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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练习题

[练习思考]

一、选择题

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法定条件)、()和奖惩。

A处理B.适应范围

C.效力等级D.名称

2.《教育法》第8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

A.公平性原则

B.公共性原则

C.方向性原则

D.终身性原则

3.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中,作为“母法”的是()。

A.《教师法》B.《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D.《宪法》

4.我国有权制定教育法律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B.国务院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D.教育部

5.()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

6.()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教育法的渊源

B.教育法律关系

C.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D.教育法的体系

7.我国()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教师法B.宪法

C.义务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

8.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下列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

()

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D.教育执法权

9.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_____。

()

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1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D.规章

11.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不包括()。

A.时间效力B.空间效力

C.终止效力D.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12.《教育法》第42条中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体现了()。

A.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

B.受教育实质上的平等

C.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

D.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

13.()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A.教育道德

B.教育法的渊源

C.教育法律规范

D.教育政策

14.()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A.《学位条例》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二、判断改错题请判断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请在题前括号内写“对”,错误的请在题前括号内写“错”并改正。

()1.教育法规就是教育法律规范。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规最根本的特点是阶级性。

三、简答题

1.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

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

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

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

丁婷自杀前,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2.B3.B4.A5.A6.D7.B8.D9.A10.B11.C12.D13.B14.C

二、判断题

1.错。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而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对。

3.对。

三、简答题

1.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与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也有区别;

(2)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

一方面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

表现在道德价值判断对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断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道德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规范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

在这一案例中,汪宗惠骂学生丁婷“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婷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

《教师法》明确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汪宗惠作为从教30多年的老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

案发后,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

[练习思考]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特征之一是()。

A.以人与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B.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以物质占有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D.以人与自然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属于()。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律责任承担者为()。

A.本人

B.被迫害方

C.监护人

D.双方

4.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是().

A.教育民事关系B.教育平等关系

C.教育行政关系D.教育合作关系

5.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A.自由性

B.自律性

C.附属性

D.平等性

6.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

A.事件和行为

B.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C.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D.对己的事实和对彼的事实

7.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是(      )。

  

A.法律权利               

B.法律义务  

C.法律后果               

D.法律事实

8.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校舍

B.学校

C.教学设施

D.教学成果

 

9.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

()

A.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D.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10.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可以分为()。

A.制度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

C.刑事法律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

A.学校与政府的关系B.学校与企业的关系

C.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D.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3.衡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标准是()。

A.年龄B健康程度

C.文化状况D.智力状况

4.教育法体系纵向的5个层次是依次是教育法()。

A.部门教育法B.教育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D.政府规章

5.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学校的仪器设备B.教师的教学行为

C.学生D.学生的隐私权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四、案例分析题

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

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

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

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

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

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

“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

”这位家长不满地说。

问:

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C4.C5.D6.A7.D8.B9.D10.B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ACD3.AD4.ABCD5.ABD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另一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即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案例分析题

(1)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2)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3)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

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法》第29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音留言,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

《教师法》第8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

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42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

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练习思考]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      )  

A.委托性法律规范         

B.命令性法律规范  

C.禁止性法律规范

D.授权性法律规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3.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  

A.社会性的监督         

B.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D.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司法解释

D.学理解释

5.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A法律编纂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D法律汇编

6.()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A行政机关B中国共产党

C权力机关D人民群众

二、多选项选择题

1.教育法的正式解释主要有:

( )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

( )  

A.审计机关的监督

B.行政机关的监督

C.审判机关的监督

D.检察机关的监督

3.法律制裁的类型有()

A.民事制裁

B.行政制裁

C.刑事制裁

D.违宪制裁

4.教育立法权限层次划分为()以及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A.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5.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      ) 

 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6.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D.法律的公布

7.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A.教育法的适用

B.教育法的遵守

C.教育行政执法

D.教育司法

8.我国的教育法律由()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地方权力机关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简答题

1.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2.教育法的遵守。

四、案例分析题  

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

初三

(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

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

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D2. A.3.C4.D5.A6.C

二、多选项选择题

1.BCD2.CD3.ABCD4.ABCD5.ABCD6.ABCD7.AB8.AD

三、简答题

1、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答:

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越权无效、应急性、合理性和公开、公正等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做到:

一是教育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二是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执法程序;三是教育行政执法执法的内容与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是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然拥有某种职权,就必须使用才合法,否则也构成违法。

(2)越权无效原则:

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3)应急性原则:

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

在诸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情况下,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会超过对合法性的要求。

(4)合理性原则:

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5)公正、公开原则:

只有做到公正、公开,才便于监督,并能使执法过程成为法制教育过程。

2.教育法的遵守。

答: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宪法》第5条第四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第五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权。

(1)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法》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属于不合法的违纪处理方式。

(2)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不能巧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该教师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权,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不能超越法律权限;学校的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寻求法律救济。

【练习思考】

一、判断改错题请判断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请在题前括号内写“对”,错误的请在题前括号内写“错”并改正。

()1.《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3.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4.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5.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A.有损害事实

B.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

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在义务教育方面,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A.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

B.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C.体罚学生的

D.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4.()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A.停止侵害

B.开除

C.恢复原状;

D.修理、重作、更换

5.()属于行政处分。

A.警告

B.记大过

C.赔礼道歉

D.降职

6.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

A.教师

B.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C.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

D.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7.教育法律责任具有()特点.

A.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行政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

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

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

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

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

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错。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主要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3.错.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4.错.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对。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ACD5.ABD6.ABCD7.ABCD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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