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书详细版.docx
《委托代建合同书详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代建合同书详细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委托代建合同书详细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方:
代建方:
使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保证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委托方、代建方与使用方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
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公司(以下简称“代建方”)对位于位置的项目进行代建。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并向(以下简称“使用方”)移交资产和资料之前,代建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享有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报。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装修)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和消防、土地、环保、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照项目进度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方、使用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
(七)审核施工企业工程决算,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审批。
(八)整理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按工程建设形成并批准的固定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九)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按照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人民币(如有变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进度控制目标:
自本代建合同签订日起月内完成全部代建工作。
安全管理目标:
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代建服务费
代建服务费万元,此费用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调整而增减。
代建服务费支付方式:
①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代建服务费的30%,计万元作为前期管理费用。
②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支付代建服务费的20%,计万元。
③项目主体工程和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支付代建服务费的20%,计万元。
④项目移交使用方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代建服务费的20%,计万元。
⑤余款待保修期结束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代建服务费的30%计取,即万元,由代建方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方提供。
待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后,经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结余或者基本相符的,委托方及时退还代建方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赔付。
六、本合同组成文件
1、委托代建合同书
2、代建中选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各类商洽、变更及补充协议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九、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十、使用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一份。
副本若干份,由三方分执。
委托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建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使用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年月日
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代建”指委托方与使用方委托代建方,按本合同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代理建设与管理。
(3)“委托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代表政府履行代建制管理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即宁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4)“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使用方”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6)“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方或使用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和使用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权利
委托方权利
第四条委托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委托方依法依规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第六条委托方依法依规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并参与研究并确认代建方依法组织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拟签合同。
第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代建方权利
第九条代建方根据委托方和使用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严把质量关。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5)提请使用方安排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运营、维护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移交接收工作。
(6)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享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第十条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十一条代建方有权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损失。
使用方权利
第十二条使用方依法依规对代建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对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代建方予以纠正。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反映。
第十三条使用方有权对代建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使用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设计审查、招投标和工程验收。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方义务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使用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并通过决算审批后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协调财政部门向代建方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服务费。
第十八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方义务
第二十一条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代建方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指定具有相应资格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使用方报告代建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至代建项目竣工移交使用方前不得更换。
第二十三条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方签署意见后,由代建方报委托方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接受委托方和使用方监督。
与之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应报委托方和使用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方和使用方监督。
代建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确需动用预备费时,需征得使用方同意,并书面报委托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二十七条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
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方应根据使用方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使用方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方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方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
(2)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3)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4)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方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承担因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而延误工期造成误工费用的索赔责任。
第三十三条使用方应按代建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会签和报批。
第三十四条使用方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等其他设计方案的审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