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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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四条共有8种情况需要在增值税账务处理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视同销售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呢?

建议:

现在领购发票不需要支付费用,建议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总结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困惑。

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

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

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

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方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

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除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还有,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方面。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视提供应税服务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营业税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其中: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特殊规定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该行为同样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

就是说,自建建筑物在销售建筑物的时候需要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再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其实就是为保持自建行为与非自建行为之间税负的平衡,对自建销售的建筑物补征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

按照发票管理的精神,自建行为由于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即使要补征营业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案例】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为了方便购货方使用,我单位将生产出来的货物直接移送对方厂家,按实际使用量结算销售额,请问货物移库时一定做视同销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集团公司之间材料调拨税务问题

增值税细则箱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得税:

国税函【2008】828号。

法人之间视同销售。

总分机构之间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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