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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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明确目标任务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既包括技改、创新等建设项目的验收,也包括活动、服务类项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项目验收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配合省工信厅进行项目监管和验收,承担省工信厅委托的项目验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含)、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验收;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推荐

单位验收

第四条省工信厅建立项目验收全流程网上监管系统,提高验收管理效率。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项目资金主办处室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掌握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延期情况、验收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项目合同和跟踪

第五条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以下统称“合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在江苏省工信系统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监管系统”(网址:

http:

//221.181.145.5:

8090/cjpt)上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七条项目验收根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绩效目标、年度申报指南等组织开展,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项目应用效果、经济社会影响、技术工艺方案、知识产权管理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项目下达文件;

(四)项目合同书;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实施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二)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类项目);

(三)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按照合同要求服务企业数量、次数、已完成合同金额、服务企业占比及被服务企业对服务效果的评价等情况(公共服务类项目);

(五)投资完成及财政资金执行情况;

(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七)其他与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推荐单位申请验收。

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在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自评价报告。

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对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合同没有约定的除外)。

包括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改造提升项目,需提供设备、软件交付使用等证明材料。

对服务类项目,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需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或检测报告;有服务任务要求的,需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有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要求的,需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等证明材料;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包含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

4.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需要环保、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单项验收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验收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补正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三)验收。

审核合格后,对明确由项目推荐单位验收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报省工信厅。

对其他项目,省工信厅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参照上述程序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

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

验收专家由省工信厅项目资金主办处室或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

专家组由省内外产业、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验收专家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公正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组织项目验收的经费,在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要保证验收所需工作经费。

第五章验收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组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延期或终止四种。

(一)验收通过。

已完成实施方案(合同)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

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三)不通过。

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未达到实施目标且难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四)延期或终止。

关于延期或终止的情况见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初次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定为最终验收不通过。

第十四条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或终止。

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后,每延期一个月扣减计划补助资金的2%,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延期时间以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准计算。

(二)延期超过2年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三)对申请终止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省工信厅同意。

最终确认终止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十五条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拨付后补助资金,对最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未在合同约定实施期内完成任务目标的不予支持,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变更、撤销或终止

第十六条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变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说明和证明材料,报推荐单位同意并经推荐单位向省工信厅资金主办处室报备:

1.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2.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同意:

1.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

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3.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变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执行期提交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市场、技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计划,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到期6个月前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撤销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确认项目撤销事项后,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要求全额退回;对后补贴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情况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撤销或提请项目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终止。

对实施终止的项目,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要求全额退

回;对后拨付项目,不予拨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工信厅于每年12月对当年11月30日之前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

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项目承担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省工信厅追回财政资金,并将中止其申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3年。

参加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工信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制

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附件:

1.xx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2.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1

xx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推荐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关于XX年度省级

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组织实施完成重点项目,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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