拿大商人于1999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4.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

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

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恰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察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历时15小时天才结束。

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

为什么?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

“接受但价格减5%”。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因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

“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2.有一批以CIF价出口到曼谷的货物,于2001年3月28日出口人将货物运至黄埔码头,3月30日开始装船。

当晚遇天下暴雨,不得不歇工,直至次日晚11时方将货物全部装运完毕。

4月3日轮船开航,4月14日抵曼谷,国外客户于4月15日提货。

问:

根据提单,我方交货日,即DATEOFBILLOFLADING应为哪一天?

3.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提单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

4.我某贸易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

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美国某银行上海分行。

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1.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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