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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

项目一 旅游合同与合同法

案例:

2012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

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

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

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案例分析及讨论:

1.被投诉旅行社在旅游协议履行的过程中的做法是对还是不对?

为什么?

2.被投诉旅行社所辩称的免责事由成立还是不成立?

为什么?

3.被投诉旅行社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为什么?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所辩称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一、被诉人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协议"是有效协议,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

被诉人在履行"协议"时,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被诉人存在主观过错。

为旅游者安排交通和住宿是被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旅游行社在组团和签旅游协议时,应该考虑旅游地的接待能力。

而兴城的接待能力有限,也并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

被诉人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招徕组团,是自身的过失造成"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投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缺乏法律的依据:

被诉人只退赔差额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故裁定被诉人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0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30元/人;赔偿旅游车差价2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20元/人。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可依事先签定的合同(协议)获得相应的服务,如旅行社违反合同或协议的事先的约定,降低旅游标准,游客可获得赔偿。

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又称契约(《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就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3)合同自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二、旅游合同

(一)概念

——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基本特征

1)旅游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旅游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项目二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

一天,王先生正在办公室上班,接到朋友李先生的电话。

李:

最近我们旅行社推出一条新的旅游线路,价格比较优惠,你有意参加我们的旅游团吗?

王:

我很想去,但价格有点贵,能否便宜点?

李:

你如果决定去,我们签合同时再协商。

第三天,王先生到旅行社准备签订合同,李先生递给王先生一份旅游线路安排表。

王先生对旅游行程的安排比较满意,但对旅游价格提出了异议。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最后双方对旅游价款达成了一致,准备签订旅游合同。

王先生犹豫了:

“我已有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表,旅游费也交了,还要不要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呢?

如果要签合同,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案例分析及讨论:

1、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合同经过了哪些程序?

2、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3、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法人、公民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

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

10周岁以下的未成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成为

合同主体。

案例分析:

(1)年满15周岁,智力超常,大二的张某有多项发明专利,与某企业签订了技术转让

(2)年满17周岁的王某在工作中,有一项科技发明与该企业签订了转让技术合同

(3)刚满13周岁的小红背着自己的父母在电脑城买了一台价值1999元“神舟”笔记本电脑

(三)代订合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代订合同的法律要求:

★代订合同是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活动。

★代订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

★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内容清楚、便于保存、有据可查成本高

(二)口头形式:

面谈;电话联系等简便、易行、迅速举证困难

(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逻辑合乎规律推断出合同的定力。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

★《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各项条款。

依据《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吃、住、行等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9)安排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四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据此,合同的订立程序应当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作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作受要约人。

1.要约的条件

▲主体上,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

▲主体上,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首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其次,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

再次,要约邀请往往只含有合同要素的某一方面,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最后,要约邀请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将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

规定为要约邀请。

但是,上述意思表示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要约,视情况而定。

(二)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为承诺人。

承诺生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主体上,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

◆期限上,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建议而不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方式上,承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并且要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讨论]

某旅游运输公司打算转让一条豪华游轮,遂在报纸和电台上发布转让消息。

个体业主张某知道后,去电询问并索要相关资料,公司传真了资料,报出了转让底价。

之后,张某复电同意购买,但提出要给时间组织资金,公司同意给5天时间。

第5天,当张某急匆匆地带着购货款赶到公司时,被告知游轮已被另一家旅游公司以超过底价的价格买走。

张某当即要求公司对其往返路费、误工费、贷款利息等进行赔偿,遭到公司拒绝。

请问:

公司拒绝赔偿有无理由?

为什么?

参考观点:

运输公司无理由。

原因在于:

运输公司的行为已违约;它违反的是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出卖同一特定物的要约的合同规定。

运输公司在报纸和电台的广告行为仅是要约引诱,但自从运输公司将有关资料和标的提供给张某,并约定具体期限后,此行为便具备了要约的全部特征,运输公司一经承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违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2011年9月23日下午5时,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

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16人团已经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

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电传称不能接团。

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

甲市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社称:

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对我社提出的新的要求,乙市旅行社至今未予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团。

乙市旅行社则称甲社曾同意接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了新要求,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因此,甲市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及讨论

1、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算支付方式是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案例分析及讨论:

1、不成立,因为对乙社的要约甲社并未作出承诺而提出了新要求,可视为甲社提出了新要约,乙社对甲社的要约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发团,甲社可以拒绝接团。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反复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本案合同在业内称为“霸王合同”。

2、结算支付方式属于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案例: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

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

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

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

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

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及讨论:

1、旅游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形?

2、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

为什么?

3、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

一、有效合同

(一)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旅游合同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条件)

二、无效合同

(一)概念

——虽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定事由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因由:

◆欺诈、胁迫签订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

某招工合同中规定“月薪5000元,因工受伤或死亡用工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二、无效合同

(三)免责条款

——指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变更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

可变更合同——指合同虽以成立,但由于法定的事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合同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虽以成立,但由于法定的事由,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合同效力的合同。

思考:

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有何区别?

三、可变更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辨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三、可变更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三)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

1.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所取得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项目四旅游合同的履行

案例:

某组团旅行社和某地接社确认了旅游接待计划,并在传真中明确规定,旅游团款的支付形式为现金,由全陪随身带来,到达目的地后全陪先付清旅游团款。

当该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地接社要求全陪先付旅游团款,全陪则称,组团社没有将现金旅游团款交给他。

为此,地接社拒绝接待该旅游团。

事后,组团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及讨论

1、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行使了抗辩权?

行使的是哪一种抗辩权?

2、地接社履行了合同义务吗?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什么?

一、概念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三、合同履行规则

(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的费用不明确的

三、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化时履行规则

(四)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

(五)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

(六)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履行规则

三、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念

——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就特定事项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抗辩权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旅游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其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

(二)特征

1.旅游合同的变更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

4.旅游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5.旅游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当事人对旅游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旅游合同未变更

(三)性质

——合同主体不变情况下的内容变动

五、旅游合同的转让

(一)概念

——旅游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性质(与合同变更相比)

——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转让的形式

1.债权(权利)转让(债权让与)

2.债务(义务)转让(债务让与)

3.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债务转移和债的概括)

问题: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其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

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旅游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终止的情形:

(三)合同解除

——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通过其约定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

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四)法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迫解除旅游合同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终止遵循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的义务。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项目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及讨论

1、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2、旅游者所提出的要求组团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是否应该支持?

其法律依据何在?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以违约行为为前提

2)相对性

3)补偿性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采用

▽过错责任原则——特定情况下采用

▽公平责任原则——前二者的补充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概念

——在一定条件下,即使发生了违约行为,违约方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要有免责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

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二)不可抗力

讨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是否都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当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就可能要承担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

此时,为获得救济,遭受损失的一方存在双重选择,既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但不得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除需要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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