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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超市合同

公司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含附属场地及设施)

 

二零年月日

 

第一条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座落及规格

第二条商业用房的建筑设计

第三条店招与外墙、附属场地使用

第四条商业用房的工期及交付

第五条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六条租赁用途及注册地

第七条租赁期限以及期满后财产处置

第八条优先权

第九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条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保险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修缮责任及其改建、装修

第十三条转租

第十四条征收与征用

第十五条退租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定金

第十八条代位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补充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年月日在上海市签订:

甲方:

公司(出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其合法拥有且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可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的商业用地上建造之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设施整体出租给乙方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等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座落及规格

1.1商业用房的座落

甲方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位于处的该地块上,该地块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商业。

该地块使用权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1.2商业用房的面积、层高

甲方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包括地下层至层、地上层至层,其建筑面积和层高分别为:

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不少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地上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地上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

1.3商业用房各层用途及承重

该商业用房的地下一层,供乙方作为使用;地上一层供乙方作为使用;地上二层供乙方作为使用。

其中商场的楼板承重为600kg/m2;收货区及库存区的楼板承重为1000kg/m2。

上述各区域的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一:

商业用房的设计方案图。

1.4附属场地

1.4.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建设完成并向乙方提供下述商业用房附属场地,由乙方单独使用和管理:

1.4.1.1位于商业用房的场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供乙方用作机电房。

1.4.1.2位于商业用房的不少于平方米的机动车停车场,且车位不少于个。

1.4.1.3位于该商业用房外围的地面广场区域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停车场地,供乙方作为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出租车、免费班车与货车的停车场使用。

1.4.2乙方使用本合同第1.4款场地的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

1.4.3上述场地的位置及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商业用房的设计方案图。

1.5配套设施

1.5.1甲方拟建造且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在配套设施上应当满足:

1.5.1.1提供自来水400m3/日,其中生产用水200m3/日,空调用水200m3/日,并配置1个60m3备用水箱及变频泵系统;

1.5.1.2每小时供燃气容量60立方米,如使用燃气空调,则空调所需燃气容量按照设计要求另计;

1.5.1.3具备二路供电,每路容量KVA,两路同时使用,总计用电容量KVA;如果当地供电部门不能满足两路同时使用,则甲方应提供一用一备的供电条件,其中一路常供电容量KVA,另一路备用电容量KVA。

如甲方因供电部门原因不能提供一用一备的供电条件,则甲方必须提供备用发电机组(含降温、降噪设备),容量KVA,且须向乙方免费提供备用发电机房由乙方负责管理。

1.5.1.4甲方须为该商业用房安装变配电设备并为乙方在水、电、燃气公用事业单位以乙方名义独立立户,并为乙方安装独立使用的水、电、燃气计量设施。

1.5.1.5冷却水塔及冷冻、冷藏设备的室外冷凝器按设计要求必须安装在楼顶适当位置,甲方确保不得对相邻关系构成损害。

甲方应负责办妥与前述冷却水塔与冷凝器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的核准。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前述冷却水塔与冷凝器的安装场地和日常维修通道。

如因前述配套设施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若因此影响乙方大型超市的施工或正常营业,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5.2因上述第1.5.1.1条至第1.5.1.4条中所涉及的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均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费用,且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二中的要求。

第二条商业用房的建筑设计

2.1建筑设计的交底

2.1.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六十天内安排乙方与甲方委托的设计院进行建筑设计交底,确定设计图纸(含建筑结构、外观、强电、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双方应尽力配合以缩短设计方案的交底时间。

前述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机电等)。

2.1.2乙方自行精装修部分的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机电部分除外)。

乙方精装修作为该商业用房整体建设的一部分,在上报消防部门审批过程中需要甲方委托的总设计单位盖章,则甲方应当保证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予以配合,如不配合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2.2设计方案的修改

2.2.1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商业用房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的要求及乙方所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含停车场及出入的动线)。

2.2.2若乙方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存在差异,经甲、乙双方及设计单位共同商讨并与有关审批单位沟通后进行修改。

在规划设计及施工图纸完成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原件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发包及施工的依据。

如需修改,须同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2.2.3在该商业用房建设施工过程中,若因国家、地方规定发生变化或工程技术等方面原因需要对规划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必要合理的修改时,在不影响乙方大型超市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应予以同意,且应出具书面同意书或在有关文件上签章。

2.2.4若政府部门在审定该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可能对乙方经营该商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该商场的使用功能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大型综合超市营业要求时,甲、乙双方应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若友好协商不成,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函后即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届时乙方如已向甲方缴纳定金,则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返还。

第三条店招与外墙、附属场地使用

3.1店招

3.1.1乙方在经营期间有权自行决定店招名称及形式,并有权在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内设置大型店招、商业标记、标示牌、立体店招及宣传广告(店招位置见附件一所示)。

店招的名称、数量和位置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负责协助完成有关申办手续,店招与公司宣传广告的申办与制作费由乙方承担。

3.1.2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及结束后,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店招或商业标记,否则视作甲方违约。

3.2外墙与附属场地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独立、无偿使用该商业用房的外墙作宣传、展示等用途;同时乙方有权独立、无偿使用该商业用房的附属场地,包括但不限于用作宣传、展示、营运等用途;如有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行政手续。

第四条商业用房的工期及交付

4.1该商业用房的交付期限

甲方约在年月底前按甲、乙双方确定的设计要求于该地块上建造完成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并在办理完成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和设施的有关政府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移交给乙方。

在此之前,乙方在不影响房屋竣工验收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前进入开始相关设备安装及精装修的施工。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在取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准备营业。

4.2商业用房的交付标准

4.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二《商业用房建筑的基本需求》与附件三《甲、乙双方责任及工程范围》中对具体工程界面的约定,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并办理完成所有关于建设与竣工验收的报批与验收手续,且在符合下列交付标准的前提下,将该商业用房交付乙方。

4.2.1.1该商业用房及配套相关的建筑必须做到屋顶、内墙与梁柱均粉平刷白。

4.2.1.2该商业用房必须具备消防系统(其中合用建筑乙方使用区域需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以及消防水泵房、水箱由乙方管理,公用的水箱亦由乙方管理,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各自房屋使用面积分摊)、强电系统(必须做到乙方指定位置的每层分层配电室的配电屏、盘、箱内以及各大功率用电配电箱)、弱电系统(其中电话的总线由甲方排到建筑物内,分线由乙方负责排置,电话总机、分机由乙方购置)、水电管线、线槽、给排水系统(含给排水设备)、空调系统由甲方按乙方要求购置、安装并调试(但空调主机、变风量机、锅炉、和冷却水塔由乙方出资购置后提供给甲方安装)、照明系统(该商业用房大厅和商场内的相关灯具及乙方室外的灯箱店招、广告等营业照明由乙方出资购置并安装,其余灯具含室外路灯及停车场照明等由甲方负责出资购置并安装)等。

上述系统和设备除注明由乙方购置、安装的外,均由甲方负责购置、安装和调试并承担费用。

4.2.2乙方自用的客梯、货梯、风幕机、冷冻、冷藏室、监控系统由乙方负责购置并承担费用,但甲方须配合有关的土建并协助安装就位和调试;商场内营运精装饰由乙方负责。

4.2.3甲方须按地方政府规划要求和乙方需求完成绿化及建筑外立面装饰并承担费用。

4.2.4甲方须按市政要求,在该商业用房用地外围沿侧的人行道上铺设道砖,道路的宽度与长度根据规划要求实施。

甲方须保证建筑物四周场内及市政道路和建筑物同步完成,且可供进出商业用房的各类车辆、人员正常通行。

甲方还应根据乙方要求在该商业用房的室外广场铺设花岗石地坪,以达到租赁期间长期耐用的要求。

4.2.5该商业用房(包括乙方的精装修部分)的全部消防送审与验收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费用。

乙方应提供其装修部分的施工图纸以便甲方申报。

4.2.6甲方必须完成大型综合超市的各项与建筑相关的政府各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取得大型超市建筑物可供营业使用的验收合格的有效批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质监、环保(含环评)、排污、绿化、交通等)。

甲方应将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一套完整的竣工图一起交乙方,以便于乙方在今后的维修保养中使用。

4.3该商业用房的验收及移交

甲方应于年月底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以及办妥所有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在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前提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后15日内派专人到该商业用房现场与甲方的授权代表办理验收与移交手续。

若乙方验收合格,则甲、乙双方办理移交并签署该商业用房的书面交接文件。

该书面交接文件加盖双方公章与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若该商业用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则乙方有权拒绝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

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的整改期内完成整改。

待整改结束后,甲方应再次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直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通过乙方的验收为止。

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移交,但双方需将甲方尚未完成的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以及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记载入书面交接文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及时完成。

第五条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5.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5.1.1土地使用权

甲方保证其对于该地块拥有完整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已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任何争议和使用权行使上的障碍,相关使用权证必须合法有效,且用地性质为可供开设大型超市的商业用地。

5.1.2商业用房产权及用途

甲方保证其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为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有权的争议,且该商业用房用途为商业并可开设大型综合超市。

甲方负责于乙方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办出该商业用房的产权证,并尽快办理租赁给乙方的租赁许可证。

办理前述权证及证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商业网点规划

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符合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二个月内取得当地地级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地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且可开办大型综合超市的批文,并将该批文原件交乙方用于有关申报手续。

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市、省、部级政府后未获批准在该商业用房内开设大型超市,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届时甲方应于乙方发出终止本合同履行的书面文件后的5日内,立即无条件退还乙方交付的定金。

5.1.4租赁登记、备案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尽快完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乙方租赁该商业用房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若因甲方不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导致乙方租赁权益受损,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与租赁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5抵押担保

5.1.5.1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包括附属场地在内)在出租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所有权行使上的障碍,并且保证在办妥租赁登记手续之前不得设定担保,但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建造该商业用房已向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除外。

5.1.5.2若甲方确已为建造该商业用房向银行抵押贷款,甲方须向乙方出具该贷款银行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同意甲方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及乙方不因银行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租赁权。

5.1.5.3在租赁期内且租赁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前提下,甲方如将租赁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抵押给第三方或用于贷款抵押,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确保抵押权人出具同意甲方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及抵押权人不因实现抵押权而致乙方丧失租赁权的函给乙方。

5.1.6同业禁止

甲方保证,除租赁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外,该地块上甲方的其他建筑物内,不论是自营,还是租赁给第三人,均不会用于开设综合超市、生鲜超市、家电商店等与乙方存在竞争的业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2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5.2.2乙方保证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5.2.3乙方保证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业用房。

5.2.4除政府因素或第三人原因以外,乙方不得擅自停业。

5.2.5乙方保证其营业额数据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

第六条租赁用途及注册地

6.1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该商业用房仅作为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及相关配套商业的经营使用。

6.2经营注册地及税收

6.2.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在政府部门批准开设大型超市的前提下于市区投资设立独资法人公司,并由该公司经营该商业用房内开设的大型超市。

该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该公司,届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与条款按照本合同不变。

6.2.2该公司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乙方将作为该公司的担保方,对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2.3该公司在该商业用房内开设大型超市的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并根据税收属地化的要求,向当地政府部门缴纳各项税金。

如政府因乙方的进驻对甲方给予招商引资奖励,则均由甲方按相关规定享有;如政府对乙方经营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则均由乙方按相关规定享有。

第七条租赁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置

7.1租赁期限

该商业用房的租赁期为20年,从乙方的大型综合超市对外营业日起计算,建设期及精装修期不含在内。

待租赁合同期满后,再自动顺延租期20年,但顺延租赁期不应超过甲方土地批租的使用年限;顺延期内,甲、乙双方不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完全按照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约定执行。

7.2期满后的财产处置

7.2.1租赁期内以及租赁期满后,该商业用房内由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皆属于乙方。

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乙方有60日的拆空期,乙方有权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前提下,将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拆空搬走。

拆空期内除乙方实际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外,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7.2.2拆空期届满后,乙方应当把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连同甲方投入的设施设备完整清洁交还给甲方,但租赁期内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设施的正常使用损耗除外。

第八条优先权

8.1优先承租权

该商业用房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该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8.2优先购买权

8.2.1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全部或部分出售该商业用房,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2.2若乙方决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在向第三人转让该商业用房的合同中列明:

a)该商业用房的受让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其承担本合同项下原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b)乙方所投入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不属于向第三人出让的范围。

除此之外,甲方还应保证受让人向乙方出具《承诺函》,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的租赁权益。

若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按原合同条件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则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买卖合同复印件交乙方备案。

第九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9.1租金的起算日

9.1.1租金与租期以乙方开设的大型超市正式对外开业之日起算。

乙方应在甲方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用房(包括附属场地、设施)交付给乙方(标志为双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且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批文)且乙方已办理完成国家规定的大型超市开业审批手续之日起的60日内,对外开业。

9.1.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在上述60日内未能开业,则从该商业用房通过乙方验收并在甲、乙双方办理了书面移交手续后的第61日起,作为乙方对外开业日开始计算租期与租金。

9.2租金的金额、结算方式

9.2.1乙方承租甲方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年租金,按照如下金额和方式支付:

9.2.1.1前述该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年租金,按抽成租金与保底租金取高结付。

抽成租金为:

乙方的财务报表所记载的不含税之商品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且不含乙方转租部分的营业额,本合同所涉乙方营业额均以此定义为准)的%计付。

年租金保底额为万元人民币/年(本合同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若按营业额计算的年租金不足保底租金,则实际年租金以保底租金为准。

本合同除有特殊约定,所称“年”均是指满12个月的完整年度。

9.2.1.2若乙方大型超市在租金起算第一年的开业天数不足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则甲、乙双方应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按照乙方大型超市第一年的实际经营天数(自乙方超市正式对外开业之日计算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将按实际营业日占完整年度的比例计算的保底租金及按不含税之营业额的%计付的抽成租金取高结算支付,以便下一年度租金结算时能按一完整自然年度结付租金;届时乙方已付定金须进行抵扣,若定金超过第一年实际结算租金,则定金剩余部分金额作为第二年租金予以抵扣,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每次抵扣前甲方应开具相应金额且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给乙方,以调换先前开具给乙方的定金收据。

9.2.1.3自起算租金的第二年起,乙方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甲方预付该年度的租金,预付租金金额即为保底租金万元。

甲、乙双方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的实际年租金进行结算。

结算时若抽成租金超过保底租金时,乙方需补足差额部分。

以后双方的结算以此约定类推。

租赁期的最后一年,乙方不再预付租金。

待租赁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期满当年的实际营业额结算租金。

9.2.2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金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履行了租赁义务;如甲方股东对该租金分配产生纠葛,由甲方及其股东自行解决,与乙方无涉;如甲方因此纠葛而影响乙方经营的,则视为甲方违约。

9.2.3乙方向甲方支付每笔租金前,甲方均需先开具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租赁发票给乙方。

如甲方开具的发票乙方无法入帐,则甲方须无条件调换。

如因甲方提供的发票瑕疵导致任何税务问题或税务部门的处罚,概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由甲方弥补。

若甲方不能及时解决并弥补乙方损失,则乙方有权缓交下期租金。

9.2.4在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9.2.5甲方收取该商业用房(含附属的场地、设施)租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赋及土地使用税费与房产税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10.1甲方应保证该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设施在保修期内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中。

10.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已包含乙方应予以支付的所有费用,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外,向乙方额外再收取其他费用。

10.3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商业用房和附属场地设施所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运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保险

11.1该商业用房的保险由乙方进行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其受益人为乙方。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业用房,如因乙方原因使用不当造成该商业用房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但因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赔偿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如该房屋设施损坏获保险公司理赔的,则修复所需费用应先由理赔费用中支出,理赔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如因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赔偿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商业用房损坏,乙方不承担修复责任,而应由甲方予以修复。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修缮责任及其改建、装修

12.1自租赁期起,该商业用房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在国家及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或责成供应商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形时,甲方应负责及时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需要紧急抢修的情况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届时甲方若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实施维修行为时,乙方有权自行联系第三人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该商业用房及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但如因该商业用房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本身质量原因致该商业用房损坏的,仍应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12.3由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12.4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局部改建而改变原建筑结构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需审批的,须事先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筑结构的装修,乙方可自行决定并组织工程队施工,届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所需政府手续。

第十三条转租

13.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将其承租的该商业用房中的部分区域(净转租面积不超过该商业用房总面积的%)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商业配套服务,且有权将机动车停车场局部区域(不超过150平方米)转租给第三方为顾客提供机动车洗车、快修等配套服务。

甲方对此予以同意,并无条件为乙方转租提供所需相关文件并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转租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及租赁合同条款不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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