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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技术干部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或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二条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是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考核、培训、交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及城建集团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须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评聘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献身精神,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形成优化的人才专业结构。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分国家承认(外部)和企业承认(城建集团内部)两种,其任职条件须严格执行现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及城建集团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城建集团统一布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审。

第八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经本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对本人填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单位定编定员情况和本人业绩,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其所在系统,各系统测评小组测评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公司职改办公室,经公司评委会评审后,工程技术系列初级职务由公司批准,其它均由总公司及北京市评审。

企业内部技术职务的评审,初级由公司确定,中、高级由城建集团评审。

第九条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一经发现虚报成果,伪造学历等弄虚作假现象,要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取消骗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各级行政领导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或群众有反映,可建议评委员复议。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否则评审无效。

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视为通过。

第十二条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特殊情况和理由一般不再复议,也不得委托其它单位评委会代评。

一年后再次申报时,必须报送反映本人业务成就、学识水平的新材料。

第十三条各系列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集团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取得资格通知,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审议、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组织。

第十五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成立工程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它系列均由集团总公司组建,二级公司成立各系列测评小组,以各系统组建。

第十六条评委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评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委员任期3年,由公司经理聘任并颁发聘书。

任期内委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聘任

第十八条根据各单位的岗位定员情况,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的技术职务不得高于评委会确定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低聘。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基层单位根据定编、定岗、定员的实际情况,对每名技术干部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提出书面建议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公司经理聘任。

第二十条聘任双方签订聘约,规定聘期、职责、任期目标及完成的任务(另下文)。

第二十一条聘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聘约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聘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毁约。

第二十二条聘期内因故需提前解除聘约的,由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申明理由,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报送城建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干部因岗位变动,专业技术职务需跨系统转移的,一般需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由相应的评委会按现岗位职务任职条件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通过后方可按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办理聘任手续,更换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由组织安排岗位变动的干部,变动后同样享受原技术职务津贴。

第二十四条本市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原单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评审材料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聘任。

非本市所属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原单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中:

中、高级职务报总公司经市科干局审核,初级职务由城建集团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十五条聘期满后,经考察合格者,可以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经考察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原技术职务,可以解聘或聘任低一级技术职务。

被解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内部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效期四年,过期废止。

第二十六条成绩突出,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干部,不受聘期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任职资格后,可及时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聘期内因触犯刑律或专业技术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者,公司可解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总公司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上作注销职务说明,收回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干部考核的主要任务是及时了解掌握专业技术干部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为领导对专业技术干部的聘任、使用、晋升和奖惩提供准确依据。

第二十九条考核应围绕德、能、勤、绩和学识水平五个方面进行,其中以履行本专业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为主,并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年度考核表》。

由系统组织并签署考核意见后将考核表装入本人业务档案。

考核结束后由人事部门负责验收。

第三十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各系统每年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或经公司及集团总公司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系统,本年度不准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本人,明确成绩,指出不足,考核结束后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职改办公室。

第六章档案

第三十二条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干部业务技术考核档案。

及时收录、记载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和学识水平,作为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三十三条取得技术员级以上相应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建立一份“业务考绩档案”,档案由各系统负责建立,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的内容分为七类:

1.呈报材料:

包括晋升各种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表、推荐书、测评表、答辨记录、专家评审意见、系列变动确认资格的审批表、调入本市专业技术干部确认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选拨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呈报表等。

2.考核材料:

包括历年来的考核登记表、个人技术业务自传、与单位签订的聘约、履行的岗位职责及有价值的各种考核评审材料。

3.接受国内外培训、教育材料:

如毕业、结业证明材料、个人学习成绩单(册)等。

4.学术活动材料:

参加国外讲学、考察、学术活动的有关材料。

5.获奖励、专刊材料:

获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国家专利局批准专利的各种材料。

6.过失处罚材料:

因技术过失造成失败、因失职、渎职受到处罚的材料,降低、免去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等。

7.其它未列入上述各类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考绩档案整理的技术要求按市科干局京科干政字(1994)34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考绩档案的内容记载要求准确,系统连贯、保持完整。

第三十七条凡个人提供的材料,须经组织核实后方可装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各级组织的考核评语和考核结果应有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统业务职能部门公章。

论文、著作、译文一般不装入“考核档案”,只需注明名称、出处和出版日期。

“考核档案”中存入的复印件要注明日期、原件出处并加盖公章或经手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干部调动时,其“考绩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七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是指对大专以上毕业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和补充。

其中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四十条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的辩证关系,有计划按比例地开发现有人才,以满足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四十一条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专业技术干部专业理论知识、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外语知识;了解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增强专业技术干部的再现能力和创新能力,成为本学科或本专业的骨干力量。

第四十二条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计划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逐步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期制度和中级技术人员进修期制度。

公司每年至少安排20%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一期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每期不少于15天。

高级技术人员研修班由集团统一举办;中级技术人员进修班由人事部门做出计划,教育部门实施。

第四十四条初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各业务系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教育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参加研修班、进修班的专业技术干部,学习结束后需写出专业性论文或学习体会,经专家评议组评议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装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做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章出国进修

第四十六条出国学习进修、考察、技术交流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较高的道德修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

出国人员的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集团总公司审批。

第四十七条公费出国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用一致,专业对口,是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

第四十八条公派出国学习的专业技术干部,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

逾期不归者根据协议追究责任,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九条公派出国学习期限两年以上,满一年后其在国内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

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自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自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公司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十条专业技术干部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的,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进修。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系统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事部门,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呈集团总公司审批。

第五十一条担任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设计任务和科研项目的专业技术干部,在无人接替其工作之前,不得中断工作自费留学。

第五十二条自费出国学习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本人要求可以退职或停薪留职。

其工龄累加计算(出国前工龄加回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国学习、参观、技术交流的专业技术干部,回国后须撰写学习、考察报告或技术论文,两个月内上交公司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鉴定结果装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九章流动

第五十四条努力做好专业技术干部的流动工作,建立人才自然流动的调整机制;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僵化局面,改善部门人才浪费、全局人才不足的不协调状况,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和整体优势;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使每个专业技术干部都能在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岗位上工作。

第五十五条正确掌握专业技术干部的合理流向。

支持鼓励机关干部到基层和人才缺乏的单位及艰苦的岗位上去,减少人才流动的盲目性。

第五十六条专业技术干部的流动,各系统有建议权,公司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五十七条专业技术干部在流动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按市关于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仲裁。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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