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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农业补贴政策

入世后农业补贴政策及其调整问题研究

 [2005-05-10]·作者:

·来源:

重庆市农业局

2002年专题调研

入世后农业补贴政策及其调整问题研究

王 波

    

    我国已于2001年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业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解决新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实现农业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的增长方式,从以往的数量型增长转到以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的轨道上来。

另一方面,针对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也要按照WTO《农业协议》调整国内相关政策,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因此,准确把握世贸组织成员国农业补贴动态,客观分析我国及我市农业补贴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提出我市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思路,有助于我们在WTO规则框架下用好农业补贴这一政策工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实现农民增收目标。

一、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国际贸易规则的有效约束,世界一些主要贸易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经常发生摩擦,导致了农产品国际价格的严重扭曲和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

在这种背景下,迫切需要有一个能够协调管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农业规则供各成员方来遵循。

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曾把农业贸易问题列为该轮多边谈判的议题之一,美国提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并要求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遭到欧盟的拒绝,因此该轮谈判未能就抑制农业保护主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在1973年—1979年长达五年的东京回合谈判机也因欧美的冲突,在众多的农产品议案中仅就牛肉和奶制品两项达成了协议,其他方面的议题仍没有达成共识。

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正式启动,同年9月20日通过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也称《埃斯特角宣言》)将农业贸易问题列为本轮谈判的和心议题。

这次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十四国)。

由于大幅度削减农业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对美国极为有利,而欧盟和凯恩斯集团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

三方面由于利益矛盾冲突,致使农产品贸易谈判又陷入僵局。

此后,又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欧美双方作出让步,于1992年11月20日达成了《布莱尔大厦协议》,在此基础上,谈判各方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即WTO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文本共包括13部分、21条款和5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即市场准入条款,国内支持条款,出口补贴条款,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条款。

(一)市场准入条款

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关税化义务。

《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只能用使用关税措施来控制和限制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要求将非关税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差价税、任意性进口许可证等按一定原则转化为关税。

2、关税削减义务。

要求各成员方承诺在实施期间削减各自的农产品关税,即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发达国家以1986-1988年为基础,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税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每项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5%(发达国家至少削减24%,发展中国家削减10%);约束所有关税,即各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均不得超过其所承诺的减让水平。

3、保证最低市场准入规定。

考虑到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化时存在的困难,《农业协议》规定一些进口国可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对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其基期(即1986-1988年)的进口数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

4、关税配额规定。

对规定数量内的进口征收较低关税,对超过规定数量部分的进口由征收较高关税。

5、特殊保障措施。

即当某种农产品进口数量激增,或进口价格下降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农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税。

6、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减让为24%(发达国家为36%);每项产品关税的最低减让,发展中国家为10%(发达国家为15%);最不发达国家可免予关税减让。

(二)国内支持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个公平和市场主导的农产品贸易体制。

农产品贸易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逐步减少现存的农业补贴和保护,直至最终纠正和防止对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种种限制和扭曲。

考虑到各国农业发展的差异和补贴的实际情况,农业协议允许各国政府对农业给予支持,但最好是采取那些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

对需要削减的属于“黄箱”政策的农业补贴,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的程度不必等同与发达国家。

具体来讲,农业协议将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即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正常措施,包括:

“绿箱政策”,低于“微量允许标准”的措施,“蓝箱”政策措施,符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措施,可以不必削减。

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即“黄箱”政策,协议要求各方用国内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主要包括:

1、必须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黄箱”政策措施。

《农业协议》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箱”政策措施,要求成员方必须进行削减。

“黄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部分有补贴的贷款项目。

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衡量国内对农业的支持水平。

综合支持量(AMS)是指“给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某项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或者给全体农产品生产者生产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的货币价值”。

《农业协议》规定:

一是对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综合支持总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就无需削减其国内支持;二是综合支持量必须以1986-1988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I0年内逐步削减13%。

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即在以上这些政策中,有一些措施被称为“蓝箱”政策,可免予减让。

包括:

⑴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⑵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所提供的补贴;⑶按牲口的固定头数提供的补贴。

2、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政策—“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措施是指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产品生产没有扭曲作用,或者最多只有微不足道的影响作用,所实行的支持措施。

“绿箱”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1)农业一般服务:

①农业科研:

包括一般研究、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以及与特定产品有关的研究;②病虫害控制:

包括一般的和特定产品的病虫害控制措施,如早期预报制度,检疫和根除;③培训服务:

包括一般培训和专门培训服务;④农业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包括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知识、经验、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⑤检验服务:

包括一般检验服务和为卫生、安全、分类或标准化为目的的特定产品检验;⑤营销与促销业务:

包括与特定产品有关的市场信息,咨询或促销,但不包括销售者以降低销售价格或给予购买者直接经济利益的支出;⑥基础建设服务:

包括电网、道路、交通,市场和港口建设,供水设施、堤坝和排水,以及与环保项目有关的基础建设工程。

(2)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

该项补贴是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对粮食安全储备而给予的补贴。

(3)国内粮食补贴。

该项补贴的方式:

向符合受援资格的居民直接提供粮食或受援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粮食,政府给予补贴价格。

(4)单亲家庭的收入补助。

该项补助必须有明确和合理的补助标准,以保证接受补助的生产者不会获得比其他生产者有额外的生产优势。

(5)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的政府补贴。

该项目是指政府对农业生产者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收入减少而给予的补贴。

该项补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接受补贴的农业生产者其收入损失额必须为全体农业生产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②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超过正常年份收入的30%以上;③该项补贴只与收入有关,不与生产者所从事的生产种类或生产数量有关;④如果收入减少中有自然灾害的因素,则可同时适用该项补贴和自然灾害救济补助,但补贴总额必须低于收入损失数量的100%。

(6)自然灾害救济补助。

该项目的科、助方式有两种:

一是对受灾单位或个人直接给予资金或实物补助;二是通过农作物保险的方式进行补助。

该项补助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灾害损失,补助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

该项目目的是为了便于从事适销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人口退休或转入非农业生产,以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生产效率;该项目的补助以受援人完全和永久地退出适销农产品生产为条件。

(8)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该项目目的是为了从适销农产品生产中退出土地或其他资源(包括牲畜)。

该项目援助的前提条件是:

此类适销农产品生产所用的土地至少要停用3年;此类适销农产品生产所用的土地或其他资源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此类项目不得以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为目标。

(9)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

该项目旨在协助生产者因客观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结构调整。

该补贴应基于明确的结构调整规划和受援标准,并不得以干预有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为目标。

(10)环境保护计划下的补贴。

获得该项目的补贴必须符合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经营;该项补贴的数额仅限于因执行政府环境规划而造成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的数额。

(11)区域发展援助计划下的补贴。

该项补贴仅指向经全社会公认的、其生产条件明显而又长期处于劣势的地区给予的补贴。

该项补贴必须是受援地区的农业生产者普遍能够获得,补贴数额应限于该地区的平均生产成本高于一般平均生产成本的差额部分。

3、微量允许标准:

也称“最低减让标准”。

农业协议规定,在计算某一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时,如果计算结果低于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计算结果不必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该特定农产品可免除减让;或者在计算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时,如果计算结果低于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也不必将其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该非特定农产品也可免除减让。

最低减让标准构成了黄箱政策中对特定农产品或非特定农产品支持的“上限”,超过5%(发展中国家为10%)的“上限”的“黄箱”支持政策必须进行削减;低于这个“上限”的“黄箱”支持政策可以免除削减。

(三)出口补贴条款

出口补贴是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的补贴,这是最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需要各成员方逐步削减。

《农业协议》规定:

出口补贴的减让基期为1986-1990年,实施期限为,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

在实施期结束时,发达国家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出口补贴的支出金额减少36%;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14%,出口补贴的支出金额减少21%。

出口补贴需要承诺减让的范围:

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给农产品出口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销售或处理库存农产品以供出口;给出口的农产品或用作出口产品原材料的农产品给予的融资付款;为降低出口产品的营销成本(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而给予的补贴;对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给予优惠或补贴;根据农产品在出口产品中所占的比重而对农产品给予的补贴。

但对发展中国家,允许为降低出口产品的营销成本(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和国内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四)动植物检疫条款

所谓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需要,而采取的某些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

如:

成员方为保护境内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对境外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传播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成员方为防止境外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机体等,对境内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成员方为防止境外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虫害等,对境内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为了防止在农产品贸易中滥用这类限制措施而导致贸易壁垒现象的发生,《农业协议》特作规定:

不得以环境保护或动植物卫生为理由变相限制农产品的进口;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依据(国际标准或准则)为基础,但在科学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可根据已有的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有这类进口限制措施必须公开透明。

从《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多项条款都涉及农业补贴问题,因此,对农业补贴及结合《农业协议》提出调整意见显得十分必要。

二、世贸组织成员国农业补贴政策及其变化趋势

(一)农业补贴是政府实施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政策的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即:

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以财政政策为主,也包括金融政策)将资源转移到农业领域,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

一般的农业补贴措施,包括了由政府所主导的、有利于本国农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保持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所有政策措施,如农产品价格与保护措施、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保护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服务支持、对农村低收入者的补助等等。

作为最主要的农业保护方式,农业补贴基本使用财政手段,其主要政策目标是保证本国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

农业保护措施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农业补贴在这一体系中充当最重要的政策工具,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

30年代初,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制定以支持农民收入为政策目标的《农业调整法》,政府拨专项补贴,设立专门机构,从农业资金、粮食储备和农产品市场销售三个方面入手,实行支持与保护本国农业的政策。

之后,欧盟、日本、韩国、日本等国家纷纷仿效,都采取了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的政策。

1995年,欧盟对农业的国内支持达1132亿美元,日本为696亿美元,美国为609亿美元,韩国为83亿美元,巴西也达55亿美元。

以发达国家为首的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扩大农产品出口,对其竞争力很强的农业给予了大量补贴。

WTO农业协议生效前后,美国、日本和欧盟先后调整了自己的农业保护政策。

即从对农产品价格、出口补贴及关税保护措施(主要是欧盟和日本)为主,变为以对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等WTO农业规则允许的补贴形式为主。

之所以对农业补贴政策作这样的调整,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对农产品价格的高补贴措施的弊端(降低农业生产效率、扭曲市场价格等)已日益显露,相当程度上阻碍了世界农业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支持、出口支持及进口关税等政策越来越受到WTO农业规则的限制。

与世贸组织的发展相对应,农业补贴政策进入了一个按“规则”运行、因而相对公开、透明、有序的阶段。

(二)对世贸组织成员国农业补贴政策变化趋势的几点观察

1、从OECD国家执行国内支持削减的情况来看,农业支持总水平不降反升。

1998年OECD国家向农业提供的扶持总额达到了3620亿美元,占GDP的1.4%,对生产者地位扶持率(PSE)1997年为32%,1998年上升到37%,1999年达到40%,大体上又回到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的水平。

OECD国家农民得到的实际收入比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的收入高出近60%。

美国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总额无明显下降,尤其是1998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美国政府再次增加了对农业生产者的财政支持,对生产者地位扶持率(PSE)由1995年的11%上升到1999年的24%。

法国1991年农业补贴为68亿欧元,1999年达到92欧元。

2、多数WTO成员国将用于“黄箱”政策的财政支出转移到“绿箱”政策。

主要表现为取消价格支持和生产投入补贴等利用提高国内市场价格或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生产者收入的政策措施,而是主要利用收入税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来平衡农村居民收入与非农村居民收入的利益关系。

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绿箱”政策支出占国内扶持总水平的比例超过了50%,其中美国为84%,澳大利亚89%。

韩国由1995年的63%上升到1998年的69%。

从“绿箱”政策使用的构成来看,OECD国家“绿箱”政策支出主要集中在政府一般性服务和国内食品补助上,其中美国国内食品补助占到美国绿箱政策的75%;基础设施建设次之,主要使用者是日本、韩国和波兰;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助再次之,主要使用者为欧盟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绿箱”政策支出主要用于科研,而加拿大等主要的“绿箱”开支用于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环境计划的开支比例趋于上升。

3、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农业促进和改革法案》对国内支持政策的调整体现在停止对农作物生产的直接干预,但仍不放松对农业生产者的保护。

主要的保护措施有:

⑴绝大部分生产决策与政府计划支付脱钩;⑵政府支付与农户价格脱钩;⑶继续沿用1990年农业法采取的按固定单产计算政府支付额的方法;⑷取消对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多种限制措施,扩大农民种植计划的灵活性;⑸规定联邦政府每年用于支持农民收入数额,并逐年减少;⑹确定大部分作物的最高贷款价格;⑺继续实施营销贷款;⑻不再实行强制性农作物保险,利用经济手段鼓励农民购买较高的作物保险;⑼增强环境保护计划:

土地休耕不再主要用于控制特定农产品供给,而是更多用于加强环境保护;⑽1998、1999、2000年通过“市场损失扶持支付”计划,给予参加灵活种植合同支付计划的农户额外补偿;⑾1999年通过紧急救助法提供12亿美元用于弥补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作物损失。

4、2000年欧盟通过的《2000议程》显示,欧盟的农业政策由支持农业生产转变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一是保持农业多功能性、可持续性和竞争性;二是通过改革价格支持和收入补贴制度来控制预算支出:

牛肉支持价格降低20%,通过提供直接收入补贴补偿饲养者85%的损失;奶制品配额扩大分配给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并将奶制品支持价格降低15%,65%的损失由欧盟预算补偿;谷物及其它重要农作物支持价格降低15%,农民必需将播种面积减少10%,损失的50%由欧盟补偿;三是对谷物生产者的直接支付继续依照1992年方案,即采取符合条件的面积乘以单位面积固定支付数额;四是休耕地可以获得等同于种植农作物时的收入补偿;五是利用地区发展基金、社会基金、渔业生产指导财政基金、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四种结构基金平衡各成员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我国、我市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始于50年代末,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方面。

这些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如1979至1980年间财政用于农用塑料薄膜的补贴就达16亿多元,对当时农业的增产增收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财政对农业补贴的特点表现在:

1、补贴范围的普遍性。

表现在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领域的多环节、多类别的补贴,几乎涉及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全过程。

其特点是补贴面较广,补贴很分散,各环节、各类别上所获的补贴数额很少,财政补贴的作用因难以集中发挥效能,因此补贴的效果也较差。

2、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

大多数补贴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

这些补贴占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比重较大,这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城镇居民的消费补贴,农民从中间接获得补贴利益。

严格地讲,这种补贴不属于财政对农业直接的补贴,而是对城镇居民的生活补贴。

利用贴息方式为农业生产取得银行贷款是财政对农业补贴的辅助形式。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急需的资金及农产品的收购资金。

3、补贴方式的隐蔽性。

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方式多采取“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

这种方式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带有一种补助性质。

但这种“补助”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且容易流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

1、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短期化。

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一般与当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

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没有相应随之发生变化。

2、重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轻农业生产科研方面的补贴,缺少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

按财政补贴的归类看,财政对农业补贴包括对农业生产过程的补贴、农产品交换过程的补贴。

在生产领域的补贴主要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农用工业的补贴、生产资料的补贴、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的补贴、农业贷款利息补贴、农业灾害补贴、农业扶贫救济等。

交换过程的补贴主要是对农产品购销差价的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粮食企业。

50年代初期,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集中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农用工业的补贴、农用生产资料的补贴及农贷利息补贴,约占财政对农业补贴总额的90%。

自80年代以来,国家为了保证城乡居民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优价供给而给予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购销差价以巨额的财政补贴,每年补贴就达300亿元以上,仅1991至199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贴平均每年达到372亿元。

大量财政补贴用于购销环节,由于财力有限,使农业生产、科研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的补贴自然要减少。

3、忽视对国内农用工业生产的财政补贴,而是采取进口补贴方式大量进口化肥等主要农用生产资料。

1994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化肥的进口实行零关税和汇差补贴政策,即牺牲化肥的关税收入和对进口商实行汇差补贴优惠政策,大量进口化肥。

1995年进口量就达1991万吨,创进口化肥历史纪录。

1996年达1857万吨,1997年为1649万吨。

由于化肥的大量进口,从1995年6月开始,国内市场的化肥价格急剧下降。

我们认为,这种通过零关税和汇差补贴方式大量进口化肥的办法,决不是长久之计,尽管能缓和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供给短缺矛盾,但对国内农用工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4、忽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全面萎缩,农业缺乏防灾补损的支持。

在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也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在农业税收上也不得不采取减免政策。

(三)对照中美农业协定,入世后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空间”

1、从“绿箱”政策来看。

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数据,1996-1998年,我国绿箱政策的平均支持水平为1514.2亿元人民币,呈增长趋势。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利用绿箱政策对农业支持的水平还比较低。

与WTO农业协议规定相对照,我国在绿箱政策的使用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协议允许的一些支持项目,我国尚未列入财政预算,如单亲家庭农户补贴、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市场营销服务支持等。

二是现有计算在农业绿箱政策内的一些支持项目,并没有完全用在农业发展上,典型的是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大部分是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城市防洪等的水利投资。

将这部分投资全算作对农业的支持,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应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在农业协议绿箱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不断提高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水平,并调整财政预算科目,不断增加和完善对农业支持的项目,使对农业的支持真正用于农业生产。

2、从“黄箱”政策来看。

1998-2000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项目包括:

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军粮补贴)、出口粮食亏损补贴、粮食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地方粮油价外补贴、副食品风险基金、棉花收购价差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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