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保险培训银雁金融配套公路货物运输预约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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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保险培训银雁金融配套公路货物运输预约协议
货物运输预约协议
投保人:
深圳市智友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保险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
OPENCOVERPOLICY(CARGO)
申请号:
预约保险单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深圳市智友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投保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在投保人按照本预约保险单中所约定的方式如期履行向保险人缴付相应保险费义务的前提下,依照本预约保险单(包括附件)中所列明的承保条件和条款,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本预约保险单是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保单正式生效后运输的约定货物按条件予以承保而签定的正式合约。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对上述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并确认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本预约保险单中的所有条款,尤其是特别约定、除外条款以及各项附加条款,而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证在签署该预约保险单之时已完全理解并始终遵守本预约保险单中的所有条款、特别约定、除外条款以及各项附加条款。
投保人签章保险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一、投保信息:
投保人:
深圳市智友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详细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云松大厦14A
被保险人:
深圳市智友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详细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云松大厦14A
二、保险标的及其包装条件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全新(Brandnew)之常规普通货物,即为:
千色店的化妆品、饰品、内衣、清洁、生活用品。
(二)包装条件:
纸箱、木箱、塑箱。
(三)本预约保险单不予承保的风险: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证、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2.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3.运输起止地均在境外(含港澳台)的离岸业务。
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中国大陆境内公司的,可以向保险人特别申报;
4.如果保险标的运输途经正在交战地区,不予承保战争险;
5.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6.无外包装/裸装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者)的破碎、凹瘪、氧化、碰损、刮擦以及锈损风险;
7.神秘失踪风险及无人看管之货物遭受的风险。
8.任何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导致的损失。
以下业务不属于本预约保险单的承保范围。
如需投保,投保人必须保证在货物起运之前填写正式投保单向保险人书面特别申报,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予承保:
1.载于20年以上(含20年)船龄或500总吨以下(含500总吨)或非钢质或无自航自运能力或个体经营/单船公司拥有、管理的船舶上的货物;
2.水泥、粮食、饲料、食糖、煤炭等散装运输的货物;
3.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等易腐易蛀物品;
4.玻璃、陶瓷、灯具、大理石等易碎物品以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5.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设备仪器;
6.旧物品、旧设备、在用品、返修货物、二手货物以及无包装/裸装货物;
7.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的禁止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
8.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9.运往西非、非洲内陆、伊拉克、以色列、巴勒斯坦、尼泊尔、阿富汗、安哥拉、柬埔寨、老挝、朝鲜等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10.舱面货(但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除外);
11.如承保境外非水面和空中战争险,对可能交战地区加保战争险的业务;
12.没收和拒收风险,间接和利润损失风险,责任风险,流量保单业务;
13.采用非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保险条款的业务。
三、预计年度保险金额:
人民币1.5亿;
四、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保险金额:
发票金额(出货合同价)。
五、保险期限/本预约保险单生效时间
保险期限起始时间或本预约保险单生效时间以本预约保险单双方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第二日零时开始,一年内有效(一年按365日计算)。
六、运输路线
国内运输。
珠三角地区:
即:
深圳——珠海——广州——东莞——惠州四条线路,发货地:
深圳市侨城东路中航南沙河工业区,深南电路大厦4楼。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卡车运输从/至西藏、新疆、青海的路线)
七、保障范围
保险货物在国内运输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失。
八、运输工具
投保人自有或非投保人所有的,有合法手续的运输车辆。
即全封闭上锁的厢式货车。
九、投保手续
投保方式:
网上投保(网址:
投保人出运的所有符合预约保险单要求的货物无一遗漏地在网上出单系统投保,以作为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
投保人保证符合预约保险单要求的货物均已无一遗漏地向保险人投保,否则保险人有权拒保该业务或拒赔相关案件,并且解除本预约保单或调整承保条件。
十、每一航次/车次/班次的运输限额
保险人对于每一运输工具的每一车次所载保险标的负责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为RMB400万元,如有超过,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在货物装运前1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再保人审核同意后方予承保。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事先未按此规定之要求提前通知保险人,或未等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则保险人只依照上述约定之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事故赔偿责任,其余货损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对于单价超过RMB400万的货物运输,根据保险人的判断和要求,由指定的检验人对被保货物的装卸和堆装的过程进行检验。
该检验人的所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在上述运输起运前1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详细资料。
十一、保险条件
(一)主承保条款及险别
适用条款: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承保险别: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抢险
附加险条款
内陆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神秘失踪除外
内陆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或运输车辆无人看管导致的被保险货物损失除外
遭受无痕偷盗、抢劫或整件货物提货不着损失除外
(二)特别约定
陆路运输时应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全封闭上锁的厢式卡车。
(三)保险费率
0.4‰
(四)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
人民币1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其中:
①易碎品免赔率为损失金额20%;
②附加盗窃险免赔条件以条款为准。
十二、保费结算
投保人签定协议之日起,每月5号前结上月保费。
十三、赔偿处理
1.赔偿的前提是在出险前已完成在保险人网上投保系统内投保手续。
2.被保险人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的代理人进行检验、理赔,并协助收集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
尤其对于进出口货运险业务,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即刻联络保单约定的代理检验人并向其申请对货损检验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乃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必要前提之一。
3.索赔单证:
保险单第一正本、提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签证、检验报告、相关货损货差证明以及其它与案情相关的必要理赔单证等原件。
如案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须提交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4.保险人应在确定保险责任并在收齐所有相关理赔单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高于RMB150,000元的赔案,在资料齐全且双方对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的9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和赔款划付工作;索赔金额高于RMB500,000元的赔案,在资料齐全且双方对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和赔款划付工作。
5.赔款支付币种必须和保费支付币种一致。
十四、预约保险单的终止和变更
本预约保险单自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预约保险单如需变动和修改,或单方要求提前终止预约保险单,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送达对方。
十五、争议处理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实事求是,友好协商处理。
双方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保证
1.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按本预约保险单之规定,无遗漏地将每一票符合要求的货物向保险人悉数投保,保险人有权在必要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和运输记录查询核对。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选择性投保的情况,则保险人有权对相关赔案予以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2.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须按保险条款规定时间内尽早通知保险人,同时积极施救,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3.如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如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对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4.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保险标的须由接受其委托或转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承运人承运。
5.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被保货物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内外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严格履行本预约保险单中所有保证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对相关业务予以拒保或对相关赔案予以拒赔。
十七、适用法律
本预约保险单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备注
1.本预约保险单系双方本着自愿订立的原则经多次协商后达成一致而签署的。
2.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预约保险单要求的标的所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以本预约保险单载明内容为准。
3.本预约保险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预约保险单的附件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其效力低于本预约保险单主件内容。
十九、附件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