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585417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31.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docx

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附件一:

2017年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慈党〔2017〕6号)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就2017年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实施制定如下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设立的、属于《慈溪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所明确的文化体育重点发展产业的法人单位,且法人单位应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宁波文创产业或浙江省特色文创产业统计代码;或在本市设立的该类项目法人单位类型的投资主体。

(二)在本市设立的文化体育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优秀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

1、对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行动计划项目库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新引进的市外大型文化体育项目和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升级项目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该项投资额主要包括与项目相关的场地租赁、改造改建、专项软硬件购置和规划咨询等费用。

“新引进的市外大型文化体育项目”,是指该项目投资主体为慈溪市外自然人或法人(市外股东投资占比至少在51%(含)以上),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且申报当年度其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

“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升级项目”,是指由传统文体产品制造、批发零售产业,探索集研发设计、展览展示、生产制作、互动体验、培训教育为一体的多功能经营业态,且当年完成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

2、支持文化体育类消费服务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达10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该项投资额主要包括与文化体育消费类项目相关的场地租赁、改造改建、专项软硬件购置和规划咨询等费用。

(二)支持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和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经认定的且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该政策仅支持新建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

投入是指租赁、建设(不包括房屋建筑费用)、改造、软硬件采购等费用。

园区认定办法详见《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考核通过后,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入驻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法人单位)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房租补贴。

考核办法详见《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市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经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按A级和AA级分别给予30万和50万元的补助。

认定和验收办法详见《慈溪市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扶持培育文化体育市场主体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服务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对年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在800(含)平方米-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2)对年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体育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场馆),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对年票房达到100万元、且拥有3个(含)以上影厅的乡镇数字影院,按照每厅2万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对正常运营、免费开放且全年实际开放天数达到240天的民办博物馆,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2、对符合条件的新兴文化体育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文化(体育)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艺术品经营单位,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的利用青瓷技艺开发的经营企业或法人单位,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文化体育产业创新创优

1、对我市优秀原创动漫片和影视剧,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慈溪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奖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申报主体为该作品取得的《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上明确的制作机构,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制作剧目中的报备机构。

2、对票房达到1000万元的原创院线电影给予每部20万元的奖励。

其中申报企业必须为电影出品方,如多方联合出品的,必须是第一或第二出品方。

同一企业最高限奖80万元。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度原创文艺商业演出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由我市文艺创作并演出的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当年度进入国内外演出市场巡演,全年演出场次达到20场,演出收入(含票房)达到40万。

4、对在深圳文博会、义乌文交会、中国浙江工艺精品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知名文化产业展会上获得常设性的工艺美术创意类奖项按金奖(一等奖或同等级奖项)、银奖(二等奖或同级别奖项)、铜奖(三等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同一作品在多个展会上获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最高限奖40万元。

5、对原创动漫、网游作品被文化部、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给予推荐优先播出或认定推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最高限奖40万元。

6、对获得国家、省、宁波级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8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申报基地的奖励减半执行。

三、申报、审核、兑现

(一)申报

2018年1月15日之前,由市文改办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文改办(部分涉及税收汇算清缴的项目除外)。

其中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和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建设补助为立项实施类项目,需经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年度文化体育产业立项实施类计划、由市文改办发文公布后,方有资格进行申报。

立项实施类项目申报通知和有关事项另行发布。

(二)审核验收

1、违法违规审核。

市文改办对申报企业名单,向市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六家单位进行书面意见征询。

2、项目实质性审核。

市文改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含实地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

3、公示程序。

审核结束后,由市文改办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奖励(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4、市文改办把资料递交至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其审核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同时做好事后监督。

(三)核拨兑现

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相关说明

1、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陈列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机构。

2、文化体育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多媒体(动漫游戏)设计制作、软件开发、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会展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录音制作;体育中介活动(体育商务服务、经济咨询服务、经纪服务)、体育科研服务、体育传媒服务、体育展览服务、体育市场管理服务、体育场馆设计服务。

3、艺术品经营单位,是指专业从事雕塑、漆器、花画、抽纱刺绣、其他类工艺品的制造;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和销售;工艺美术品和收藏品零售;艺术品、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交易服务。

附件二: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文化、体育创意产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是指慈溪市内以文化体育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实现产业资源、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按照园区的规模、效益,分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

第三条园区主要业态应为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文创产业统计目录(2017)(除国标外新增部分)》、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其中之一。

第四条 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形态包括独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科技孵化器楼宇、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

按主导功能和定位不同,可包括消费街区类和专业集聚类。

消费街区类是指围绕特定文化主题展开,以特色文化体育产品(服务)消费产业为主导,以促成文化贸易与消费为手段,具备文化创意、创业创新、商贸会展、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开放空间。

专业集聚类是指聚集了多类文化体育企业,专业集聚规模较为明显,行业影响较为突出,园区内文化创意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

第五条 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按照特色化、集聚化、多样化思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综合性或专业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

鼓励扶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资源,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引领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

第六条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及考核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1、运营规范、制度健全。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园区的运营管理服务,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承担空间的发展定位、日常管理、咨询服务、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等职责。

2、平台健全、团队专职。

园区原则上应为运营管理机构自有产权或租期两年以上的场所,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

运营管理机构应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以及企业孵化、人才培育、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法律财税等公共配套服务。

同时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得低于园区面积的十分之一。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的申报与认定还应在实际经营面积、集聚家数、核心企业占比、营业收入等方面具备相应专业条件:

1、园区和培育园区的实际经营面积分别达到10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入园企业(法人单位)中文化体育创意相关的核心企业或法人单位分别不少于50、15家,占总入园企业(法人单位)的家数比例不得少于70%。

文化体育创意相关的核心企业或法人单位及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70%。

2、园区和培育园区年度总收入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1500万元。

因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收入不足1500万元、但达到500万元的,可申报培育园区。

3、被评为宁波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含培育园区)的单位可直接认定为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1);

2、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说明;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单、职务(职责)、劳动合同、学历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及功能划分图及说明;如园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园区入驻企业汇总表》(附件2);《园区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园区营业收入由运营管理主体提供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8、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9、申报承诺书(附件4);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园区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光盘),报园区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镇(街道)文改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园区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园区推荐给市文改办。

市文改办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园区认定名单,并在网站上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平台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经公示无误的园区认定名单,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文改办发文,并授予相关牌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支持。

第十三条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报告上报至市文改办;每年1月份,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园区发展情况提交上报给市文改办。

第十四条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资格自认定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市文改办将对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园区,根据基本情况、产业促进、管理制度、公共服务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

园区经营管理主体应根据考核指标,填写《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表》(附件5),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评定指标及分值》(附件6),逐项自我评分并提供相应台账。

市文改办根据园区提供材料、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出具考核结果,不足70分的,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认证资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未达到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

2、未落实相关政策的;

3、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4、不配合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6、有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取消园区资格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文改办备案。

第五章 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不包括由市级财政或市级国有企业出资运营的)可按我市有关政策精神享受相关补助。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市文改办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先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申报表》;

2、《园区入驻企业汇总表》;

3、《园区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基本情况表》;

4、申报承诺书;

5、《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表》;

6、《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评定指标及分值》。

 

附件1: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申报表

(申报类别: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

填报单位(盖章):

一、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园区经营面积

实际运营时间

公共服务平台面积

入驻企业、法人单位总数

入驻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总数

入驻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面积

年度园区总收入

万元

园区

类型

□消费街区:

()类

□专业集聚:

()类

二、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基本情况

运营管理主体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行业统计代码

法人

当年度投资额

万元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网址

管理团队总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人数

园区经营情况

三、情况简介

园区基本情况

简介

 

园区发展目标

及规划

入驻的知名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和品牌

 

四、园区审核情况

推荐镇(街道)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2:

园区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租用楼层、房间号、或地块号码

面积

备注

说明:

1、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在备注栏中标注;2、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共租用平方米,公共服务平台面积平方米,

共占园区总面积的%。

附件3:

园区入驻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注册类型

注册时间

文化体育创意业务开始时间

行业统计代码

行业统计代码文字说明

企业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上年度

营业收入

________万元

上年度

利润

____万元

从业人员

 

企业简介

(主要叙述企业概况、成长性、业绩发展、服务特色、社会贡献等。

可附页)

 

附件4:

申请承诺书

对(园区名称)申请认定为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对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愿意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愿意指导入驻园区的文化体育创意企业进入有关部门统计系统,定期上报各项报表。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表

园区名称

类别

□市级文创产业园区

□市级培育文创产业园区

地址

园区类型

□消费街区类

□专业集聚类

主导产业门类

园区实际运营时间

机构性质

□政府□政府派出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运营管理机构名称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方式

运营团队人数

联系方式

年度

运营情况

园区面积:

公共服务平台面积:

入驻企业数:

增长率:

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数:

增长率:

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占比

园区总收入:

增长率:

园区情况简介

 

园区概况及运营业务简要说明(按标准自我评定总结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证明、证照等材料,可另行附后)

 

实体审查意见:

 

年月日

考核意见:

 

年月日

 

附件6: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评定指标及分值

分类

序号

指标

评测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自评分及相关说明(台账附后)

实际得分

基本

情况

28分

1

经营年限

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已依法注册登记1年及以上、取得相应许可的得2分;依法运营2年以上得4分

4

2

园区面积

已建成或改建的园区建筑面积规模

20000平米以上得8分;

15000-20000(含)平米得6分;

10000-15000(含)平方米得4分;

(培育类:

7500平米以上得8分;

5000-7500(含)平米得6分;

2500-5000(含)平方米得4分;)

8

3

公共服务平台区面积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超过十分之一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超过15%的,得6分;占总建筑面积比达10%~14%的的得4分;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未达10%的且严重影响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分

6

4

园区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占比

占比80%以上的得4分;

占比70%以上的得2分;

4

5

入园企业、法人单位总家数

65家以上6分;61-65(含)家4分;56-60(含)家3分;50-55(含)家2分

(培育类:

30家以上6分;26-30(含)家4分;21-25(含)家3分;15-20(含)家2分)

6

产业促进

28分

6

入驻企业数增长幅度

入驻企业年度增长率达20%得10分;10-19%得8分;5-9%得6分;0-4%得4分;负增长为0分。

招商入驻企业中有市外资金为主体投资的,每家加1分。

此项最高4分

14

7

园区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增长情况

园区内企业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年产值或营业额增长率达20%为10分;10%-19%的得6分;5%-9%的得4分;0%-4%的得2分,负增长为0分

10

8

文创体育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孵化

入园企业获得宁波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方面的荣誉或奖励

每增加1家得2分,最高得4分

4

管理

制度

12分

9

园区专职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园区已设置有专职管理经营、财务、物业、及招商等组织架构和相应足够的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的2分,每多一人加1分。

此项最高4分。

4

10

园区管理制度建设

园区具备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监管等相应管理制度,拥有完善的相应管理制度得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

11

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维权及投诉处理制度建设

园区有企业质量及安全操作流程的把控,对突发性事件有预案处理制度,设置有较为完善的维权、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处理维权、客户投诉处理事件得4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

12

企业统计工作状况

制度统计完善,按时向政府及行业组织上报统计报表,得2分;不及时或上报不符合要求者扣1分,扣完为止。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