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第五章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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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第五章习题答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
[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五章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习题答案
配套教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版)》
主编:
赵登峰江虹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8月
第五章
一、填空题
1.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
2.“协商一致”
3.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5.1995年1月1日
6.“部长会议”
7.非歧视性原则
8.国民待遇
9.透明度原则
10.《反倾销协议》
11.正常价值
12.不可申诉补贴
13.保障措施
14.低于
15.公平竞争原则
16.反规避_
17.在进口国组装的规避行为
18.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19.服务贸易理事会
20.《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1.透明度原则
22.成本
23.出口商做出价格承诺
24.销售者
25.数量限制
二、判断题
1.×
6.√
11.×
16.√
21.√
2.×
7.√
12.√
17.×
22.√
3.√
8.√
13.√
18.×
23.×
4.√
9.×
14.×
19.√
24.√
5.√
10.×
15.√
20.√
25.×
三、单项选择题
1.C
6.C
11.A
16.C
21.A
26.A
2.B
7.D
12.B
17.A
22.A
27.D
3.D
8.A
13.B
18.D
23.B
28.D
4.D
9.B
14.C
19.B
24.C
29.D
5.C
10.C
15.A
20.C
25.A
30.D
四、问答题
1.为什么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答: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缩写为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在其存续期间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它使各缔约方通过谈判减免了关税、规范了非关税措施等。
但它的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关贸总协定属于“临时协议”,而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这一点有损其法律效力;
(二)关贸总协定没有国际公认的法人地位,缺乏组织基础;关贸总协定管辖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而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加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国际投资问题没有涉及;
(三)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作用有限,它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的仲裁结果,该专家小组报告就不能通过。
因此,上述不足使其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最终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2.简述世贸组织的宗旨及目标。
答: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
①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②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③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④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3.论述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
答:
①管理并执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协定及简单多边贸易协定;
②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
③设法解决贸易争端:
④监督各国贸易政策;
⑤与其它参与全球经济决策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等。
4.论述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和组织结构。
答:
根据《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基本法律文件,由序言和16条正文组成,它主要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原则、职能、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法律地位和决策机制等作了规定。
附件一有A、B、C三部分。
附件一A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实质性规定。
它共有13个协议。
它们是: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
附件一B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它共有5个协议。
它们是: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等。
附件一C是《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1997年4月15日又达成《基础电信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
从约束力方面来看,世贸组织的文件分两种:
第一种是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的,包括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第二种是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包括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
除此之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还包括马拉喀什部长会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决定、宣言和谅解。
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有:
(一)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总理事会。
下设①货物贸易理事会;②服务贸易理事会;③知识产权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秘书处与总干事
5.简述世贸组织的原则。
答:
(一)非歧视性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
(二)市场准入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
(五)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6.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
答:
构成倾销的条件有三个:
(一)来自外国的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即存在倾销的幅度。
(二)被倾销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三)被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什么是倾销的价格定义和成本定义
答:
(一)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选择一个第三国,即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在该市场上或者在其他国家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公平价值。
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低于公平价值,就为倾销。
(三)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四)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作为标准成本。
凡是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标准成本,就为倾销。
8.中国出口产品为什么频频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
答:
(一)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
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二)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
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三)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
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
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
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四)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
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
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五)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
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
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
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9.简述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反倾销措施。
答:
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
(一)申请和立案。
即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
我国《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如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申请书主要包括证明倾销和损害两个部分:
①确定相似产品;②定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③证明损害
(二)反倾销调查。
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做调查。
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
(三)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可以发生在反倾销立案后至终裁前的任何时间里。
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可以提出价格承诺,与申请人及政府进行协商,以高于倾销幅度的价格销售其被控产品,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如达成价格承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
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四)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
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
(五)最终裁定
初裁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类型及程度作进一步调查,由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做出终裁,并由外经贸部公告。
如果终裁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存在,则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六)行政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这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
在欧盟被称为“日落条款”。
在这5年的时间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做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告。
这是终裁后的复审程序。
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出口商做出价格承诺
(三)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10.简述ASCM中补贴的含义、特点和分类。
答:
(一)补贴的含义
按ASCM规定,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所给予的各种优惠。
(二)补贴的特点
①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②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3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的补贴
4补贴的结果是给国内企业带来好处,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三)补贴的分类
①禁止性补贴:
是指成员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②可申诉补贴:
是指成员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③不可申诉补贴:
是指成员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项性的补贴。
11.补贴存在的原因有哪些各国实施补贴措施有何不同
答:
补贴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一)通过贸易补贴或生产补贴可以获取垄断租金
(二)通过补贴实现产业扶持政策以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三)通过补贴实施产业调整政策
(四)利用出口补贴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各国实施补贴措施的不同:
(一)补贴的产业不同。
发达国家一般是补贴农业,发展中国家一般是补贴工业。
(二)补贴的方式不同。
市场主导型国家:
补贴政策侧重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国内竞争环境,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美国、欧盟、中国香港)
政府主导型国家:
补贴政策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支持,政府也较多地加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日本、韩国、多数发展中国家)
(三)补贴的对象不同。
一些国家:
补贴重点在于经济活动中的强者(新加坡),对表现突出的企业或应用新技术的企业授予“先锋”地位。
另一些国家:
重点补贴经济活动中的弱者(印度),对面临财政困难的企业给予调整资助。
多数国家同时支持这两种补贴对象。
(四)补贴的约束不同。
WTO补贴规则下,补贴政策受到约束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主要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使用,但各国已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
12.简述中国的反补贴调查程序和反补贴措施。
答:
反补贴调查程序有: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反补贴措施主要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13.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答:
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一)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加
(二)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
(三)这种“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口大量增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