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狮子会台湾总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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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狮子会台湾总会章程
国际狮子会台湾总会章程
本会密启字第029号函呈内政部
呈奉内政部(79)台内社字第80092号函核定
二○○三至二○○四年度(九十三年度)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修订呈内政部核备
【第1章总则】
【第2章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政府有关法令及参照国际狮子会宪章及附则订定之。
【第3章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狮子会台湾总会。
【第4章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湾。
【第5章第四条:
本会得在国内各省、市、县市设立支会及分会。
【第二章宗旨及任务】
第五条:
本会之宗旨如下:
一、发扬人类博爱互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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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进国际间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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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尊重自由启发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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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倡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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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国家安全。
第六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各支会及分会之筹设暨督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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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支会及分会会务之协调暨辅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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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办全国年会及区域性之国际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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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总会及国内法令规定之有关任务及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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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办全国性之联合服务。
【第三章目标与信条】
第七条:
本会之目标如下:
一、增进国际了解,促进世界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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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扬仁政理论,培育优秀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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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怀社会福祉,恪守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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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会际交流,巩固狮子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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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心讨论公益,勿涉政教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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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求个人利益,提昇工商水准。
第八条:
本会之信条如下:
一、忠於所事,勤勉敬业,竭诚服务,争取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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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正不阿,光明磊落,取之以道,追求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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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以待人,严以律己,自求奋进,毋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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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牺牲小我,顾全大局,绝非施惠,贵在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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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友谊至上,服务为先,热心奉献,互助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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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言行一致,尽心尽力,效忠国家,献身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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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怀疾苦,扶弱济困,人溺己溺,乐於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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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加赞誉,慎於批评,但求辅助,切莫诋毁。
【第四章会员】
第九条:
凡经国际总会授证,并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之国内各
分会及其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各分会出席本会各种会议或参加各项会务系推选代表人,
并享有下列之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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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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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言权及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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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当选人不以代表为限)及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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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有本会所举办之各项事业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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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关会员应享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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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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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际总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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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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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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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之丧失:
各会及其会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会籍
应予除名,经除名者不得再以狮子会名义或狮子会会员身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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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违反国家民族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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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国际总会或政府主管机关撤销其授证或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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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履行第十条规定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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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国际宪章之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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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判处褫夺公权确定者(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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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告为禁治产人或破产者。
【第五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一次,并应於国际年会集会前十五日完
成,会员代表大会时间、地点由上届理事会作成建议提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
遇重大事件时,理事会得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表明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求召集时,理事会应召集之,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得召集之。
但遇国家紧急重大事故或重大疫疾,而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得采取通讯选举及议决提案,其办法授权由理监事会订定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之产生:
一、凡合於第四章之规定,并履行国际总会及本章程所定一切义务之分会,得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之第一日,经国际总会承认之狮友人数,每十人推举正代表一人,余额满五人时得增推一人。
二、前款所列各会得推举与正代表同额之副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但无表决权、选举权。
三、本会理事长、前理事长、各支会总监、前总监均为正代表,并不占各会之名额。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会员之除名,理事、监事之罢免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财产之处分,则应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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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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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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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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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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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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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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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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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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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下届大会之时间与地点。
第十七条:
非代表之会员得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员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发言权与选举权。
【第六章:
选举】
第十八条:
本会理监事、常务理监事,均以无记名连选法行之,连选得连任,理事长、常务监事召集人以无记名单选法行之。
但理事长不得连任。
当选理监事、候补理监事、常务理监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之。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并不得兼工作人员,以上各选任人员资格另定之。
【第七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置理事卅五人组成理事会,任期一年。
由会员代表大会就曾任分会会长以上职务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之,以次多票之十一人为候补理事,於理事出缺时,依次递补原任期为限。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本会经费与基金之徵收及筹划。
八、执行监事会移请处分之事项。
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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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执行本会章程及国际总会所规定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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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廿一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如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时,应於一星期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廿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或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得会同召开之。
第廿三条:
常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全体理事互选之。
第廿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或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廿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之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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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案,并提出报告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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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理事会休会期间,如遇紧急事故而不克召集临时理事会时常
务理事会得先行权宜处理,并提请次一会期之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廿六条:
一、本会置理事长一人,由全体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另置执行长、主计长各一人;执行长、主计长及其他成员{资格另定}均由理事长聘任之,依法令程序并报主管机关及国际总会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廿七条:
本会置监事十一人组织监事会,任期一年,由会员代表大会就曾任
分会会长以上之职务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之,以次多票者三人为候补监事,於监事出缺时依次递补满原任期为限。
第廿八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全体监事互选之,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组
织监事会。
第廿九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人召开之,如经监事三
人以上提议时,应於一星期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卅一条:
理事、监事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监事会议视同辞职。
【第九章:
支会之设立】
第卅二条:
本会得依行政区域设立支会。
第卅三条:
凡分会达三十五个,会员一千二百五十人时或由该支会中划设另一
支会,经国际总会及本会同意并报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准,使得成立
支会。
第卅四条:
各支会、分会章程,由各支会、分会,依据政府有关法令及参照国
际狮子会宪章暨本会章程订定送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备,副本抄送本
会。
【第十章:
分会之设立】
第卅五条:
各分会以所在地之县市为其名称,但同一县市乡镇有两个以上分会
时,应在各该县市名称下冠以地区名称及其番号﹝或其他文字﹞以
示识别。
第卅六条:
各分会,至少需有三人为发起会员,并须由本会授同意书後,凭以
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筹组并向国际总会申请授证。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卅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应缴之会费。
二、会员捐款。
三、社会各界之捐款。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八条:
会费之徵收:
一、本会所属各分会应按各该会所属之数缴纳会费,每人新台币xXXX元。
二、本会其他应收各费,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为准。
三、会费分两期缴纳,七月至十二月为上期,一月至六月为下期,
上期应於每年七月底前及下期应於元月底前一次汇收缴送本会。
四、未按时缴清上项费用时,不得享受本章程第十条规定之权利。
第卅九条:
应缴国际总会之费用,均按国际总会宪章第八条及有关法令之规
定缴纳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一条:
本会於解散後,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四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悉依政府有关法令、国际总会宪章及附则之规定办理。
第四三条:
本会暨所属之支、分会组织简则由理事会订定之,变更时亦同。
第四四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四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