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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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
第四讲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
在社会工作中,专业关系同时也是助人关系。
第一节专业关系的性质
♣专业关系的含义
专业关系在社会工作历史上是一直被强调的,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表4-1专业关系的含义
概念提出者
概念内容
比司台克,1957年
专业关系是工作者和案主之间态度和情感的一种动态互动,旨在帮助案主达成更好的调适他们自己及其与环境的关系
阿兰·基斯—卢卡斯,1972年
专业关系是提供给处于困难中的人的一种媒介,借由这个媒介,他们获得一种选择的机会,决定是否接受以及如何利用这种帮助。
平卡斯和米纳翰,1973年
专业关系是工作者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系统之间的一种情感纽带,也可能包括“一种合作、讨价还价或冲突的气氛”。
海伦·H·波曼,1979年
专业关系是指这样一种关系:
在其中,双方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有一个特定的时间框架;工作者把自己献身于案主的利益;它带来专门知识、专业伦理守则和专门技巧的权威;此外,在工作者致力于维持朝向目标的工作中,关系是受到控制的,工作者意识到并控制自己的感情、反应和冲动。
巴锲勒等,1995年
关系是一种治疗联盟
廖荣利,1992年
专业关系是指专业人员和案主的内心感受和态度表现的动态、交互反应关系,工作人员通过交互作用以协助案主社会适应能力的改善和增强。
翟进和张曙,2001年
专业关系是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关系,它通过双方内心感受与情绪的动态交互反应,从而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提高案主个人的能力。
杜景珍,2007年
专业关系是指工作者和案主及相关系统之间这样一种态度和情绪的互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工作者秉持专业价值,能够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反应和冲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在双方认定的目标下,在一定的时间里致力于案主的利益。
专业关系形成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是一种职务关系,非私人关系;是手段,非目的;不允许工作者在工作中获得个人的心理满足;具有时间性;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建立良好关系的主要职责在工作者
♣专业关系的重要性
好的关系让人感到温暖、舒服、愉快、容易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使案主产生安全感、自信心,减少防卫心理而愿意开放自我,从而有助于减少沟通信息的曲解,使彼此的沟通更加顺畅愉快。
好的关系也有利于增强对案主的影响力,有助于案主产生学习和改变的动机,愿意做自我探索,将精力放在学习上而非自我防卫方面,其结果常常是案主能够发挥潜能,获得改变和成长。
相反,如果情绪和互动的结果是负向的,即双方内心的感受是不舒服的,例如敌意、防卫、焦虑、紧张、不信任和威胁感等,则会使双方的沟通阻塞,容易导致曲解对方的意思,甚至逃避沟通。
即使必须要沟通,双方也因防卫心理和不舒服感而无法放开和坦诚,案主容易落入准备等待批评、拒绝、报复、反击或过分敏感等境地,在这种破坏关系中,案主不可能获得学习、改变和成长,只是会产生沮丧、挫败、失落和愤怒等负面情绪。
总之,专业关系是助人工作的基础;是治疗的重要手段和中介;工作者的同感、接纳与真诚是建立良好关系的必要条件
♣专业关系的基本要素
个案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具有哪些基本要素呢?
在社会工作文献中经常被提及的是:
(1)尊重(与其相对的是拒绝);
(2)同感(与其相对的是空泛的建议);(3)真诚一致(与其相对的是不一致);(4)工作者的自我袒露(与其相对的是自我封闭);(5)现实性(现其查对的是逃至过去或未来);(6)具体性(与其相对的的抽象性)。
帕尔曼认为,个案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要素,除正确的同感、非占有的温暖、接纳、真诚外,还有专业关系的目的和权威。
康普顿和加拉卫认为,所有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有七项要素。
(1)关心他人(moncernfortheothers)
工作者对案主的关心来自于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与信念,只有在无条件肯定案主的生活和需要的信念下,才能表现出真正的关心,关心是想了解案主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并很愿意协助案主去解决问题。
以真诚一致的非语行为、温暖和尊重他人的态度、专注地倾听案主对问题的叙述是传达关心的主要方式。
(2)承诺与责任(commitmentandobligation)
当工作者决定接案,等于向案主作成了某种承诺,即工作者愿意尽力协助案主解决问题,工作者就此对案主负起了一份责任。
在现在个案社会工作中,这种承诺与责任往往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契约包括治疗的目标以及实际评估目标达成情况的方式、替案主保守秘密、会谈的时间与地点等。
一般而言,契约一旦制订,工作者不得随意单方面改变,改变契约必须征得案主的同意。
工作者的承诺与责任是案主责任的基础。
(3)接纳与期望(acceptanceandexpection)
接纳就是接受案主这样一个人,不论他的优缺点、他的言行举
止,我们都接受他,而不去批断他或怀疑他。
为了做到接纳,我们必须抛弃以自己喜好的标准来评判他人的习惯。
接纳并不意味着工作者赞同案主的价值观或行为,而是相信案主当前不合理的思想与行为是有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的,虽然不一定合理,却是可以理解的。
工作者为了协助案主,重要的是积极了解案主,而非去评断对错或好坏。
接纳的态度来自于人的潜能的基本信心。
一个人的行为、言语、心理、情绪可能都是消极的、错误的、非现实的,但这并不烦碍他为我们所接纳、尊重,因为,作为一个人他有向善的动力和实现自己潜能的能力。
他的问题是在成长过程中,因为能力不足、判断力不成熟、资源缺乏或机会被剥夺等而产生的。
非评断的尊重、礼貌、温暖、兴趣、关怀、个别化、敏感性、成长的期望和了解,都是接纳的本质之一。
表达接纳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专注与倾听,并作同感的反应。
不过个案工作者在表现接纳上会遇到一些困难,因为个案工作者也是人,有他独特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对案主的行为有时难免有对或错、好或坏的评断,并在情绪上表现出来。
因此工作者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有自我了解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才能真正接纳案主。
(4)同感(empathy)
同感就是尝试进入案主的内在心理世界,用案主的眼光来看问
题。
工作者允许案主有属于自己的想法和感觉,同时有会尝试进入案主内在知觉世界中去体会和了解案主的感受和思想。
正确的同感,不仅有助于专业关系,还能案主生疏解被压抑的情绪,增进案主的自我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罗杰斯(CarlRogers)认为,同感是准确地知觉他人内在的参考架构和一直持续的情绪要素,好像是他人,但是没有失去“好像”这情况。
同感并不是与案主的完全认同,同感是吧自己放在对方的感觉和内在参考架构之中,同时又保持客观性。
个案工作者保有自我,随时可以跳出案主的感受和思维。
(5)真诚和一致性(genuinessandcongruence)
真诚是指不虚假、不欺骗、不使用策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
真诚的人其口语和非口语的表达是一致的,给人整体的感受。
工作者能否开放自我,以真诚的自我与案主互动,是由工作者的成熟度与自信心决定的。
真诚的人能了解自己的价值观,能觉察自己的感受自己的感受和行为表现,并且能接纳自己而不欺骗自己。
所以一个人首先要对自己真诚,然后才能有可能对别人真诚。
有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真诚就是吧自己的感受和想法以直截了当的方式向他人袒露或表白。
其实,为了案主的利益,工作者肯会有所隐瞒,但这并不违反真诚的原则。
真诚是指一种基本态度,它产生于工作者的自我开放,如工作者在与案主相处中不需要掩饰什么、显示什么,不存在自我防卫机制。
相反,想到什么说什么,即使对案主有损也在所不惜,这绝不是真诚。
(6)权威和权利(authorityandpower)
在个案社会工作过程中,工作者对案主拥有一定的权威,这是正常的,也是工作者能促使案主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
工作者作为助人者对被助者本来就具有权威,当然这种权威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发展与强化。
权威将使个案工作者容易引导案主思考问题及解决问题;在必要时,容易接受来自个案工作者的建议和忠告。
机构和个案工作者的专业权威相当重要,专业关系中无权威因素,则个案工作者不易影响案主。
同时,个案工作者对案主也拥有一些权力,如是否提供服务、是否提供经济补助、一周见面的次数等。
权威与权力在个案社会工作中虽然是必需的,但个案工作者应知道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助人自助,所以权威与权力主要用来协助案主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来操纵案主,为案主作决定.
(7)目的(purpose)
个案社会工作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一种职业活动,与其他任何职业活动一样,特定目的的存在决定了从业者的行为取向。
对于一个人从事某项工作的人来说,其主要使命在于完成职务要求而不是其个人的其他目标。
具体而言,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助人,所以工作者的整个工作应该根据人的行为以及改变人类行为的科学知识为基础,来实现这一目标,任何偏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有害的。
个案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以整个专业的目的和价值观为基础,是一种有目的的互动,并非毫无目的,随意发展且无期限。
在个案工作过程中,工作者有义务不断去审视自己工作的目的,并使自己的行为趋向这一目的;同时专业关系是靠工作者与案主的努力共同建立起来的,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工作者有必要让案主了解个案社会工作的目标。
♣专业关系的动态性
专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是案主和个案工作者之间感受和态度表现交互反应的一个过程,案主把他的各种内在心理需求,以口语或非口语的方式传达给个案工作者,而个案工作者在敏锐地察觉并试图了解后,再反映给案主;然后案主再以口语或非口语的方式,对个案工作者的言行作出反应。
这一来一往的互动过程,使得关系的性质随着互动而不断地变化发展,专业关系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案主因为他本人无法处理的问题或困扰来找工作者,因此案主经常会带有因有问题而引发的愤怒或罪感、无法解决困难的挫折感以及对寻求帮助所产生的不案等。
工作者应以接纳、尊重、同情的态度对待案主,提供温暖、支持、安全感,以减除案主的焦虑不安,促使案主坦诚开放地表达自己的情绪与感受,并全力配合工作者的诊断、治疗工作,以达成服务的目标。
成功的个案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由工作者与案主的三种互动构成;
(1)来自案主对工作者的互动。
案主带着他的基本心理需求向工作者求助,他一面陈述自己的问题、自己的软弱之处,一面带着恐惧、怀疑的心理猜想着:
这位工作者是否很仔细地听我的经历?
是否理解我的处境与问题?
是否能帮助我解决困难?
是否尊重我?
还是把我看成一个失败者?
是否会强迫我做我不想做的事?
是否会泄露我的秘密?
这种不信任与怀疑,使案主表现出不愿开放自我的态度,有时甚至会采用不合作甚至敌意的方式。
(2)来自工作者对案主的互动。
工作者敏锐地觉察案主的需求与感受,并了解其中所含的意义,而后适当地反应。
通过态度的表达,工作者传达出这样的信息:
我了解你的问题、你的优点与弱点,并将继续尊重你一个“人”,我并不想证评判你,我非常关心你,并愿尽力帮助你,但一切决定将由你自己作出。
(3)再由案主对工作者的互动。
案主逐渐明白工作者的反应,于是身心松弛下来,开始以友善开放的心态配合工作者的工作,并通过语方或行为向工作者传达这份了解。
当然,如此划分只是概念性的,三种互动实际上是交错的,时时刻刻发生于案主与工作者的接触过程中,工作者只有时刻把握住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才能顺利达成个案社会工作的目标。
第二节案工作者的专业自我
在整个专业服务过程中,案主对专业人员的态度与反应可分为切合实际的和非切合实际的两种;专业人员对案主的态度和反应也可分为切合实际和非切合实际的两种。
因此,专业人员一方面须敏锐地觉察案主对他的态度和反应,个案工作者要发展成熟的“专业自我”,并引导案主理解、认识工作者的“专业自我”,这是保证个案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根本。
与案主一样,个案工作者也是人,也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学习成长起来的,他会持有某些社会文化价值与信念,也有某种个人的性格特征,在社会生活中也有其个人的问题与苦恼,有工作压力与身体不适。
但是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在从事专业工作时,必须尽力表现出承担着专业职责的“专业自我。
表现“专业自我”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个案工作者对案主的各种反应应保持相当的理性,与案主是一种专业关系层次上的互动,而不是工作者个人动机的行为或主观感情上反应。
其次,个案工作者的任何反应均应均应为了协助案主工作,而不是为了满足工作者本身的需求。
其三,个案工作者对待案主必须以高度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即必须排除个案工作者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持有的某些价值、信念与观念,而以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从事专业性的服务。
为了在专业服务中表现出个案工作者的专业自我,个案工作者应具有相当的素质。
一个专业的个案工作者应该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这是不言而喻的。
具体地讲,他必须具备有关人际关系的知识以及改善人际关系的技巧。
但由于社会工作是助人的事业,所接触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个案工作者要帮助他人解决问题、激发潜能,所以他自身必须是一个高度成熟,且对个人与社会有着深切责任感的人。
一个优秀的个案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一个成长中的人
他必须不畏惧生活,并能坦然地投入生活,他应有足够的安全感;他能把成长和改变当成是自然的过程;他不会因紧张与焦虑而防卫。
一句话,他是一个具有想当成熟度,并仍在不断学习、成长中的人。
2.有自我分析的能力
工作者的一部分知识和技术,是靠观察自己在专业关系上的行为、态度、感受而来。
他必须有自我分析的能力,能反思自己的错误,以达到更高的自觉与自我控制。
工作者为了与他人形成助人关系,也应有与自己形成一种助人关系的能力,敏感地觉察自已的感觉,接受自己的感觉,成为真实的自己。
3.有影响案主的能力
工作者必须是得到社会与机构认可,并拥有丰富的知识怀经验,可以提供案主所需服务的专家。
工作者只有具有这些权威和能力,才能获得案主的合作。
4.有协助他人的意愿
在个案社会工作过程中,工作者须以案主及其问题为中心,奉献出自己的知识、关怀、兴趣和了解等,所以工作者只有有助人的意愿才能能达成个案社会工作的目标。
助人的意愿来自对生命的肯定和对爱的实践,是以助人为业者的活水源头,不可一日或缺。
5.需有相当的勇气
个案工作者要有忍受不确定、攻击与焦虑等意志,要有接受新观念的勇气。
6.应有相当的敏感度
即有体悟和了解他人内在世界的能力,接收他人所以出语言与非语言信息的能力,这样才能了解案主的需求,从而提供适当的协助。
以上这些个案工作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其中有些可由训练而得,有些则不然。
一个对人际关系不关心,对自己以外的人不感兴趣、自我有严重缺陷者,再多的训练也是徒劳的。
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个案作者,必须经常自我检查思想、净化情感、端正态度,将上述要求真正内化为自我人格。
三、个案社会工作的原则
个案社会工作助人的性质。
决定了个案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除了专业的知识与技术之外,必须秉承助人的基本原则。
助人的性质决定了个案工作者不是救世主,也不是裁判者。
而只是帮助的提供者。
对于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个案工作者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但对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是否愿意接受帮助以及希望接受怎样的帮助,必须由他们自己作出决定,不能强加于人。
个案工作者要真正达成助人的目标,必须顾及到案主在求助过程中的基本心理需求。
工作者只有深入理解互动过程中案主的基本心理需求,才能适当行为,达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比斯提克把案主在个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基本心理需求归纳为下列七种:
(1)需要被视为独特的人,而非一个个案、一种类型或某类人。
(2)有表达内心感受的需求(包括积极和消极的感受)。
这些感受可
能是恐惧、不安全感、怨恨、不平、敌意等。
(3)需要被视为一个有价值、有个人尊严的人,而不是一个依赖、
软弱、失败或犯错的人。
(4)需要获得关切和了解以及对其所表达感受的反应。
(5)对个人的问题,希望能不受批评或指责。
(6)对自己生活的种种,有自我选择与决定的权利与机会,不愿
被人催促、指挥或强迫行事。
只希望得到帮助,而不希望被支配。
(7)期望与个人生活有关的隐私获得保密,不愿意让邻人及全社
区的人知道他的问题,更不愿崮向机构求助而声誉受损。
案主也许会意识到这些心理需求,也许没有意识到,但这些心理需求是案主在求助过程中的基本心理反应,是不容忽视的。
通常案主不会明确地以言语方式把这种基本心理需求表达出来,但它会在案主的行为、表情、神态中显露出来。
敏感的工作者应该能捕捉到这种需求,而给予适当的反应。
个案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正是为了满足案主求助时的基本心理需求。
与案主的七种基本心理需求相对应,个案社会工作有如下七个基本原则:
1.个别化(individualization)原则
个别化原则就是将案主看成独特的个人,重视案主对待困难和问题的个人感受看法。
这一原则要求个案工作者认同和了解每个个案的独特性,并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来帮助案主达成较好适应。
尽管案主们的问题看来很相似,工作者也很可能会把他们分类与组合,然后以一定的模式去处理,但是,个别化的原则仍是重要的,因为只有靠个别化原则才能确保个案工作者对每个个案作出适当、精确以及有独特功效的诊治。
个别化原则表明了个案社会工作的复杂性。
个案社会工作的对象是人,而人的状况与问题是复杂的,所以个案社会工作不能以刻板的方式进行。
从一定意义上说,个案社会工作是一门艺术,需要个案工作者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与灵活的处事技巧。
2.接纳的原则
接纳的原则要求承认案主有自由表达情感——包括负面情感—的权利,个案工作者应投入地聆听,既不阻止,也不责备。
在案主过去的生活经验中,这些感受未被允许或未能充分表达,积压在心头,扭曲了案主对自己和他人的看法,因此,个案工作者应有意识地让案主表达其内心的感受。
接纳是一种容忍的了解。
工作者应包容案主的感受、想法和看法,包括案主的优点和缺点、积极和消极的情绪、建设性和破坏性的态度及行为。
接纳并不等于个案工作者对案主的意愿和价值判断持赞同态度,而是不采用否定、责备、拒斥的态度。
工作者接纳的态度有助于形成一种和谐自由的气氛,使案主能畅所欲言地谈出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本人需要个案工作者知晓理解的感觉与感情,以便个案工作者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在接触之初,案主可能会将个人性格弱点或行为习惯投射到工作者身上,表现出敌意的怀疑、公然的或隐藏的愤怒或出现退缩的或自我隔离的反应。
对此个案工作者必须意识到自已作为助人者的角色定位,必须接纳案主的感受与行为,并试着去寻找案主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
3.承认的原则
承认就是承认案主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他的发展的潜能以及改变的能力。
情绪和社会关系适应不良的个常受指责并倾向自责,以致自我形象非常低劣,对自己的能力疑虑重重,经常表现出过分的敏感与自卫,尤其忌讳被人看成无用或失败的人。
因此,个案工作者绝不能以轻视、反感、责备的态度对待案主,而应对案主抱尊重的态度,帮助案主从防卫中解脱出来,以更切实的方法来面对自己和处理自己的问题。
4.理解关怀的原则
在个案社会工作中,个案工作者需要适度的情感介人,工作者如果无感情卷人,肯定会表现出冷淡、冷漠与例行公事的态度。
这种冷冰冰的、置身事外的态度是无法达成助人的功效的。
助人工作是心灵与心录的碰撞,没有相当的热情与投入,是很难产生成效的。
案主常常希望自身所感受到或表达出来的情感,能获得工作者的了解、支持与共鸣。
工作者真诚的关心与期望给予案主心理上的支持,加强其安全感与信任感,是促使案主改变的动力。
5.非评判的原则
工作者的角色是了解和帮助案主,而不是对案主作出是非对错的评判。
评判的态度也是审判的态度,其最关心的是得出某种价值判断,这会引起案主的紧张,从而阻止他的自我表达。
因此,工作者必须以非评判的态度了解案主及其问题,在适当的时候向案主说明工作者的工作是帮助他,而不是审视他、评判他、给他作结论。
这有助于案主客观地正视自己的问题,并作建设性的改变。
6.案主参与及自决的原则
个案社会工作要取得成效,离不开案主的积极参与。
个案社会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而是助人自助,与提供物质帮助相比,帮助案主建立适当的人格、感情与行为模式是更重要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个案社会工作的真正的目标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所以只有案主积极参与,才可能真正产生功效。
在个案社会工作实施的早期、案主参与的原则没有被认识,所以许多个案工作者一心只想“给东西和为他人做事”,虽然愿望很好,但效果却并不好,甚至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如增强了案主的依赖心理、使案主丧失自尊心等。
案主自决原则承认案主有自己选择和决定的权利。
个案工作者应处于分担、支持、提示的地位,他可以告诉案主如何获得帮助,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用则由案主自己决定。
当案主求助时,并不意味着他要放弃自我决定的权力,即使案主有放弃、逃避或推卸“自我决定”的倾向。
工作者也应尽力使其恢复自我选择的能力。
只有在案主不具备作积极和建设性决定的能力,如年龄太小、精神不健全等,或者案主有违反法律、道德,对他人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才考虑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7.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原则就是保守案主在专业关系中所显露的秘密。
为了寻求帮助,案主需将自己的问题以及与生活有关的事项告诉工作者,其中可能包括案主内心不为人知的隐秘感受和先前的一些不良行为。
因此,一方面个案工作者对不必要的事项不要深究,另一方面对必要的资料应注意保密。
即便案主没有提出保密要求,工作者应对案主的一切资料予以保密,这是个案社会工作的基本准则。
保密的方式包括不向他人透露案主的姓名、资料;不向他人提及会谈的过程及内容;不让外人旁观。
另外,还需注意避免让不同的案主在等待约谈时相互碰面。
坚持保密性原则能使案主产生安全感,从而敞开心扉。
上述七项个案社会工作基本原则是密切相联的,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原则,都意味着整个个案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失败。
只有七项原则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案主产生温暖、安全、尊重、自由和和谐的感受,才能成功建立起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
这些原则集中反映了个案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经验,是个案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于个案专业服务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移情与反移情(转移与反转移)
在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中,经常会有一些因素出现,破坏个案社会的专业关系,其中转移反应(transference)与反转移反应(counter-transference)就是主要的干扰因素。
1.转移反应
转移反应是精神动力雪上常用的名字。
精神动力学认为,每个人
的行为都有期内在的潜意识的意义,一个成年人当前对别人的态度和反应常受其早年生活经历的影响。
他在早期生活中和那些对其心理影响较大的成年人接触时的态度与反应模式将会带入其随后的成年生活中,这样就发生了转移反应。
问题是,由于对象的错置,这种态度与反应常常是不适当的,妨碍了正常的交往。
在个案社会工作中,转移反应表现为案主不把工作者看作帮助他解决问题的专业人员,而是吧他早年情感生活经验中对某特定人(尤其是父母)的特殊感受或反应投射到工作者身上,把他当作案主早年情感生活经验中的某特定人看待。
来到机构求助的案主,大多处在无助的状况中,且有扭曲的感觉与心理,容易退缩到儿童时期对父母保护的需求以及对权威的恐惧的情绪状态。
因而,在个案社会工作过程中,案主容易产生感情转移反应。
转移反应有正向负向两种。
正向的转移反应,表现为情绪的依恋和理想化,甚至于把异性的工作者当作恋人;负向的转移反应如敌意、激动或愤恨,表现在顺从的、无助的、抗拒的、否认的或追求赞许等行为上。
转移反应如不经适当处理与疏解,将极大地损害专业关系的形成与服务目的的达成。
虽然转移反应对专业关系是一种干扰,但并不是无意义的。
转移反应是案主不健全的心理机制的一种反映,对了解案主与协助案主的自我了解都有重大的意义。
所以专业人员对转移反应的发生应有足够的敏锐,以便能深入